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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生一般事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日期:2023-09-03 01:22: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8    评论:0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

〔2023〕第013号

来源:国家铁路局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国能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年12月24日包神铁路万南上行疏解线发生作业人员与列车相撞死亡的铁路交通一般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2023年8月23日,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国能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72136元、107585元、91447.5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处罚个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如何规避

发生事故必须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吗?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有两个条件,一是其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只有两个条件都符合情况下,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

只要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那么,即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免于处罚的。

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留痕”。

“痕迹管理”是一种科学适度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检验过程真伪、提高工作质量。近年来,在安全检查、环境保护、数据分析等领域,痕迹管理尤为重要。保留下来的图片、文字、音频等资料,不仅可以还原工作落实的具体情况,还可以检验决策程序的正当性、工作过程的完整性和实施结果的有效性。同时,当出现问题时,这些痕迹还能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参考。

免除处罚

2021年4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 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此起施工期间发生的机械伤害死亡事故中,调查组建议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均不予处罚,其原因是:

上述单位在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前提下,“定期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专业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旋挖钻机的防护措施”、“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周检查,并组织安全总结会;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旋挖钻机的防护措施”。

在“机械伤害死亡事故”中,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不建议处罚的案例,分析其原因一是上述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二是全面适当地落实了其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承担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现形式是大量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检查和安全总结会等的记录记要、通知书、责任书,以及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的书面协议等等。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这些有形记录和协议约定等,可以证明企业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义务,免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铁路事故

根据铁路《事规》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以上情形均属于一般事故,显然不可能对上述各种情形的一般事故都套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下一步,要对铁路《事规》进行修改,以与《安全生产法》相匹配,届时,目前所谓的“事故”将不再是“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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