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条: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
3.3.12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4.2.3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4.10.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7.2.3 超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除满足本标准第7.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损伤 ;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槽方式供电。
此处虽然为“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槽方式”,但不建议采用此种方式,依据《低压母线槽应用技术规程》(T/CECS 170-2017)第5.2.13条,“对于馈电回路的母线槽宜从配电柜端直接引出,不宜用电缆转接。”
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
(消防电相关)
13.3.1 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13.4.8 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发生后,除超高层建筑中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外,其他客梯应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切断电源。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6.超高层建筑避难层 (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7.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8.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弱电相关)
14.3.1 视频监控摄像机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4.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机;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 (间)应设置监控摄像机;14.3.11 图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7.与人侵报警系统联动的视频监控系统、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专用显示设备,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图像记录设备。14.11.1 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为基础 ,构建数据库资源共享的应急响应系统 。21.2.13 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4 当大型建筑物或超高层建筑物划分为多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按照用户单元的分布情况均匀地设置在建筑物不同区域的楼层设备间或电信间内;26.4.5 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钢导管,其引入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二、间接要求:
3.3.3条: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其条文说明:4款规定了超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怀疑此处有误,条文内容与条文说明不能完全对应。)3.4.2 当供电距离超过300m且采取增大线路截面积经济性较差时,柴油发电机组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与一般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采用10kV柴发供电的常规做法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