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B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交所监管警示。
B公司根据上月考勤情况,于次月计提并发放职工薪酬,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及相关成本费用存在跨期确认,进而造成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两名时任财务总监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公司对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的合规隐患进行整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本案中,公司以次月取得的考勤结果作为职工薪酬的计提时点,将上月职工已经提供劳动所对应的薪酬及相关成本费用延后至次月确认,与职工实际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不一致,由此造成相关期间财务数据不准确。
这里容易产生一个认识误区:工资什么时候发放,与职工薪酬应当归属于哪个会计期间,并不是同一个问题。企业完全可以在次月核定、发放上月工资,但在会计处理上,仍应按照权责发生原则和职工实际提供服务的期间进行确认。
对上市公司而言,这类问题看似只是月末工资计提的财务操作,但最终会直接影响成本费用、应付职工薪酬以及利润等财务数据,并进一步传导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对于工资需要依据次月才能最终确定的考勤、绩效等数据计算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月末预提、次月核定调整的会计处理机制,避免因工资核算流程与财务结账周期不一致形成跨期确认。
本案同时对董事长兼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追究责任,也说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准确性并非财务人员单一层面的操作问题。对于影响定期报告数据的常规会计处理,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仍应关注其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准则要求,以及长期沿用的核算习惯是否存在系统性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