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建设,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创服务生态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天津市《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资金由天开园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主体为市科技局(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暂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原则上仅适用于天开园核心区,支持对象为在天开园注册并取得“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文件,“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拥有关键核心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有关规定开展。
第七条 “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最终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确认。
第八条 对首次评价入库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局支持企业开展重大创新项目研发(以下简称“四科”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四科”项目资助。
第九条 “四科”项目资助范围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研发机构建设,如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等;企业创新活动,如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改进工艺流程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科技合作;
(二)提升企业产业化水平。主要包括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科技产品扩产等;
(三)规范企业运营能力。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研究、高水平人才引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商业模式创新等;
(四)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主要包括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企业挂牌上市等;
(五)其他能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重点方面或领域。
第十条 “四科”项目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须在天开园核心区;
(二)首次评价入库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拥有较强研发能力和研发队伍;
(四)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资金、设施、场地等配套条
件。
第十一条 “四科”项目申报和资助流程
(一)取得“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等有关规定,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www.innofund.gov.cn),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取得“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二)项目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开展 1 次“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征集,发布资助项目征集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
(三)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签订项目合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并依据合同任务书对项目进行管理。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处理。申报项目没有获得立项的企业,可按照上述流程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四科”项目,仍不能获得立项的,市科技局不再给予“四科”项目支持;
(五)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预算安排、使用、绩效评价的有关工作。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立项,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细则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