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
问题3: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计提不正确
(一)未足额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有的企业未对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等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表外风险敞口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计量方法不恰当
包括两类:
1. 有的企业母子公司所属的业务类型和客户风险特征显著不同,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业务、客户结构和风险状况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算,而是直接使用母公司估计的损失率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2.有的企业随意调整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率,而缺乏合理依据。
(三)金融资产信用风险评估不恰当
包括两类:
1.有的银行在缺乏客观证据的前提下,人为调整五级风险分类,以此为依据评估相关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2.有的企业在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仅以款项尚未逾期认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二、理解
(一)针对情形(一),相关规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778页。除减值外,租赁应收款由21号准则规范,合同资产由14号准则规范,财务担保合同由22号准则或者保险合同相关准则规定;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部分财务担保合同的减值由22号准则规范。部分财务担保合同指两类合同之外的所有财务担保合同,前述两类合同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二)针对情形(二)。第1个子问题,企业有可能是出于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考虑。如果是,企业的错误在于,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具体方法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会计政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统一。第2个子问题属于滥用会计估计变更。
(三)针对情形(三)。第1个子问题,与情形(二)的第2个子问题类似,从会计处理层面考虑,前者具有形式上的证据,而后者没有。第2个子问题,相关规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781页,认定企业会计处理错误的前提是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执行程序的信息已获得或者易于获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