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
问题2:金融工具计量不正确
包含三种情况:
情形一,有的企业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将可直接归属于发行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情形二,有的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以所持股权没有活跃市场、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直接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情形三,有的企业对于购入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未采用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二、理解
情形一下,监管的关注点不在交易费用的认定上,而在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上。根据规定,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753页。
情形二下,监管认为企业所述的情形不应当直接以所持股权的成本作为其公允价值,相关规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763页(指南规定)。
指南规定为:“仅在有限情况下(句1),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句2),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句3),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句4),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句5)。”
上段从逻辑层面看,句1无逻辑含义,监管的意见是:如果句2成立或者句3成立,且句4成立,那么句5成立。本例的情形是句2成立,但没有证据表明句4成立,故推不出句5成立。
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如果句2成立,或者句3成立且句4成立,那么句5成立。这可能是企业的理解。本例的情形是句2成立,按照前述理解,无论句4是否成立,均可推出句5成立。
支持企业理解的一个证据是,句4的“该范围”明显是针对句3中的“范围”而言,而句2中无“范围”字眼,故句4只能与句3组合,而无法与句2完成组合。从文本角度看,这是有道理的。但从准则的一般原理看,在句4不成立或者没有证据表明其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句5成立,是不可接受的。指南规定的文本表述可能存在调整空间。
情形三下,相关规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7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