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3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平环罚决〔2026〕2号)。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根据非现场线索核查,本机关于2026 年7月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HBJC自行监测〔2026〕666号)、《水质 石油类、动植物油类测定原始记录表》(HBJC-JS-006-02)、影像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210“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构成比例80%):你单位二年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1次,为情节一般,百分值1%-60%,取值3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构成比例1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0%,取值0%;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构成比例1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百分值0%,取值0%。综合上述3项百分值,你单位裁量要素判定标准百分值为30%。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最高罚款上限为50万元。故你单位罚款金额=500000元×30%=150000元。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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