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国际航运已经进入一个地缘政治持续动荡的新时代。一系列根深蒂固的地区冲突波及全球若干最具战略意义的海上咽喉——包括阿拉伯海与霍尔木兹海峡、红海以及黑海——从根本上改变了船东和租船人共同面对的风险格局。在这一背景下,当租船人指示船舶前往或通过船东认为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区域时,争议在所难免。本文就租船合同下涉及战争风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
一
冲突区域

霍尔木兹海峡 / 波斯湾
美国/以色列与伊朗之间的敌对行动,持续对霍尔木兹海峡的商船构成重大威胁,也对“困”在波斯湾内的船舶形成严峻挑战。尽管部分商业运输已间歇性恢复,但安全形势依然动荡不安,威胁等级高企,保险费率攀升。伊朗武装力量继续挑战以美国为首的海上安全行动,美国则维持旨在限制伊朗海上活动的海军措施。
阿曼湾
阿曼湾仍是美伊更广泛海上对抗的延伸,海军活动加剧,商船持续面临风险。美军继续对涉嫌运载伊朗出口货物的船舶实施海上拦截措施,伊朗则试图通过海军部署和间接威胁来反制这些行动。
红海
自美伊在波斯湾爆发冲突以来,胡塞武装对红海商船的威胁有所上升。胡塞武装仍具备使用导弹、无人机和无人艇攻击商船的能力和意图,目标尤其针对被认为与美国、以色列或其伙伴有关联的船舶。
不过,直到最近才再次发生袭击:胡塞武装宣布对沙特阿拉伯船舶实施海上禁运,并声称此后击中了两艘悬挂沙特旗的油轮(同时还袭击了沙特油库)。
黑海 / 亚速海
随着乌克兰和俄罗斯双双扩大对海上目标的打击,黑海和亚速海商船安全环境显著恶化。乌克兰加强了对俄罗斯后勤船只以及在亚速海和黑海活动的所谓“影子船队”的远程无人机行动。与此同时,俄罗斯继续对乌克兰港口和商船实施导弹和无人机袭击。
由于威胁升级,部分黑海走廊的商业航运已被运营商临时暂停。国际海事组织再次谴责影响民用船舶的袭击。与此同时,水雷隐患、无人机打击和军事行动继续对在该区域营运的商船构成重大风险。
二
租船合同考量
以下讨论在船东被要求考虑是否应前往受战争影响区域时,需要牢记的若干重要租船合同条款。

1
战争险条款
在讨论战区对租船合同的影响时,最关键的条款就是战争险条款。在租船合同中,通常采用标准战争险条款之一,如BIMCO的CONWARTIME或VOYWAR条款。
BIMCO租船合同:CONWARTIME与VOYWAR
以CONWARTIME1993为例,若船舶、船员或货物“在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下,可能或很可能暴露于战争风险”,船东无义务继续前往或通过任何港口、地点、区域或地带或任何水道。
“可能或很可能(may be, or are likely to be)”一词被解释为要求存在“真实的可能性(a real likelihood)”“真实的危险(real danger)”和/或“严重的可能性(a serious possibility)”。仅仅有暴露的可能性并不足够。此外,在评估暴露程度时,船东/船长的判断必须善意作出,并且在客观上合理(见 The Triton Lark [2012] 1 Lloyd's Rep 151)。这一裁判思路同样适用于较新的 CONWARTIME 条款(2013 年版和 2025 年版),尽管其措辞已有修订。
不过,各版 CONWARTIME 条款之间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重要差异。实务中最相关的是,船东须向租船人发出的相关通知期(例如请求替代航次指示时)在 2025 年版下已由 48 小时改为 72 小时。
另值得注意的是,与前几版不同,2013 年版和 2025 年版明确规定,无论相关风险“在订立本租船合同时已存在还是此后发生”,条款均可触发。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这一点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2.油轮租船合同:Beepeetime 2、ASBATANKVOY与Shelltime 4
油轮租船合同通常包含各种不同的战争险条款。例如,Shelltime 4 格式第35条规定,如因战争或敌对行动等,在“船长或船东的合理意见”下,船舶前往或进入、或在船舶被指示的任何地点装卸货物变得危险,租船人在接到情况通知后,“有权指示在受许可航行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地点”装卸货物。
再如,Beepeetime 2 租船合同第40(2)条(与ASBATANKVOY 格式第 20(b) 条实质相似)在评估相关危险时提及船长或船东的“裁量权(discretion)”。判例认定,第40条下的裁量权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不得专断、不合理或反复无常(见 The Product Star (No. 2) [1991] 2 Lloyd's Rep. 468;在该案中,自租船合同订立之日起风险程度并未增加,船东拒绝继续航行在该等事实下被认定为“专断的”)。
3.风险评估
船东判断的“客观合理性”可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该判断得到针对特定船舶、特定航次的详细风险评估结论的支持(The Triton Lark [2012] 1 Lloyd's Rep 151)。因此,在船东考虑其是否有权拒绝前往(或停留于)某一地点时,凡可行,均应考虑进行此类风险评估。如有需要,也有专业公司可代表船东开展独立风险评估。
在船东考虑是否有权拒绝前往或停留于某一地点时,独立风险评估可能至关重要。评估报告有助于在不损害权利的基础上(without prejudice)与租船人沟通以寻求共同解决方案,若事项无法友好解决,报告亦可作为关键证据。
船东常常面临压力,被要求立即遵守期租租船人的航次指示,尤其是考虑到船东负有尽快速遣(utmost dispatch)的一般义务。但需牢记,船东并无义务立即遵守期租租船人的指令。相反,船东通常有权获得一段“合理”时间,以考虑遵守指令对安全的影响以及指令本身是否合法(见 The Houda [1994] 2 Lloyd's Rep 541)。同样,在不违反具体租船合同条款及周边情形的前提下,该合理期间一般应足以让船东进行足够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在必要时获取法律意见。
4.风险承担
1)关于许可区域的具体约定
即使相关战争条款有相应措辞,根据租船合同具体条款(结合其事实语境解释),船东若已接受前往某一所涉战争风险的区域,则船东通常无权拒绝前往该区域(见 The Paiwan Wisdom [2012] EWHC 1888 (Comm))。
在此方面,须仔细审查相关租船合同中是否有任何条款明示允许前往某一地点,即使该地点可能受战争影响。此外,租船合同可能包含预期船舶必须前往该区域的条款:最明显的例子是,该地点或该地点内某港口被具名指定,或有条款大意为前往某一地点的贸易“始终允许(always allowed)”(尽管此类条款的可能变体不胜枚举)。租船合同还可能就前往某一地点订立全面的附加战争险保险保费安排,若租船人愿意支付增加的保费,船东要拒绝前往该地点将更加困难。
此类条款与战争险条款如何相互作用、进而决定船东是否有权拒绝前往受战争影响区域,属于合同解释问题,取决于具体条款的措辞以及租船合同订立之日的事实矩阵(factual matrix)。
2)租船合同的类型
与风险承担问题相关的还有所涉租船合同的具体类型。例如,在只有一个卸货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或甚至是前往约定地点的期租航次)中,若相关风险在订立租船合同时已为所知,船东要主张其未承担前往该等特定地点的现有风险会更加困难(尽管并非不可能)。相比之下,在全球航行范围的期租合同下,船东较容易主张其未承担在该宽泛范围内前往某一特定受战争影响区域的风险。关键在于,租船合同中的航行参数对于评估船东所承担的风险十分重要。
3)事实矩阵与租船合同日期
在考虑船东是否有权拒绝前往某一区域时,租船合同的确切日期可能至关重要。租船合同订立之日的事实矩阵对风险承担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在该日期已知的风险更可能被认定为已由船东承担。
4)不同情形
• 如租船合同未预期或要求船舶前往某一区域,通常无理由认为船东不能援引战争条款(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
• 如租船合同预期船舶可能被指示前往某一地点,则(取决于合同解释)船东仅在风险自租船合同订立之日起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允许援引战争条款(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除非战争条款规定无论风险在该日期是否已存在,船东均可援引(如 CONWARTIME 2013 和 2025)。
• 如租船合同要求船舶前往某一地点(例如约定具名港口,或约定此类航行“始终允许”),则船东可能被阻止援引该条款(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除非自合同订立之日起风险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显著增加以至于构成“质的不同(qualitatively different)”(见 The Polar [2021] UKSC 2)。例如,船东在 2026 年 2 月 28 日敌对行动爆发之前订立的租船合同中同意经霍尔木兹海峡航行,即可能属于此种情形。
2
其他租船合同条款
1.安全港口保证
若某港口受战争风险影响,船东有可能主张该港口在法律上不安全。要成功主张,船东需证明涉案船舶在无异常事件发生的情况下,无法安全地抵达、使用并驶离该港口(见 The Eastern City [1958] 2 Lloyd's Rep 127)。
但根据英国法,相关的是港口的预期(prospective)安全:虽然评估在下达指令时作出,但评估考虑的是船舶抵达并试图使用港口时的安全状况。若下达指令时并无敌对行动,但该等敌对行动本可被预见,则可能产生复杂的问题:在指令船舶前往该港时,该港口是否在预期上安全?
在期租合同下,若船舶被指示前往的港口在指令下达后变得不安全,租船人负有次生(secondary)义务,须向船舶发出替代航次指示,令其前往另一个预期安全的港口。此种次生义务被认为不适用于航次租船人。
尽管理论上安全港口保证可因战争而触发,但在专门的战争条款本身并不赋予拒绝遵守指令权利的情况下,船东要依赖一般安全港口保证拒绝前往受战争影响的特定地点,可能并不容易。
不过,若船舶在前往受战争影响港口后遭受损害,船东事后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时,安全港口保证可能变得高度相关。
同样,若船舶因遵守期租租船人指示(例如经霍尔木兹海峡)而受损,船东亦可依据默示赔偿条款获得赔偿(例如 NYPE 1946 格式第 8 条所默示的赔偿)。有些租船合同还包含明示赔偿条款,如 Shelltime 4 第 13(a) 条。
但要使赔偿请求权成立,租船人的指令必须是船东损失的“有效原因(effective cause)”。对于船东被视为已根据相关租船合同同意承担的风险,则可能不得请求赔偿。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不存在等同的赔偿条款。
2.解约条款
相关租船合同可约定,在战争影响预定租船航次时有权解除合同。许多租船合同包含在指定国家之间爆发战争时的双方解约条款。但此类条款倾向于将美国、英国、中国、法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列为交战国,而上述冲突并不涉及该等国家之间的公开对抗。
仔细审查解约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若指定国家卷入(involved)战争,该条款可能允许解约。
此外,战争可能导致期间期租合同下的交船延迟,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可能错过 受载期,从而触发解约权。
3.FORCE MAJEURE
许多航次租船合同还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例如在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履行受阻(或受妨碍)时,可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在英国法下,此类条款为双方提供的保护程度属于合同解释问题,完全取决于具体条款的措辞以及合同履行实际受阻的程度。
4.制裁条款
当前地缘政治局势也引发制裁方面的担忧。在此方面,当前大多数租船合同可能包含制裁条款,例如 BIMCO 2020 年期租合同制裁条款。该条款在船东和租船人之间分配制裁合规责任,允许任何一方拒绝遵守会使其自身、船舶、货物或关联人暴露于适用当局制裁的指令或履行;并在特定情形下赋予中止履行或解除租船合同的权利,旨在保护双方免受国际制裁制度带来的法律、财务和运营风险。
波斯湾海峡管理局已被制裁(另有若干与国家相关的主体被制裁),OFAC 已明确表示,即使没有金钱往来,从该管理局获取安全通行保证亦可能构成可受制裁的行为。美方政策立场是:伊朗将霍尔木兹通行变现的企图——无论是通过与 IRGC 关联的直接通行费、PGSA 的“许可”机制,还是 PGMIC 和 HormuzSafe 等名义上的私人保险计划——正面临主动制裁指定;对美国人和非美国人而言,任何付款、实物交换,甚至仅仅是从伊朗或 IRGC 接收“安全通行”服务,均带有制裁风险。根据 OFAC 指引,任何经霍尔木兹海峡的通行均需采取额外的尽职调查措施,以确保未违反制裁。
今年以来,制裁格局日益复杂。2026 年 4 月 13 日,中国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该规定强化了中国应对外国“长臂管辖”措施的能力,在五年前出台的阻断办法基础上,增加了执法工具和程序指引。由于制裁规则可能相互冲突,船东应审查其制裁条款,开展额外尽职调查,并对制裁环境的变化保持警觉。
5.船员战争津贴条款
一些标准战争险条款(例如 CONWARTIME 2013)要求租船人偿还船东因进入战争/高风险区域而根据船员雇佣合同有义务向船员支付的任何战争津贴。但也有一些定制条款(尤其是石油巨头的条款),要求须就津贴金额向租船人发出书面通知。
6.合同受阻(Frustration)
如船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安全航行(例如一直困在波斯湾),且所适用租船合同的条款不足以应对该情况,合同可能“受阻”。与任何其他合同一样,若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情势变更使剩余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订立时合理预期的履行存在“根本性不同(radically different)”,以至于强制双方履行该等义务有失公允,则租船合同可能受阻。合同受阻自动发生,不依赖于任何一方作出选择。在合同受阻后,若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某种形式的履行并使其受益,可能产生复杂问题。
应当指出,仅仅因为履行变得更加昂贵或严重延迟,租船合同并不会受阻。变更后的情势(包括未来可能的延迟)必须使履行“根本性不同”。对新情势是否如此根本不同以致合同受阻的评估,将不可避免地需要参考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剩余义务的条款)以及案件具体情况。
三
货物与提单
战争风险的评估,不应孤立地看待租船合同下的立场。与船东可能希望采取的措施相关的,还包括船舶是否装载货物以及该货物的具体特性。一个显而易见的考量是货物是否易腐。
船东还可能根据就租船合同下所装货物签发的任何提单对货方承担义务。该等义务通常包括在约定卸货港卸货以及对所装货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须考虑相关提单是否赋予船东类似的拒绝前往某一地点的权利,例如通过并入涉案租船合同的战争条款。船东应考虑在租船合同中加入条款,要求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任何提单并入船东在租船合同下享有的类似保护。
船东还须考虑相关提单下运费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赚取(earned)。
四
实务应对建议

1. 安全第一!
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至高无上。除任何可适用的战争条款之外,船舶无义务前往或停留于任何将面临紧迫危险的地点。
2. 仔细审查租船合同条款
全面审查整个租船合同条款至关重要。战争条款本身固然重要,但在船东前往某一区域的义务问题上,它往往只提供部分答案。此外,若船东选择援引某一 BIMCO 标准战争条款拒绝指令,须注意船东在该等条款下的许多权利以向租船人发出最低通知期为前提。在该等要求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通知要求。
3. 留出必要时间评估风险
应当强调,船东无义务立即、未经思索地遵守租船人的任何指令:船东有权获得一段合理时间以考虑所收到的相关指令及其合法性。凡可能,应利用该合理时间收集证据,针对相关船舶进行适当的特定航次风险评估,从而就是否安全遵守指令作出尽可能知情的决定。有时,获取专业专家的风险评估是明智的。
4. 尽可能合作与协商
就航次的安全和有效执行而言,船东和租船人通常负有相互合作的默示义务。在此方面,沟通渠道应始终保持开放,双方应尽最大可能合作,看能否达成解决方案以减轻船舶或船员面临的任何风险。但在船舶严重延迟的情况下,应始终注意保留追偿前景。若不清楚能否就延迟后果获得赔偿,船东应谨慎允许在讨论期间发生漫长延迟。这一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可能比期租合同下更为突出。
5. 定制条款
对于预期船舶可能或将会经行受战争影响区域的新签租船合同,船东和租船人应考虑是否需要增加租船合同条款,以保障或强化各自立场,并避免当前标准战争险条款体系带来的某些不确定性。但同样重要的是,在洽租谈判阶段,船东应警惕同意某一条款而实质上迫使自己不顾战争条款前往受战争影响区域。
来源 | Skuld P&I
责编丨朱江
校对丨汪昱卿 刘冰洁
主编丨白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