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提示的内容包括: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重点针对贸易公司,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没有商品控制权的,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如果错误的采用总额法核算,会虚增收入成本)
(二)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需要满足“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条件,如果已经存在迹象表明后续期间无法收回,则不应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三)未恰当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
应准确识别各单项履约义务,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无法明确区分时,共同构成一项履约义务,不得在后续安装调试义务未完成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四)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合理估计对价金额,不得按照最高可能收取的金额全额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满足“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金融工具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处理持有的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
对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如可回售工具、封闭式基金等有限寿命的结构化主体份额),因其从发行方的角度而言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因此投资方持有的此类特殊金融工具投资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未恰当确认购买其他投资方所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义务
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与子公司其他投资方约定,其他投资方在完成对子公司投资三年后,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他投资方所持有的子公司全部或部分权益,表示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应确认相关金融负债。
(三)未恰当对合同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若采用组合方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应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合理确定坏账准备。如果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如果客户信用风险特征未发生显著变化,前期做出的会计估计有误,应判断是否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四)未恰当核算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
存在债务重组协议,导致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已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应及时将相关应收款项调整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调整前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五)未恰当计量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估值技术采用的可观察输入值,通常可以从交易所市场、做市商市场、经纪人市场、直接交易市场获得。
三、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判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判断是否具有运营决策权,能否对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资产的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等)进行决策,不能仅依据持股比例,工商信息等判断。
(二)未恰当确认联营企业投资收益
分红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实缴比例为基础,已认缴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暂不享有分红权、未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应按认缴比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三)未恰当核算股权处置损益
上市公司处置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同时对相关子公司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规定。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母公司对原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处置时点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相关金额与该款项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抵减相关子公司处置收益。
四、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划分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两项可以独立产生现金流的业务,应分别作为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二)未恰当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且资产组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不应考虑新增业务。
(三)未恰当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与商誉减值的计算口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是其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价值份额,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难以代表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五、研发支出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确定委外研发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
委外研发项目在尚未通过技术可行性鉴定、不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将预付款项计入开发支出;和受托方约定分阶段验收的,资本化金额应分阶段确认,不得在第一阶段验收完成后将该阶段全部支出资本化。
(二)未恰当计量定制化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与存货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品成本资本化计入存货,其他费用类支出应在存货成本与无形资产资本化成本之间进行合理分摊,以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确认相关存货成本,并将剩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而不应简单根据料工费区分计入无形资产及存货成本的研发支出。
(三)未恰当确认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支出
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是否可行,公司应当从其自身是否存在市场、是否具备有用性等方面加以论证,包括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是否能够实现收益大于研发支出。如果无形资产不直接产生产品、不对外提供服务,经济利益实现高度依赖后续研发项目的成功与否,应当审慎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
六、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存货
若维持性物料(需在生产装置中维持一定数量的基础物料)中的整体或其中一定比例在生产过程中保持固定不变、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该部分实质上具有长期资产的属性,应按规定将其确认在固定资产等科目,并根据要求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预计净残值率。
(二)未恰当核算停工损失
应区分停工的具体情形:因客户需求不足、产品销量较差等原因决定停工,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因项目产能规模过低、长期亏损而停产,停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日常修理、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的正常生产停工,计入制造费用或营业成本。
(三)未恰当处理向潜在控股股东转让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
若无确凿证据表明商业合理性及交易对价公允,则向潜在关联方出售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属于使公司明显、单方面获益的权益性交易,相关交易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确认投资收益。
(四)未恰当处理无偿受赠股权
公司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关联方所持股权,从交易实质来看,该无偿受赠行为并非基于公允市场交易条件的商业安排,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五)未恰当处理搬迁相关资产处置
公司应在完成履约义务即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控制权时,按照目前合理预计能够收取的处置对价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并终止确认相关无形资产,而非按照收款比例部分结转无形资产。
(六)未恰当处理租赁变更
公司与出租方针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厂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以免除停产期间应付租金的形式降低租金,且在原合同剩余期限的基础上对新租赁期限进行延长。应将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差额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七、列报和披露问题
(一)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公司基于独立市场化协议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其子公司股权,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日常活动中支付给客户的、与其未来履约义务相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不构成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相关利息收入应当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二)不恰当采用净额法列示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等。保证金应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三)未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对于金额重大的债务豁免,虽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交易进行披露。
(四)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并披露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认为仍控制该主体、或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应披露由此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相应的列报项目以及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八、非经常性损益问题
公司下属子公司设备老旧、产品价格下跌,暂时关停该子公司(后续可能复工、未作为终止经营),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作出的正常经营决策,相关经营活动未来仍可能持续发生,在此情况下解聘员工补偿款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且停产滞销属于联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不应将由此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