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属于可变对价。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同时约定依据客户后续对商品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收取部分合同价款,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未恰当估计后续商品使用情况,按照最高可能收取的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在客户后续实际使用情况不达预期、无法按照约定获得该部分合同价款(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恶化)时,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此情形下,若公司前期对预期能够收到的合同价款的估计存在错误,应按照会计差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应作为可变对价的调整,冲减当期收入和应收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