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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的(第五次)

   日期:2026-08-20 18:14: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的(第五次)

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第五次)

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5年12月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8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以下简称“倪氏纸业”)。2026年1月2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指定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韩冬为负责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持续推进债权审查工作,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债权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管理人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了《关于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第四次)》。上述核查报告公示后,部分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权异议,另有部分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或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管理人已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并据此完成债权认定,具体详见附件1《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第五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以非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管理人将上述已审查的债权,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上公示的方式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

如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的上述债权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报告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在上述期限内未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如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按照核查认定的债权表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

管理人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A座4302号,联系电话:17775578176,15608210051。

特此报告。

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表(第五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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