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某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被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
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2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电梯安全检查人员对湾沚区某小区的电梯运行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部分电梯存在限速器校验报告不符合、限速器-安全钳联动实验失效等安全隐患。现场确认电梯维保单位为某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维护保养电梯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025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根据案情需要,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职工L、Y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公司授权其工地主管T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业务,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34371-2028,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8年8月13日。当事人目前是湾沚区某小区1期电梯的维保单位,维保作业人员L、Y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与某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负责该小区1期住宅区31部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经查看当事人维保人员填写的该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编号44179563的维保记录上电梯技术参数均未填写,2025年10月23日的记录无物业单位人员签名,电梯编号44179573的维保记录上电梯技术参数均未填写,电梯编号44179552的维保记录上2025年10月11日的记录无物业单位人员签名,2025年10月20日的记录上仅L超1人签名,Y未签名,无物业单位人员签名。
当事人2024年7月15日对该小区31部电梯的限速器进行了校验,出具了31份《限速器校验报告》,其中6部电梯的校验结果数值如下:1、4幢西电梯,限速器下行动作速度平均值2.366M/S2、5幢东电梯,限速器下行动作速度平均值2.367M/S3、5幢中电梯,限速器下行动作速度平均值2.366M/S4、10幢东电梯,限速器下行动作速度平均值2.364M/S5、12幢东电梯,限速器下行动作速度平均值2.365M/S6、12幢西电梯,限速器下行动作速度平均值2.365M/S以上6部电梯《限速器校验报告》上均载明电梯额定速度1.75M/S,校验结论为合格。其余25部限速器动作速度平均值均未超过2.276M/S。当事人向物业单位收取上述31部电梯限速器校验费5270元,每部电梯限速器校验费为170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电梯基本技术参数、维保人员(签字)等内容,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电梯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项目维保要求: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国家标准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第5.6.2.2.1限速器触发章节中规定:触发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下列值: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00m/s的渐进式安全钳,为1.25v+0.25/v,单位为米每秒(m/s)。前述6部电梯的额定速度为1.75M/S,经计算,其触发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小于2.33M/S。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据上,前述6部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值均超过2.33M/S,校验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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