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企业从事出口贸易及服务业务,通过商品购销方式帮助境内供应商完成出口报关退税并获取利润。该业务通常由供应商指定客户,企业仅负责将供应商的货物完成出口报关后交付给其指定的客户,企业能否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监管提示】不可以!若无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能够控制相关商品,则应作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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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 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 |
Q2.对于业主已发生明显财务困难,后续因业务拖欠资金而停工,期间各类支出难以回收或合同能否签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相关履约支出能否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监管提示】不可以!企业应审慎分析是否预期取得合同、以及相关成本预期是否能够收回。若该部分支出并无对应合同或无法合理预期成本能够收回,则不应将其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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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
Q3.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构成一项“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能否依据合同中的“视同验收条款”将因客户自身原因未完成安装调试的履约义务提前确认收入?
【监管提示】不可以!对于视同验收条款,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情况,审慎判断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后续没有安装调试的义务,否则不应基于视同验收条款,在公司还存在后续安装调试义务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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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若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无法明确区分、共同构成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完成前述履约义务时方能确认收入。 |
Q4.依据客户后续对商品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收取部分合同价款,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按照最高可能收取的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后续因客户实际使用情况不达预期,无法按照约定获得该部分合同价款(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恶化)时,能否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监管提示】不可以!若公司前期对预期能够收到的合同价款的估计存在错误,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否则应作为可变对价的调整,冲减当期收入和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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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属于可变对价。 (2)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3)公司履约完毕、确认应收款项并按规定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后,再与客户约定调减合同对价,导致已确认的应收款项余额减少的情形下,若合同对价减让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例如因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履约瑕疵、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调减合同对价),或合同对价减让符合行业惯例或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应进一步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将其作为销售合同变更或可变对价重新估计进行会计处理。若双方因履约活动之外的原因调整合同对价,且相关合同对价减让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则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