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要分清物业企业的现场安全义务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结构危险如果与违法装修、违规使用、破坏承重结构等行为有关,《物业管理条例》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因此,发现承重结构受损、外墙开裂并有坠落风险等具体隐患后,物业企业不能只做登记或等待业主反映,应根据危险情况采取合理的警示、防护措施,并履行报告、协助处理义务,现场服务和安全防护是物业职责,后续行政处理则应由有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
“立即报告并采取警示”不是一条完全同字面的全国统一规定,具体报告对象和警示方式要看当地制度,以北京相关规定为例,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北京市住宅物业安全监管要求还包括设置警示标志,地方规则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