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整套设备交付后需进行现场安装调试,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无法明确区分、共同构成一项履约义务。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安装调试,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视同验收条款(如因买方原因无法及时安装调试,超过三个月视同已完成安装调试),在未完成安装调试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在设备销售和安装调试构成一项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完成前述履约义务时方能确认收入。对于视同验收条款,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情况,审慎判断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后续没有安装调试的义务,否则不应基于视同验收条款,在公司还存在后续安装调试义务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