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
问题2: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有的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员工在等待期满且满足一定可行权条件时可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取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等待期内,员工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进行处理,冲回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理解
1.相关规定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313页、314页。
2.股份支付准则(11号准则)是对反规避思路体现得最为充分的准则,涉及的反规避条款至少包括:
(1)对股份支付协议条款和条件的修改,基本思路是:修改有利于员工的,对员工利益的增量部分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修改不利于员工的,对员工利益的减量部分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对股份支付协议的取消或者放弃,基本思路是:无论是企业方主动取消,还是员工主动放弃,均需按照加速行权处理,即企业需将原应于未来期间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在当期一次性确认。本例的处理即与此冲突。
(3)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不考虑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比如:在一般商业交易中,权益工具的转让价格通常会影响其公允价值,但11号准则规定,在计量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等待期内的转让限制不予考虑。该处理导致的后果是,企业账面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通常远高于所有股权激励对象的实际所得。
3.当股权激励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不满足时,由此导致授予权益工具的减少,可以冲减当期的股份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