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测报告造假被举报!
甘肃一环保公司涉嫌伪造数据,举报人列出六大核查线索
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留言咨询"栏目披露了一则举报信息:有群众实名举报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并提供了详细的违法线索。举报人对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深度提出质疑,认为检查"不认真不深入,敷衍了事",请求省级部门直接介入调查。
这则举报信息量极大,举报人不仅列出了多项具体的核查方向,还涉及检测行业的多个技术细节。对于检测机构而言,这无异于一份"造假识别清单",值得每一个从业者认真阅读。
一、事件经过:三次举报,逐次升级
| 时间 | 举报内容 | 部门回应 |
|---|---|---|
| 2026年1月19日 | ||
| 2026年4月16日 | ||
| 2026年7月24日 |
▲ 三次举报经过及部门回应
从1月到7月,举报人三次举报、逐次升级,最终由省级部门回应——检测数据造假的核查,远比想象中复杂。
二、举报人提出的六大核查线索
举报人在举报信中提出了极其专业的核查方向,几乎涵盖了检测报告造假的所有可能环节:
| 序号 | 核查方向 | 具体核查内容 |
|---|---|---|
| 1 | 报告数量比对 | |
| 2 | 出差记录核对 | |
| 3 | 监控比对 | |
| 4 | 仪器记录核对 | |
| 5 | 烟尘采样条真伪 | |
| 6 | 仪器编号一致性 |
▲ 举报人提出的六大核查方向
这六条核查线索,从报告数量到出差记录,从监控画面到仪器日志,从采样打印条到设备编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造假识别链条"。举报人甚至特别提到:"烟尘打印条用仪器打印出来和通过电脑编辑打印出来的格式等细节方面不一样,如此简单的都没有调查"
出差记录、监控画面、仪器日志、采样打印条——每一个"数据痕迹"都是造假者无法自圆其说的漏洞。
三、官方回复:法不溯及既往,线索已移交
2026年7月28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正式回复,核心要点有三:
1. 时间节点问题。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用该条例。
2. 管辖权移交。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已移交市监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问题线索移交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人可向该局咨询查处情况。
四、法规依据与处罚力度
| 法规名称 | 适用情形 | 处罚标准 | 执法主体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5万元以下罚款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0万元以下罚款 | ||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实施后) |
▲ 不同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不实报告"和"虚假报告"的处罚力度不同——不实报告最高罚款5万元,虚假报告最高罚款10万元。两者的区别在于:不实报告通常是检验检测过程不规范导致数据失真,而虚假报告则是主观故意编造数据、伪造记录,性质更为严重。
五、行业启示
1. 数据造假的"痕迹"无处不在。举报人提出的六大核查方向,本质上是在追踪"数据痕迹"——出差记录、监控画面、仪器日志、采样打印条,每一样都是造假者难以完全抹除的证据。检测机构应认识到,伪造数据的成本远高于合规检测的成本。
2. "法不溯及既往"不是"免死金牌"。虽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前不适用新条例,但并不意味着不处罚——旧规同样有处罚条款。本案中,问题线索被移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处理,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资质。
3. 举报人的专业程度令人深思。举报人对烟尘采样打印条的打印方式、仪器编号一致性等技术细节的了解,说明举报人可能是行业内部人员。这也提醒检测机构:最了解你造假手段的,往往是身边的人。
4. "整改"不等于"结案"。属地部门多次以"要求整改"作为答复,被举报人质疑"敷衍了事"。对于涉及数据造假的举报,仅要求整改显然不够——需要深入核查原始记录、仪器日志、出差记录等证据链,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检测报告的每一组数据,背后都有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谁去的现场、用了什么设备、仪器记录了什么、打印条是谁打的——造假者可以改一个数据,但改不了所有痕迹。
案件进展: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已将问题线索移交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若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认定证书。举报人可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查处情况。
留言内容:
本人于2026年1月19日向相关部门反映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但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只根据本人提供的线索对其提出整改要求,未深入核查。
本人又于2026年4月16日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提供了更多的违法线索。书面请求写明: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进行联合调查!请相关调查人员依法认真履职,建议安排环境检测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请对该公司近6年内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是否有藏匿检测报告的行为,实际出差记录票据与检测报告是否吻合,被测单位监控显示与报告中监测人员、监测时间是否吻合,实验室仪器系统操作记录与报告原始记录是否吻合,烟尘采样打印条为烟尘仪自带的打印机打印还是用电脑输入伪造数据用自购的打印机打印,烟尘采样打印条中仪器编号与报告中的采样仪器是否一致?
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请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处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又只答复相关线索的问题要求其整改,对本人提出的其它检查要求无回应,未深入检查!
相关检查人员对其检查不认真不深入,敷衍了事,烟尘打印条用仪器打印出来和通过电脑编辑打印出来的格式等细节方面不一样,如此简单的都没有调查,现本人严重怀疑存在行贿受贿行为,请由生态环境厅直接组织专业人员对甘肃锦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您信访举报甘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均发生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问题线索。您可以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查处情况。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
END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