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已发生明显财务困难,后续因业主拖欠资金而停工,期间各类支出预计难以回收,但公司仍持续确认合同履约成本;部分项目发生额外工作量,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业主很可能增加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就额外履约支出确认合同履约成本;部分项目合同是否可以签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公司将相关前期履约支出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后续财务报表期间,公司判断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暂无对应合同、预计总收入无法可靠估计,对此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对于上述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履约支出,公司应当按照准则规定审慎分析是否预期取得合同、以及相关成本预期是否能够收回,若该部分支出并无对应合同或无法合理预期成本能够收回,则不应将其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