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25年和24年两年会计监管报告分析,通过对于相同的问题从不同维度说明,体现监管部门对于上述问题发生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入相关的问题
(一)未恰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新问题)
案例:审阅分析发现, 有的上市公司从事出口贸易及服务业务, 通过商品购销方式帮助境内供应商完成出口报关退税并获取利润,对此采用总额法确认出口贸易业务收入。具体交易安排上,相关业务为供应商指定客户,承担存货跌价、毁损的风险极小。
核心分析:业务实质是否为出口报关退税代理业务。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能够控制相关商品, 则应作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解读:总额法和净额法会计处理已经成监管重点领域,查阅25年5月至26年5月上市公司会计差异更正,涉及此类问题占据70%以上。涉及到贸易业务、涉及政企数智化系统集成数字化项目、涉及定制型算力服务器业务、EPC项目设备等。
(二)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合同履约成本(重点强化问题)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已发生明显财务困难, 后续因业主拖欠资金而停工,期间各类支出预计难以回收,但公司仍持续确认合同履约成本;部分项目发生额外工作量,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业主很可能增加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就额外履约支出确认合同履约成本;部分项目合同是否可以签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公司将相关前期履约支出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后续财务报表期间, 公司判断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暂无对应合同、 预计总收入无法可靠估计,对此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核心分析:审慎分析是否预期取得合同、以及相关成本预期是否能够收回,若该部分支出并无对应合同或无法合理预期成本能够收回, 则不应将其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解读:对于是否确认履约成本为一项资产,上市公司存在操作错误。作为24年和25年监管报告两年都突出问题,需要结合准则来判断。按照财政部25年年报通知要求,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企业不得仅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为由,不确认收入和不结转成本。
因此采用投入法或成本法来确认收入后,履约成本金额在期末理论上余额较小,不存在大额确认情况或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三)未恰当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新问题)
案例:有的上市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整套设备交付后需进行现场安装调试, 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无法明确区分、共同构成一项履约义务。 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安装调试,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视同验收条款( 如因买方原因无法及时安装调试, 超过三个月视同已完成安装调试)。在未完成安装调试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核心分析:公司在还存在后续安装调试义务的情况下,利用“视同验收条款”提前确认收入,违背了“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结合行业惯例判断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后续没有安装调试义务.
解读:对于含安装调试的销售合同,需先判断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是否可明确区分,不要机械依赖合同条款,需要判断条款的实质效力,如构成一项履约义务,应在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确认收入。
(四)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重点强化问题)
案例:有的上市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同时约定依据客户后续对商品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收取部分合同价款,公司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未恰当估计后续商品使用情况,按照最高可能收取的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在客户后续实际使用情况不达预期、无法按照约定获得该部分合同价款(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恶化)时,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核心分析:对于收入确认中,在确定交易价格时,控制权权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属于金融工具范畴不属于收入确认。
解读:对于收入确认中涉及到可变对价25年新提出,如无法收回对价的原因是使用情况不达预期(客户信用无显著变化)属于可变对价调整范围,如无法收回对价的原因是客户信用风险恶化属于预期信用损失;24报告年涉及点价交易处理涉及嵌入金融工具、销售返利案例涉及到购买选择权也是收入确认核心要素。
从监管来看,收入确认中需要考虑可变对价、购买选择权、嵌入金融工具等要素,否则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错。
二、金融工具相关问题
(一)未恰当处理持有的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新问题)
案例:部分上市公司将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不当。有的公司投资有限寿命的合伙企业, 以合伙企业清算时仅按净资产的权益份额分配、不承诺返还本金或固定金额为由,认为该投资份额具有权益工具特征,将其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有的公司投资有限寿命的封闭式基金,以计划长期持有基金、已就未来基金延期与管理人达成口头协议为由,认为该基金份额属于权益工具,将其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核心分析:对于前述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在其从发行方的角度而言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按照准则豁免在发行方按照权益工具列报。对于投资方而言,不符合权益工具投资性质。
解读:权益工具”须满足固定数量、剩余权益等条件,有限寿命主体(合伙企业/封闭式基金),从发行方角度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即使作为权益列报,投资方也不能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应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
(二)未恰当确认购买其他投资方所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义务(重点强化问题)
案例:有的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与子公司其他投资方其他投资方在完成对子公司投资三年后,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他投资方所持有的子公司全部或部分权益,回购金额按照投资金额加上固定年化收益率确定。后续其他投资方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股份,目前尚在判决中。对此,公司以法院尚未判决为由,未确认相关负债。
核心分析: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其他投资方三年后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他投资方持有的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公司因此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在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约定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时,按照规定及时确认相关金融负债,而非等到实际支出时才予以确认。
解读:金融负债的确认时点是合同义务产生时,而非义务履行时。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构成金融负债。该类问题2024年报告问题10“未及时就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确认金融负债”与本题高度相似,均为“协议生效时即应确认负债”。2025年报告补充了“诉讼未决”这一常见的辩解情形,针对性更强。另外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应用案例可以查阅。
(三)未恰当对合同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重点强化问题)
案例: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同一客户的合同产按照履约进度划分不同组合,采用不同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公司调整会计估计,对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采用统一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核心分析:同一客户合同资产相关工程项目所处履约进度不同, 客户信用风险并无差异。公司应当以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确定坏账准备。此案例中原来采用履约进度,按照会计估计修改为按照客户风险来计提坏账准备。需要区分属于是估计变更(经营环境变化)还是差错(前期估计错误)。
解读:合同资产组合划分应以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而非履约进度;同一客户的不同合同资产,信用风险通常一致。公司按照会计估计调整计提方法时需判断:是估计变更,更多是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对于24年报告涉及到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恰当”主要涉及应收账款(有抵押/无抵押混同),2025年将延伸至合同资产,体现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不同资产类型上的统一适用。
(四)未恰当核算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
案例:有的公司存在长期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公司与债务人约定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权益性投资。前述债务重组协议下,用于转股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已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应及时将相关应收款项调整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受让权益性投资公允价值)调整前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有的公司与客户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明确放弃未来合同收款权利,相关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控制相关抵债资产,但公司未终止确认相关应收账款,仅将收到的抵债资产重分类为应收账款中的其他项目,以抵债资产可收回金额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并根据抵债资产市场价格予以持续调整。
核心分析:债务重组中债务重组导致信用风险特征变化的,应转为单项计提。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应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取得的抵债资产按非金融资产准则核算减值,而非持续调整坏账。
解读:债务重组核心理念: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抵债资产或权益价值。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且通常不高于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考虑因素还是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不是受让资产的价值,这是核心点。
(五)未恰当计量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强调问题)
案例:有的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前期发生多轮融资或股权交易、相关交易价格已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基于持股比例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算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将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利率作为不可观察输入值、采用保底利息终值法计算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被投资单位近期股权融资价格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
核心分析:公司在计量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近期股权交易价格等可观察输入值。
解读:公允价值计量应遵循层级优先原则,存在可观察输入值(如近期融资)时应优先使用;净资产的账面价值通常不构成公允价值计量的充分依据;协议约定的回购利率仅为参考因素之一,不能替代市场信息。24年会计监管报告未恰当计量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要针对长期资产减值(禁止重置成本法),2025年聚焦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强调了可观察输入值的优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