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支付的授予日判断不恰当。
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将早于股东会批准日的董事会审议日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有的企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但该方案尚未明确所授予权益工具的价格或未最终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和所授予权益工具数量的情况下,将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日期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等有关规定,授予日是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达成一致”是指双方在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因此,不应将股东会批准前的董事会审议日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在股东会已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但该方案并未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和所授予权益工具数量的情况下,其不满足“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的条件,不能将前述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日期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
解读总结:
授予日是股份支付的起点。这一天定在哪天,决定了公允价值的基准日、等待期的起算时点、每一期费用分摊的期间——步步关联。
报告点了两种典型错误。第一种是最直白的:把董事会审议日当作授予日。准则的要求是"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而"获得批准"指的是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董事会的审议只是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不等于最终批准。
第二种更隐蔽,实务中可能更普遍: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但方案里并没有明确授予价格,也没有最终确定激励对象和各自拿多少股。这种情况下,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协议"其实还没有达成——你不知道发给谁、发多少、什么价,哪来的"双方达成一致"?所以把股东会审议日定为授予日也是不成立的。
从实务角度看,授予日的判断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股东会等权力机构批准了(形式要件),二是企业与职工就方案的条款和条件已经形成了充分一致的理解并均接受(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2、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例如,有的企业实施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约定在等待期结束且满足一定可行权条件时员工可按约定行权价格取得授予的股票,在等待期内部分员工因自身原因而非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自愿退出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企业将该部分员工自愿退出计划视作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进行处理,冲回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等有关规定,在等待期内职工因自身原因、而非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退出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取消,企业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不应当冲回以前期间确认的成本或费用。
解读总结:自愿退出:人走了,账不能"一笔勾销"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设身处地想一下:公司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等待期三年。第二年的时候,核心员工张三因为个人原因(不是业绩不达标,就是想跳槽了)主动提出退出计划。财务怎么办?
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是:人走了,可行权条件没满足,之前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冲掉吧。这个做法乍一听很有道理——条件没满足嘛,费用不该确认。
但准则的逻辑正好相反:员工因为自身原因(而非未满足公司设定的业绩条件)退出,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取消"而非"未满足条件"。取消的会计处理是加速行权——把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在取消当期一次性全部进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之前已经确认的费用,一笔都不冲回。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准则的底层逻辑是:企业授予员工的权益工具,是员工已经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的对价。在等待期内,员工一直在为企业服务,这部分服务的价值已经发生了,不能因为员工后来离开就"撤回"对已经提供的服务的确认。取消激励计划本质上是企业"买断"了员工剩余等待期的服务权利——这笔买断的代价应该在取消时一次性体现。
3、股份支付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不合理
例如,有的企业向员工授予非上市公司的权益工具,企业以该权益工具不存在公开市场交易价格为由直接依据授予日前的往期估值结果确定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有的企业向职工授予股票期权,在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简单采用某一证券市场整体价格走势的指数反映股票期权的预计波动率。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公允价值应按授予日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合理确定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由于证券市场综合指数波动率通常无法较好反映单个企业自身波动特征,预计波动率应优先参考企业自身股价的历史波动率,如果企业因新上市或未上市而没有关于历史波动率的充分信息,应按可获得交易活动数据的最长期间计算其历史波动率,也可考虑类似企业在类似阶段可比期间的历史波动率以及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
解读总结: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是个老大难问题。报告里举了两个案例,恰好代表了两种错误倾向。
第一种:简单拿往期估值替代。某非上市公司向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因为"没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直接用了授予日前一次融资的估值结果。但那次融资可能是一年以前的事,这一年间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估值水平都发生了变化。公允价值是"计量日"的概念,不是"历史"的概念。
第二种:股票期权的波动率用错了。某企业授予股票期权,用期权定价模型估值时,波动率参数直接用了某个证券市场综合指数的波动率。但综合指数代表的是市场整体的波动水平,和单个企业的股价波动特征没有直接关系。准则的要求是:优先用企业自身股价的历史波动率;如果企业未上市或上市时间短,可参考类似企业在类似阶段的历史波动率,并结合其他合理方法。用综合指数替代,结果是估计的公允价值与实际价值可能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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