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
问题1:股份支付的授予日不恰当
包括两类情况:
1. 有的企业以董事会审议股份支付协议的日期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前述协议需要股东会批准。
2. 有的企业以股东会批准股权激励方案的日期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但股权激励方案未明确所授予权益工具的价格或者未明确授予的对象和数量。
二、理解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293页,授予日为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批准有两层含义:
(1)第一层,站在企业方的视角,批准的含义应是根据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股份支付协议所需最高级次的审批已经完成。这是情况1不满足的。
(2)第二层,股份支付协议的交易双方为企业和部分员工,站在员工的视角,批准的含义是员工对协议有与企业一致的理解,并且接受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这是一个实质条件,没有明确其形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所授予权益工具的价格或者数量和授予对象等关键要素尚不确定,则前述实质条件的满足无从谈起。这是情况2不满足的。
2.该问题的第二段(监管分析部分)似遗漏了所授予权益工具价格不明确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