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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修订建议白皮书——关于重建婚姻“诚信-权责”制度框架的立法建议

   日期:2026-08-18 10:40: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婚姻家庭法修订建议白皮书——关于重建婚姻“诚信-权责”制度框架的立法建议

起草时间:2026年8月

目录

序言:为什么需要这份白皮书

第一章 立法的核心理念

第二章 婚前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章 生育意愿确认制度

第四章 亲子关系确认与欺诈性抚养处理

第五章 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白皮书结束语

附录

序言:为什么需要这份白皮书

当前我国婚姻家庭法治体系以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稳定为核心宗旨,但在婚姻缔结、婚内履约、离婚追责的全链条制度设计中,存在明显的规则留白与权责失衡问题。婚前信息不对称、婚内生育合意无刚性约束、婚姻欺诈成本过低、重大过错违约追责力度不足等制度性缺陷,导致婚姻的契约属性与诚信基础弱化。

司法实践中,大量婚姻纠纷源于婚前隐瞒重大事实、婚内擅自违背生育合意、欺诈性抚养、婚内重大过错违约等行为。由于缺乏明确、具体、可落地的事前规制与事后追责规则,无过错方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婚姻的可预期性大幅降低,在客观上降低了民众的结婚意愿,加剧婚恋焦虑与婚姻信任危机。

本白皮书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精神,坚持法治兜底、权责对等、诚信为本的修订思路,摒弃道德教化与行政强制的传统治理模式,聚焦婚姻契约本质,通过构建系统化的婚前披露、婚内合意、过错追责制度,补齐现行法律短板,重塑婚姻领域“诚信履约、违约担责”的制度框架,让婚姻权利义务清晰化、婚姻风险可预判、婚姻违约有代价。

第一章 立法的核心理念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长期存续的身份与财产合伙协议,应当确立诚信、对等、可预期三大核心价值,作为婚姻立法、婚姻登记、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律体系存在三大制度性缺失:一是婚前重大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二是婚内生育合意无制度化确认与约束,生育分歧成为高频婚姻矛盾;三是离婚过错违约责任体系不完善,重大违约、欺诈行为追责力度不足。上述缺失导致婚姻实际风险远高于法律名义保障,抑制社会结婚意愿,影响婚姻家庭秩序稳定。

三、本白皮书确立的修订方向:不依托道德说教、不依赖行政强制干预提升婚姻登记率、结婚率,通过消除婚前信息差、明确婚内履约规则、量化离婚违约成本、构建对等权责体系,重塑婚姻契约公信力,修复社会婚恋信任体系。

第二章 婚前信息披露制度

(对应议题:征信状况、犯罪记录、传染病史、重大债务婚前公示)

第二条 婚前信息披露义务

男女双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依法履行全面、真实、完整的婚前重大信息披露义务,相互公示相关信息并提交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接受婚姻登记机关核验留存,具体披露范围包括:

(一)个人征信报告:由本人合法授权查询,完整披露个人征信状况、逾期记录、负债情况等,双方相互交换核验;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如实披露本人刑事犯罪记录情况;

(三)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包含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法定传染病及其他重大影响婚姻生活的疾病筛查结果,由指定医疗机构依法出具;

(四)重大债务声明:如实披露个人大额贷款、连带担保责任、未清偿巨额债务等重大财产负债信息。

双方需在婚姻登记员现场见证下,确认全部披露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隐瞒、伪造、遗漏,自愿签署《婚前信息披露确认书》,一经签署即产生民事合意效力。

第三条 隐瞒的法律后果

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本白皮书第二条所列重大信息,婚后另一方发现并提出异议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或提起离婚诉讼。

经人民法院查证隐瞒事实属实的,隐瞒方构成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方,直接适用本白皮书第五章重大过错财产分割与赔偿规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隐瞒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因其虚假披露、恶意隐瞒导致的全部损失,包含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无过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隐瞒事实之日起起算。

第三章 生育意愿确认制度

(对应议题:婚姻登记增设生育意愿确认书制度)

第四条 生育意愿确认书的签署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现场签署《生育意愿确认书》,该文书为婚姻登记必备法定材料,与身份证件、无配偶声明、婚前披露材料一并核验归档。

生育意愿以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分为四类情形,对应婚姻登记审查结论如下:

类别

男方意愿

女方意愿

登记结论

A类

要孩子

要孩子

准予登记

B类

不要孩子

不要孩子

准予登记

C类

要孩子

不要孩子

不予登记

D类

不要孩子

要孩子

不予登记

双方生育意愿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生育意愿分歧对婚后家庭生活、婚姻稳定的重大影响,劝导双方审慎考量、充分协商,建议达成统一合意后再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机关不得强制当事人变更、妥协个人生育意愿,充分保障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利。

第五条 意愿的变更程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意一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备案生育意愿的,必须与另一方平等协商、达成完全一致意见。双方合意变更后,应当共同前往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意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签署《生育意愿变更确认书》,完成官方备案变更。

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单方面作出的生育意愿变更意思表示、实施的相关行为,均不产生法定变更效力,无法对抗原有书面合意约定。

第六条 单方反悔的认定与后果

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单方反悔生育合意,构成婚内违约:

(一)双方书面确认婚后“不要孩子”,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故意实施相关行为或放任结果发生,导致婚内怀孕的;

(二)双方书面确认婚后“要孩子”,一方无医学正当理由,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单方面采取永久性、长期性避孕措施,致使双方生育合意完全无法实现的;

(三)双方书面确认婚后“要孩子”,一方无医学正当理由,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单方面终止妊娠,违背双方生育约定的。

存在上述单方违约情形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依法向过错方主张经济补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过错程度、婚姻存续时长、双方权益受损情况依法裁量支持。

第七条 免责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单方反悔违约,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医学诊疗结论、重大疾病等客观医学原因,导致不孕、不育或必须终止妊娠的;

(二)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可控因素,导致意外怀孕或被迫终止妊娠的;

(三)双方已通过法定书面程序完成生育意愿变更备案的;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单方当事人的客观合理情形。

第八条 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生育意愿确认相关制度约定,不限制、不剥夺任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育权、身体自主权与人身自由权利。生育意愿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为夫妻自愿订立的民事合意约定,效力仅适用于违约责任认定与经济赔偿范畴,不具备强制生育、强制禁育的人身约束效力。

任何一方依据本确认书主张民事权利时,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生育或禁止对方自主决定生育相关事项。

第四章 亲子关系确认与欺诈性抚养处理

(对应议题:非亲生子女抚养纠纷、欺诈性抚养追责)

第九条 亲子关系争议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男方持有合理初步证据,对子女亲子关系存在质疑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经司法鉴定确认子女与男方无亲子血缘关系的,女方隐瞒非亲生子女事实、致使男方长期抚养的行为,构成本白皮书第五章规定的婚姻重大过错。

举证与鉴定规则:男方提交亲子关系存疑的初步证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女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推定男方主张成立。

第十条 欺诈性抚养的法律后果

经鉴定确认存在欺诈性抚养情形的,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三项法定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抚养费返还:全额返还男方已实际支付的抚养费用,计算标准参照当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实际抚养年限;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无上限,由法院结合过错情节、伤害程度裁量;

(三)惩罚性赔偿:在抚养费全额返还基础上,另行支付抚养费总额一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权利灭失规则:男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非亲生事实后,仍自愿共同生活、持续抚养子女超过两年的,视为自愿放弃追索权,不得再就欺诈性抚养主张赔偿。

本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男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亲子关系不实事实之日起起算。

第五章 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制度

(对应议题:重大过错方财产限分、净身出户规则)

第十一条 重大过错的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离婚重大过错,适用过错追责规则:

(一)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同居的;

(二)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无过错方严重精神损害、导致婚姻破裂的;

(三)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构成欺诈性抚养的;

(四)恶意转移、隐匿、挥霍、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情节严重的;

(五)婚前故意隐瞒本白皮书第二章第二条所列征信、犯罪记录、传染病、重大债务等重大信息,直接影响婚姻缔结的。

第十二条 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后果

经人民法院认定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过错方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或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10%以下。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过错严重程度、婚姻存续时长、双方经济收入、子女抚养、家庭付出等综合因素,在法定比例范围内酌情裁定最终财产分割方案。

第十三条 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重大过错方除承担限制性财产分割后果外,无过错方有权另行主张两项赔偿: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二)实际经济损失赔偿:过错方需全额赔偿因其重大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合理损失。

第十四条 彩礼赠与的权属与返还规则

为破除婚姻商品化、交易化陋习,回归婚姻情感与契约本质,杜绝以彩礼绑定婚姻、以财物置换身份权益的不良风气,明确彩礼法律适用规则:婚前彩礼、婚嫁礼金及各类婚约赠与财物,统一定性为自愿无偿赠与行为,遵循意思自治、风险自担原则。

双方依法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后,无论婚姻存续时长、离婚事由如何,离婚时给付方无权主张返还彩礼、婚嫁赠与财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任何彩礼返还诉求。彩礼一旦完成交付,所有权完全归属于受赠方,给付方自愿承担赠与风险,不得因婚姻解除而反向追责、索要财物。

本条不适用任何例外返还情形,彻底摒弃“短期婚姻退彩礼”“过错退彩礼”等交易式裁判逻辑,从制度层面剥离婚姻与财物对价捆绑,遏制高额彩礼、买卖婚姻、婚姻套利等乱象,维护婚姻家庭纯粹性与公平性。

本条仅规制正常婚恋自愿赠与行为,不涵盖借婚姻索取财物、虚构婚姻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诈骗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关于举证责任

本白皮书各章节涉及的过错认定、事实确认,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针对婚前传染病隐瞒、亲子关系鉴定、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匿等举证难度较大的情形,无过错方提交初步有效证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平衡双方举证能力,保障司法公正。

第十五条 关于法律层级

本白皮书所载修订建议分为两个层级: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质性权利义务修订、过错责任增设、赔偿规则调整等内容,需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审议修订;涉及婚姻登记流程、材料增设的婚前信息披露、生育意愿确认等程序性规则,可由国务院、民政部通过修订《婚姻登记条例》或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落地实施。

第十六条 关于过渡期

本白皮书对应的立法修订内容正式施行前,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可自愿向婚姻登记机关补签《婚前信息披露确认书》《生育意愿确认书》。补签备案完成后,本白皮书规定的违约责任、过错追责、财产分割规则对双方依法适用。

第十七条 关于适用原则

本白皮书全部修订条款严格适用对等适用、性别中立原则,所有过错认定、责任承担、赔偿规则、财产分割规则均以客观行为事实为唯一依据,不区分性别、身份,统一适用同等标准。

白皮书结束语

本白皮书的制度设计初衷,并非通过道德说教约束婚恋行为,也并非通过行政干预强制提升结婚率,而是回归婚姻的法治本质。

其核心逻辑清晰且唯一:让婚姻回归契约本质,让婚前信息全面透明,让婚内违约必有代价,让婚姻忠诚获得保障,让婚恋欺诈无利可图。

长期以来,部分民众对婚姻的畏惧,本质是对婚姻风险不可控、权责不对等、违约零成本的畏惧。当婚姻不再是一场“被动博弈、盲目冒险”的情感赌博,而是一份权责清晰、规则透明、违约必究的长期合伙协议,真诚经营婚姻、向往稳定家庭的民众,才能放下顾虑、安心步入婚姻。

民众敢于结婚,从来不是因为被鼓励、被要求,而是因为婚姻账目可算、风险可控、权益可保。

附录

附录一:《生育意愿确认书》参考模板

甲方(男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为明确婚后生育合意、杜绝婚内生育纠纷、保障婚姻契约诚信履约,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经充分、平等、自愿协商,就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事宜达成如下书面确认,真实无误、自愿遵守、违约担责:

一、生育意愿核心选择(仅单选,涂改无效)

□ A类:双方一致选择婚后生育子女 预期生育子女数量:____名;预期生育时间区间:____年____月—____年____月

□ B类:双方一致选择婚后不生育子女(丁克合意)

二、意愿变更规则确认

双方明确知晓:本确认书为婚姻登记法定必备材料,一经签署备案具有民事契约效力。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如需变更生育意愿,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生育意愿变更确认书》备案手续。单方擅自变更、单方私自实施生育或拒育行为,不产生变更效力,构成婚内违约,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后果知情确认

双方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婚姻家庭法修订建议白皮书》关于生育意愿单方反悔的认定标准与违约责任:包括擅自怀孕、擅自长期/永久避孕、擅自终止妊娠等单方违约行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双方自愿接受上述规则约束,无任何异议。

四、免责情形知情确认

双方知晓:医学原因、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双方书面变更合意等法定情形,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权利边界声明

本确认书仅为双方生育合意及违约责任约定依据,不限制、不剥夺任何一方生育权、身体自主权与人身自由,不得据此强制对方生育或禁止对方生育,仅约束违约赔偿责任。

六、双方签字确认

甲方(男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女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姻登记机关见证备案

登记员签名:__________ 备案编号: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本确认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三份文本法律效力等同。

附录二:《婚前信息披露确认书》参考模板

甲方(男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为保障婚姻缔结诚信透明、消除婚前信息不对称、杜绝婚姻欺诈与重大隐瞒,甲乙双方在自愿、真实、完全知情的前提下,依法履行婚前重大信息披露义务,在婚姻登记员现场见证下,如实公示、声明、确认如下内容,保证无隐瞒、无伪造、无遗漏:

一、个人征信状况披露

双方已相互授权查询并交换个人有效征信报告。双方确认:已如实告知对方本人征信逾期、负债、失信被执行等全部信用状况,无隐瞒重大征信不良记录。

甲方征信情况声明:__________ 乙方征信情况声明:__________

二、犯罪记录情况披露

双方已互相出示公安机关30日内有效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如实披露犯罪记录)。双方确认:已完整、真实告知对方本人刑事处罚、犯罪记录情况,无隐瞒前科、重大违法犯罪事实。

甲方犯罪记录声明:□ 无犯罪记录  □ 有记录(详情:__________) 乙方犯罪记录声明:□ 无犯罪记录  □ 有记录(详情:__________)

三、婚前医学健康与传染病披露

双方已互相出示指定医疗机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完整披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法定传染病及其他重大影响婚姻生活、生育生活的重大疾病信息。双方确认无隐瞒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

甲方健康异常声明:□ 无  □ 有(详情:__________) 乙方健康异常声明:□ 无  □ 有(详情:__________)

四、重大债务与担保责任披露

双方如实披露个人大额贷款、未清偿巨额债务、连带担保责任、私人巨额欠款等重大财产负担。双方确认无隐瞒足以影响婚姻家庭存续的重大负债。

甲方重大债务声明:□ 无  □ 有(详情:__________) 乙方重大债务声明:□ 无  □ 有(详情:__________)

五、隐瞒行为法律后果知情确认

双方明确知晓并自愿认可:任何一方故意隐瞒本确认书所列征信、前科、重大疾病、重大债务等重大信息,构成婚姻重大过错。婚后被发现的,无过错方有权撤销婚姻、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过错方承担财产多分、精神损害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赔偿等全部违约责任。

六、自愿诚信声明

双方确认:本披露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情况,自愿接受婚姻登记机关核验存档,自愿承担虚假披露、恶意隐瞒带来的全部法律后果。

七、双方签字确认

甲方(男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女方)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姻登记机关见证备案

登记员签名:__________ 备案编号: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本确认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民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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