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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钨矿开采法律法规及历年开采指标研究报告

   日期:2026-08-16 09:27: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中国钨矿开采法律法规及历年开采指标研究报告

一、摘要

钨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量占全球约55%,产量占全球约82%。自1991年国务院将钨列为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抓手、矿业权审批与出口管制为配套的完整监管体系。

本报告系统梳理了钨矿开采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汇总了2012—2025年共14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数据,并对政策演进趋势进行了分析。核心发现包括:指标总量从2012年的8.7万吨逐步增长至2024年的11.4万吨,2025年第一批指标同比下调6.45%至5.8万吨,标志着供给端进入收紧周期;2023年起不再区分主采与综合利用指标;2025年商务部进一步将钨相关物项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二、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钨矿开采的法律监管体系由多个层级构成,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从宏观原则到微观执行的完整链条。

2.1 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

     《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最初于1986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修订版的核心亮点包括:

•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第八条规定,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钨矿作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被纳入其中。

•规划管控与总量调控:明确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管制法》为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制度。

2.2 行政法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规划管控和保护性开采措施的具体执行要求。

2.3 国务院文件

国发〔1991〕5号文

1991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明确规定钨、锡、锑、离子型稀土4种矿产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由国家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这是我国钨矿保护性开采制度的起点性文件。

2.4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类型

文件名称

文号/时间

核心内容

规章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17〕2017年3月29日

确立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的管理制度:自然资源部确定全国年度指标并分配到省级,省级负责分解下达和监管

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8〕6号2018年12月14日(有效期3年,已失效)

继续暂停新设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新设钨矿采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明确共伴生钨矿纳入总量控制管理

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4号2023年5月12日

变更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须符合宏观调控要求并经专家论证;办理变更、延续的须由省级部门出具指标分配使用意见

通知

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通知

自然资源部每年发布

下达当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至各省(区);2024年起不再区分主采和综合利用指标

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钨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5年第10号2025年2月4日

对仲钨酸铵(APT)等25种钨相关物项及技术实施出口管制,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公告

《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8号2025年10月30日

规定钨出口国营贸易企业资质条件,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管理体系核心逻辑:自然资源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分解至市县或企业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责任书 → 定期抽查、统计实际产量。同时,暂停新设钨矿矿业权出让(除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等特定情形),从源头控制供给。

三、历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自2002年起,原国土资源部开始发布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按65% WO₃钨精矿口径统计)。以下整理2012—2025年的指标数据。

3.1 指标数据总表

年度

总量指标(吨)

主采指标(吨)

综合利用指标(吨)

同比变化

备注

2012

87,000

69,400

17,600

—

—

2013

89,000

71,000

18,000

+2,000

与2012年持平后微增

2014

89,000

71,000

18,000

0

与2013年持平

2015

91,300

73,300

18,000

+2,300

2016

91,300

73,200

18,100

0

与2015年基本持平

2017

91,300

73,200

18,100

0

与2016年持平

2018

100,000

—

—

+8,700(+9.53%)

显著增长

2019

105,000

78,150

26,850

+5,000

2020

105,000

78,150

26,850

0

与2019年持平

2021

108,000

80,820

27,180

+3,000(+2.90%)

2022

109,000

81,170

27,830

+1,000

2023

111,000

不再区分

不再区分

+2,000

取消主采/综合利用区分

2024

114,000

不再区分

不再区分

+3,000(+2.70%)

第一批62,000+第二批52,000

2025

未公布

不再区分

不再区分

第一批-4,000(-6.45%)

第一批58,000吨,第二批已下达至企业,全年总量未正式公布

3.2 指标变化趋势图

图1:2012—2024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变化趋势

图2:2012—2022年主采指标与综合利用指标结构对比

      2025年指标说明:2025年4月21日,自然资源部下达2025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58,000吨,较2024年同期减少4,000吨,降幅6.45%。此后第二批指标已下达至矿山企业(章源钨业等上市公司已确认收到),但自然资源部尚未公布全国全年汇总数据。按往年惯例及机构分析,全年总量预计与2024年基本持平或略有减少。

3.3 指标分配特点

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呈现以下特点:

•主产区集中度高:江西省和湖南省是最大的两个指标分配省份。以2025年第一批为例,江西省21,300吨(占比36.7%),湖南省15,530吨(占比26.8%),两省合计占比超过63%。

•指标向大型矿山倾斜:对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共伴生钨矿矿山继续下达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小型共伴生钨矿不再下达指标,改为报备产量。

•停产矿山不予分配:自2025年起明确,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停产的矿山企业不分配指标。

•低产区指标收紧:2025年第一批中,黑龙江、浙江、安徽、湖北等地指标归零,全面收紧供给。

四、政策演进与趋势分析

4.1 政策演进时间线

【1991年】钨被列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

国务院发布国发〔1991〕5号文,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从开采到出口各环节实行统一管理。

【2002年】开始发布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原国土资源部开始发布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按65% WO₃钨精矿口径统计。

【2017年】出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化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流程。

【2018年】强化矿业权审批管控

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继续暂停新设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规范钨矿矿业权审批,明确共伴生钨矿纳入总量控制。

【2023年】取消主采与综合利用指标区分

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简化管理流程,统一管控。

【2024年】矿产资源法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新《矿产资源法》,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和特殊保护制度,2025年7月1日施行。

【2025年】指标收紧与出口管制双管齐下

第一批开采指标同比下调6.45%;商务部将仲钨酸铵等25种钨相关物项纳入出口管制,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4.2 趋势分析

趋势一:指标总量先增后控,进入收紧周期

2012—2024年,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87,000吨增长至114,000吨,累计增幅约31%。其中2018年出现跳跃式增长(+9.53%),此后增速逐步放缓。2025年第一批指标出现近年来首次显著下调(-6.45%),标志着供给端从"有序增长"转向"收紧管控"。

趋势二:管理方式持续简化与精细化

2023年起取消主采与综合利用指标的区分,简化管理流程;同时对共伴生钨矿按资源量大小实行差异化管理(大中型下达指标、小型报备产量),体现了"抓大放小、精准管控"的思路。

趋势三:从开采端管控延伸至全产业链

2025年商务部将钨相关物项纳入出口管制范围,标志着监管从开采端延伸至出口端。同时配合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管理制度,形成了"开采总量控制 + 矿业权审批限制 + 出口管制 + 国营贸易"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趋势四:矿业权出让持续暂停

2024年度通知明确,2025年12月底前,除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深部及上部协议出让外,暂停出让登记钨矿矿业权。这一政策从源头控制了新增供给的可能性。

趋势五:战略资源属性持续强化

2024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建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将钨矿等优势矿产提升至国家安全战略高度。自然资源部2026年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强调了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

五、结语

我国钨矿开采监管体系历经三十余年发展,已形成以《矿产资源法》为法律基础、以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制度为核心、以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操作工具的完整框架。从1991年国务院将钨列为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到2024年新修订《矿产资源法》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再到2025年开采指标收紧与出口管制同步加码,政策方向始终围绕"保护优势资源、控制供给总量、提升战略保障"的核心目标。

从历年指标数据看,2012—2024年指标总量整体呈温和增长态势,但2025年第一批指标的显著下调标志着政策拐点已现。叠加出口管制扩大、矿业权出让暂停、低产区指标归零等措施,我国钨矿供给端正进入前所未有的收紧周期。这一趋势将对全球钨市场供需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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