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联营模式
法律分析报告与合规执行方案建议
前言
近年来,餐饮行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加速,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通过“联营”“品牌合作”“技术合作”等名义开展扩张业务。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执法力度持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26年8月发布了一批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对“名为合作、实为特许经营”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制。
在此背景下,餐饮企业如以“联营”模式开展业务,需审慎评估其法律定性及合规风险,避免因规避特许经营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诉讼败诉。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界定
(一)法定定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的三个核心特征
根据司法实践,认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需围绕以下三大典型特征展开审查:
1. 经营资源许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并授权被特许人使用;
2. 统一经营模式: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3. 支付对价: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三)“两店一年”的法定门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定准入门槛。
(四)备案义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定信息。
二、联营模式与特许经营的法律区分
(一)联营的法律内涵
“联营”并非现行法律中的法定概念,在商业实践中通常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资金、技术、品牌、管理等要素进行合作,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模式。然而,法律界定的核心不在于合同名称,而在于交易的实际内容。
(二)司法认定的实质审查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识别交易性质的关键不是合同使用“品牌合作”“技术服务”还是“联营”等名称,也不只是费用被列为加盟费、培训费或管理费,而是特许人实际上交付了什么、经营者按照何种模式经营以及是否为此支付对价。
2.人民法院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拆分不能规避特许经营规制
1.部分特许人为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经常将特许经营合同拆分为数份合同或包装为其他类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数份合同,但数份合同共同体现特许经营基本特征的,应当从整体上认定为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2.核心启示:仅将合同命名为“联营合同”或“品牌合作协议”,并不能当然排除特许经营法规的适用。若合同内容实质上具备特许经营的三大特征,仍将被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
三、司法案例分析与风险警示
(一)案例一:合同拆分被穿透认定
1.案情:某公司与杨某签订《服务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未使用“特许经营合同”名称。杨某支付培训服务费15万元后,因某公司未提供相应服务而起诉。
2.裁判要旨:法院从合同目的和内容进行整体审查,认定《服务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具有统一的合同目的——杨某在某公司指导下使用其经营资源开展餐饮项目经营,杨某按照统一经营模式经营并支付对价,双方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3.风险警示:即便将一份完整的加盟交易拆分为“服务协议”+“标识使用协议”等多份文件,法院仍可能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拆分合同不仅不能规避特许经营法规,反而可能因信息披露不完整、备案缺失等问题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二:“两店一年”条件不满足即被处罚
1.案情:茉上茶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直营店,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313,579.18元,罚款410,000元。其关联公司“陌上茶田”亦被没收违法所得1,922,641.38元,罚款410,000元。
3.风险警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即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10万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违法所得可能包括全部已收取的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等,金额巨大。
(三)案例三:未备案即被处罚
1.案情:湖南锅勺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展门店86家(直营店2家、加盟店84家),以《专业技术许可协议》形式开展加盟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处罚结果:被立案调查并责令整改。
3.风险警示:即便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备案,仍属违法。
(四)案例四:直营店认定标准严格
1.案情:某公司提交15家门店作为直营店,但这些门店均为个体工商户,不能认定为该公司的直营店。
2.裁判要旨:直营店应当是特许人自身拥有并直接经营的门店,包括特许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全资或持股比例超过50%)。个体工商户不能当然认定为公司的直营店。
3.风险警示:在统计直营店数量时,需严格审查门店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实际控制关系。
(五)案例五:非企业主体作为特许人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明确:非企业主体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四、餐饮联营模式的常见风险点
(一)合同命名风险
以“联营合同”“品牌合作合同”“技术合作协议”“委托管理合同”等名称代替“特许经营合同”,但合同内容实际包含品牌授权、统一经营标准、收取费用等要素,法院将穿透审查合同实质。
(二)费用结构风险
将特许经营费用拆分为“品牌使用费”“技术培训费”“管理服务费”“保证金”等多个名目,企图规避“特许经营费用”的定性。但无论费用如何命名,只要实质上构成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的经营资源使用对价,即可能被认定为特许经营费用。
(三)经营模式控制风险
在联营协议中对合作方的装修标准、菜单设计、原材料采购、服务流程、员工培训等作出统一要求,实质上建立了“统一的经营模式”,即构成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之一。
(四)资源许可风险
将商标、品牌、技术、经营诀窍等经营资源许可合作方使用,即使名为“品牌授权”或“技术许可”,若同时伴随统一经营模式的要求和费用支付,仍可能被整体认定为特许经营。
五、合规执行方案
方案一:若确属商业特许经营——全面合规
若企业的商业模式实质上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应依法完成以下合规步骤:
第一步:主体资格自查
1.确认特许人主体为企业法人(非个体工商户、非合伙企业);
2.确认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直营店应为特许人自身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步:完成商务备案
1.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准备备案材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直营店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操作手册等。
第三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订立合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定信息;
2.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情况、直营店情况、费用说明、财务状况等。
第四步:合同条款合规
1.在合同中明确载明被特许人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2.避免设置不合理限制被特许人权利的格式条款。
第五步:持续合规管理
1.每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2.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合同变更、直营店变化等)。
方案二:若确属联营合作——确保与特许经营划清界限
若企业确实希望以联营模式运营,而非特许经营,则需在以下方面与特许经营明确区分:
第一,经营资源方面
1.不授权合作方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品牌标识等经营资源,或仅进行有限度、非排他性的商标许可(单纯商标许可不构成特许经营);
2.不输出统一的经营模式、操作手册、管理标准;
3.合作方使用自主品牌、自主经营。
第二,经营控制方面
1.不强制要求合作方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装修、采购、服务;
2.不建立统一的经营模式或管理体系;
3.不进行持续性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或仅限于一次性、辅助性的技术支持)。
第三,费用收取方面
1.不收取“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名义的费用;
2.若收取费用,应明确对应具体的货物交付、服务提供等对价,而非品牌或模式的使用费。
第四,合同文本方面
1.合同名称明确使用“联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
2.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营特征;
3.避免出现“统一经营模式”“品牌授权使用”“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等特许经营典型表述。
方案三:过渡方案——先直营后特许
对于尚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但希望快速扩张的企业:
1.优先发展直营店:集中资源开设并运营至少2家直营店,确保经营时间超过1年;
2.暂缓加盟扩张:在满足条件前,不与被特许人签订任何形式的特许经营合同;
3.探索内部合伙人制:以内部员工合伙、门店跟投等方式进行扩张,不涉及对外特许经营;
4.积累经营资源:完善商标注册、操作手册、培训体系等,为日后合规开展特许经营奠定基础。
六、违规后果与风险量化
(一)行政处罚风险
违规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罚标准 |
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 | 《条例》第24条第1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50万元罚款 |
未按规定备案 | 《条例》第25条 | 责令限期备案,处1-5万元罚款 |
非企业主体作为特许人 | 《条例》第24条第2款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10-50万元罚款 |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条例》相关条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二)民事诉讼风险
1.合同被认定无效:非企业主体作为特许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被特许人行使“冷静期”解除权: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3.被特许人主张欺诈解除:若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4.赔偿损失:包括被特许人的投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三)刑事风险
若以特许经营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议与总结
(一)核心建议
1.准确识别商业模式性质:建议企业聘请专业律师,对现有及拟开展的“联营”模式进行法律定性审查。判断标准不是合同名称,而是交易实质。
2.勿以规避为目的设计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将穿透合同形式进行实质审查。任何以规避特许经营法规为目的的模式设计,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处罚。
3.合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成本:从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看,违规从事特许经营的罚款金额可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且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合规投入远低于潜在的处罚和诉讼损失。
4.建立长效合规机制:建议餐饮企业建立特许经营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审核、备案管理、信息披露、被特许人管理等全流程合规控制。
(二)总结
1.餐饮行业的“联营”模式在商业上具有灵活性和吸引力,但在法律上需高度警惕被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的风险。合同名称不能改变交易的法律性质,法院将依据经营资源的许可、统一经营模式的形成、费用的收取等实质要素进行认定。
2.对于确属特许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完成“两店一年”条件、备案、信息披露等全部合规要求。对于确实希望以联营模式运营的企业,应在经营资源授权、经营模式控制、费用收取等核心要素上与特许经营明确划清界限,确保合同内容与联营的法律特征相符。
3.在当前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的背景下,餐饮企业尤应重视商业模式的合规性审查,防范行政处罚和诉讼风险。
免责声明:本报告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和行政处罚信息编制,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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