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
问题9:商誉减值测试中确定可收回金额时采用的关键假设不恰当
有的企业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确定资产或者资产组可收回金额采用的关键假设不恰当,包括以下情况:
(一)设定的折现率未能反映资产组的特定风险
资产组所在的经营主体已经资不抵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均显著高于同行业企业,而其选择的折现率却明显低于同行业企业的均值。
(二)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预测参数缺乏合理依据,且与历史数据、行业趋势存在严重的偏离
1. 资产组的收入连续三年负增长,毛利率逐年走低,在经营情况、所在行业发展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企业仍然假设收入逐年递增。
2. 资产组各业务的实际收入呈下滑态势,企业仍然假设预期收入将保持较高的正增长,且未说明该增长的合理性依据。
(三)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对市盈率等参数的选择缺乏合理性
资产组净利润同比下滑,与资产组业务同质的可比公司市盈率保持稳定甚至下降,企业大幅度上调设定的市盈率参数并未做出合理解释。
二、理解
(一)针对前述情况(一)
该情况的有两个疑点:
1.折现率是否需要考虑财务风险?
根据8号准则第19条,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该部分仅讨论通常情况。那么,按照相同的确认方式,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同样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结论一)。在资产不变的条件下,负债不同,资本结构不同,财务风险也将发生变化。由于结论一成立,不考虑负债,财务风险不存在,故折现率似亦不应考虑财务风险。
2.资产组所在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是否影响资产组的折现率?
8号准则第13条规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从这里可以看出,资产组的折现率需要反映资产组特定风险,但不需要反映资产组所在经营主体的特定风险。
资产组与资产组所在经营主体可能一一对应,也可能并非一一对应,二者的特定风险不能等同。因此,当资产组所在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较高时,似并不能推出需要提高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时所使用的折现率的结论。
(二)针对前述情况(二)
该情形下的两个子情形较为类似,均是关键假设与历史趋势不一致,且缺乏合理的理由。其中第一个子情形提及毛利率,但未见阐述对毛利率的预测存在何种问题。
(三)针对前述情况(三)
该情形是关键假设与可比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且缺乏合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