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前言:停业整顿企业的整理整顿作业,是容易被人忽视的阶段----整理整顿的目的,可能也是为了满足恢复生产。但对物料的不了解,对人员站立位置、防护风险的未辨识,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现场4个人,一人着火伤亡。3人逃出车间,也算是禁止盲目施救吧。
2026年3月12日上午10时55分许,位于新乡市卫滨区的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整理仓库物料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8.5 万元。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停产停业整顿期间违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物料整合作业产生静电引发乙醇闪燃,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失察漏管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询问、调阅视频和综合分析,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 3 月 7日,企业实际控制人翟某安排公司车间主任李某带领厂区留守工人开展办公区域清洁和车间整理工作。
3月 8 日,乐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和翟某赴韩国出差;8 日至 11 日,李某带领留守工人分别对办公楼及 1#、2#、3#仓库进行清洁整理。
3 月 12 日上午 8时,李某带领刘某、杜某、马某共 4 名留守工人在 1#车间打扫卫生并整合车间物料。
10 时 53 分,李某安排工人刘某将叉车开至 1#车间空地抬高需要整合的乙醇塑料桶实施物料整合作业。刘某将叉车熄火后下车在塑料桶旁边观察。李某打开叉车上方塑料桶底部阀门将乙醇采取敞口自流的方式倒入下方塑料桶中,下方塑料桶采用金属漏斗承接。
10 时 55 分 48秒,高位自流的乙醇在流动过程中产生静电,导致下方塑料桶中的乙醇闪燃,继而引燃车间内其他物料,并迅速蔓延至南侧仓库,由于大量起火物料溅到李某身上,李某全身着火倒地未起,车间内工人刘某、杜某、马某迅速跑出车间。
12 日 10时 57 分,卫滨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乐能公司员工刘某1报警电话后,立即指派解放路消防站、平原路消防站赶赴现场。
11 时 14 分,消防救援人员共计 9 车、37 人到达现场,立即投入救援处置。
13 日 12 时许,工作人员在对现场进一步清查时,发现 1 名死者。
图1 厂区平面位置图

图2 事故车间平面图
停产整顿情况
2025年 11 月 4日,卫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能公司开展排查时,发现该企业油墨生产装置无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遂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2026年 1 月 15日,卫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暗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无人员,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整顿状态。
2026 年 2月 25 日,卫滨区平原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暗查发现该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整顿状态。
2. 事故发生原因
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规使用叉车举升乙醇塑料桶高位自流卸料,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乙醇流动积聚静电并通过金属漏斗放电产生火花,引燃乙醇蒸气混合气体,正在塑料桶旁作业且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李某,遭大量起火物料迸溅燃烧致死。
1.大量静电持续生成。采用高位自流方式卸料,乙醇高速流动、冲击金属漏斗剧烈喷溅摩擦,持续产生大量静电荷;乙醇电导率低,电荷难以自行消散,为静电积聚创造条件。
2.静电无有效泄放通道,具备放电点火条件。现场未落实静电接地,塑料桶、金属漏斗均为孤立导体,积聚静电无法导入大地,电位持续升高,形成可产生点火火花的放电间隙。
3.现场形成可燃蒸气环境,遇静电火花引发火灾并扩大。常温下乙醇大量挥发,作业区域形成处于爆炸极限内的可燃混合气;静电火花引燃混合气,火势引燃桶内乙醇并蔓延至周边物料桶,最终致人死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
一是停产停业整顿期间违规作业。在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乐能公司无视监管要求,在现场安全设施缺失、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整体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物料整合作业。二是安全管理履职缺位。未针对乙醇等危险品的物料整合高风险作业制定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乙醇等危险品风险辨识专项培训,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能力不足,源头风险辨识缺位,未针对乙醇等危险品的物料整合等高危作业开展专项风险评估。企业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三是现场管控不达标。事故发生当日,现场叉车作业人员刘某业存在无证上岗违规作业行为;双重预防机制未有效运行,相关作业设备未落实静电跨接、接地措施,违规采用喷溅式高危灌装工艺,且未足额配备初期火灾扑救器材,现场作业条件不满足易燃液体安全作业规范。四是应急处置能力缺失。乐能公司员工未掌握初期火灾扑救、紧急避险、现场逃生基本技能,事故发生后无法有效处置初期火情,错失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火势快速蔓延。
来源:卫滨区政府
http://www.wbq.gov.cn/xwzx/bmdt/129844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