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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观察报告(2025)

   日期:2026-08-15 10:25: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观察报告(2025)
过去的2025年,全球经贸博弈持续升温,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行至关键路口。8月,超律志正式发布年度重磅报告——《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观察报告(2025)》。该报告系超律志深耕涉外法律领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旨在为业界提供关于中国涉外争议解决市场的系统性观察与前瞻性分析。

报告全文超4.4万字,共分为五个部分,系统梳理了2025年涉外诉讼、仲裁与调解领域的制度发展、案件数据、机构实践与创新趋势,以一线视角全景呈现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的真实样貌,是法律从业者全面了解中国涉外争议解决市场的专业参考

超律志特邀深耕涉外法律实务近二十年的跨境争议解决专家、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美国加州最高院、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出庭律师,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陈曦担任本报告专家顾问。
本报告是超律志在发布《中国涉外律师人才研究报告(2025)》(重磅发布!中国首份涉外律师人才研究报告)之后,以公共产品形式推出的又一成果。
下面,超律志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报告的重点部分,如需阅读报告全文,可以在文末下载。

一、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宏观分析

(一)市场规模与整体增长趋势

2025年,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各主要争议解决渠道的业务量均呈现显著增长态势。全国法院系统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3700余万件,同比增长超过10%。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2000余万件,同比上升超过11%。在国际商事诉讼方面,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6.7万余件,同比增长44%2025年,各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共审结涉外商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1777件,同比上升24.14%。相关案件的涉案标的额近400亿元,当事人来自50多个国家。

仲裁作为涉外争议解决的核心方式,市场规模增速尤为突出。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2025年新受理案件5736件,争议金额达2286亿元,同比增长20.98%,连续八年超过千亿元,个案平均争议金额达3985万元,同比增长26.8%

调解市场规模同样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和市场认可度也同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案件中,有7件通过调解或者促和撤诉方式处理,涉及金额15亿余元,当事人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

整体市场呈现出四项显著特征,其共同反映出市场规模、结构和服务能力的同步变化。一是各争议解决渠道的业务规模创历史新高,反映出跨境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以及争议解决需求持续增长。二是仲裁在大额跨境争议中的市场份额持续扩大,高标的额案件正加快向专业仲裁机构集中。以贸仲为例,46%的案件具有明显涉外因素,涉外案件个案平均争议金额达1.09亿元。三是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化应用正逐步深化,涉案金额有所增长,调解成功率也明显提高。四是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律师、仲裁员和调解员等专业人员的需求持续扩大,并带动法律服务产业链发展。

(二)市场结构:诉讼、仲裁、调解三足鼎立

1. 诉讼市场。诉讼作为国家司法主权的直接体现,在涉外争议解决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

2. 仲裁市场。仲裁作为涉外商事争议解决的核心机制,其程序自治性与跨境执行力在复杂交易中优势显著。

3. 调解市场。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25年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中呈现加速发展态势。

注:详细内容可参阅报告全文。

(三)市场驱动力分析

2025年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的快速增长,是多重驱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制度供给持续优化是推动涉外争议解决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因素。2025年,中国在涉外司法体制机制、仲裁法律制度和多元解纷体系等方面推出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

跨境经济活动规模的持续扩大是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增长的根本驱动力。2025年,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规模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为涉外争议解决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案源基础。

地缘政治格局深刻变化,国际经贸规则加速重构,成为推动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需求增长的重要结构性因素。2025年,国际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频繁调整,跨境交易的合规门槛明显提高,企业面临的争议风险与法律服务需求同步上升。

在国际制裁和出口管制双向收紧的背景下,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四项发展趋势。一是争议涉及的法域更加多元,单一争议可能同时涉及中国法、美国法、欧盟法和第三国法,对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二是争议复杂程度显著上升,制裁合规问题与经济利益分配问题相互交织,要求律师团队具备跨领域综合能力。三是仲裁具有中立、保密和裁决可跨境执行等特点,在涉及制裁因素的涉外争议中更具优势。四是调解、专家裁决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制裁相关争议中的应用增多,其灵活性和保密性更符合部分企业的商业需求。

中国涉外争议解决市场正由以涉外案件数量增长为主,转向以高标的额、复杂化和专业化案件增长为主。

第一,涉外诉讼案件增速明显高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6.7万余件,同比增长44%。这一增速表明,跨境争议已不再只是少数外贸企业面临的边缘风险,而逐渐成为开放型经济中较为普遍的经营成本。跨境电商、电子单证、离岸金融、跨境破产以及保函和信用证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说明争议正在从传统货物买卖领域向金融、数字经济和供应链领域扩展。

第二,仲裁市场的争议金额增长比案件数量增长更具解释力。以贸仲为例,2025年新受理案件5736件,争议金额2286亿元,其中涉外案件806件,涉外争议金额880.75亿元,涉外案件平均争议金额达1.09亿元。这组数据表明,仲裁已成为中国涉外争议解决中承接高标的额、跨法域和复杂交易争议的重要机制。对法律服务市场而言,高标的额案件意味着客户对律师服务的要求将从单纯的程序代理,扩展至合同架构设计、证据管理、外国法查明、专家证人协调、资产保全和执行策略制定等一体化服务。

第三,调解数据的规模虽然小于诉讼和仲裁,但其战略意义不应被低估。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通过调解或者促和撤诉方式处理的案件占比约19.4%,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也明显增长。在涉外争议中,调解不仅能够节约成本,还有助于企业维持商业关系,并降低公开裁判或者仲裁裁决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未来,中国涉外争议解决市场将不再局限于诉讼与仲裁的二元结构,而将更加明显地形成诉讼、仲裁和调解相互衔接,并与保全、执行程序协同配合的组合式解决机制。

二、中国涉外诉讼市场分析: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与挑战

(一)关键法律发展及其影响

2025年是中国涉外诉讼制度供给集中推进的一年,多项规则在同一时期得到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国际条约适用、域外法查明、外国国家豁免程序和仲裁司法审查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制度创新举措,为涉外诉讼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1. 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进入新阶段。20259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法发〔202516号)。这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设立七年来首份系统性司法规范性文件,其发布标志着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进入规范化推进阶段。

2.管辖制度持续优化。202512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自20251231日起施行。批复针对非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问题,统一了协议管辖效力认定规则。

3.外国国家豁免制度迈出关键一步。20253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法〔202539号),标志着中国在涉外司法领域由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的制度转型迈出关键一步。

4. 诉讼便利机制多维度推进。在域外证据和送达便利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要求准确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化域外公文书证据的证明手续,并通过视频见证等方式提高证据材料跨境流转的效率和当事人授权委托等事项的办理效率。

(二)案件受理概况与司法实践

2025年,中国涉外诉讼市场在案件受理规模、审结效率、国际化程度和裁判质量等方面均有所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的最高平台,在涉外争议解决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体系以深圳、西安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为起点,逐步拓展至设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覆盖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的国际商事法庭(截至20259月为16个;202624日广州国际商事法庭揭牌后进一步增加),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引领、地方法院协同的立体格局。

2025年,各地方法院涉外案件审理规模存在明显差异,区域涉外司法服务能力与当地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

长三角地区具有较为深厚的外向型经济基础,并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方面具有先发优势,因此在涉外诉讼规模上保持领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结涉外民商事及海事海商案件1686件,办理国际和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459。广西面向东盟的区位优势使其在东盟相关争议解决中具有独特地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运用东盟语料库智能法律辅助功能,完成越南法律条款的检索、比对和翻译,为边疆地区涉外司法能力建设提供了科技应用范例。

区域发展差异也反映出涉外审判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地区的机构能力和案件承载水平仍存在差距。东部沿海地区在涉外审判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资源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内陆延伸,中西部地区涉外法律需求正在快速增长。如何促进涉外审判资源均衡配置,将成为下一阶段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

2025年,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及仲裁裁决方面形成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实践。202512月,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在阿联酋迪拜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相关当事人据此完成逾千万元财产追偿。这是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首次在阿联酋获得承认与执行

2025年,人民法院在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和区际司法协助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三)关键趋势与制度创新

2025年,中国涉外诉讼市场呈现若干重要趋势。这些趋势既反映涉外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方向,也为后续制度创新提供参考。与以往年度相比,2025年的突出特征是由单点突破转向系统建设,由制度借鉴转向自主创新。

1. 向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加速迈进。

2.涉外判决跨境流通取得突破性进展。

3. 科技赋能涉外审判成效显著。

4. 涉外商事案件类型持续多元化和新型化。

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度融合发展。

注:详细内容可参阅报告全文。

(四)域外诉讼市场概述

美国联邦法院2025财年司法业务统计显示,在截至2025930日的财政年度内,联邦地区法院新立民事案件303563件,同比增长4%

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主要压力,往往更多来自程序成本,而非最终赔偿风险。广泛的证据开示义务要求企业系统保存电子邮件、会议纪要、项目文件、财务记录和物流记录,陪审团审理带来的结果不确定性通常高于法官审理所带来的结果不确定性,跨境取证还需要同时遵守中国关于数据出境和向境外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中国企业并非缺乏实体抗辩空间,而是因证据链不完整、内部沟通不规范,或者项目文件散落于个人账户和即时通讯工具,被迫接受高额和解。与之相比,中国法院在域外法查明、电子送达和在线诉讼等环节的制度创新,主要着眼于降低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成本。宁波海事法院电子邮箱送达后近80%的案件当事人主动应诉,福田河套法庭委托香港律师行在10日内完成送达,均为典型实践。两种制度取向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在管辖条款设计中的选择,并进一步影响当事人对诉讼成本和执行便利的权衡。美国制度的相对优势在于证据获取的强制力,中国制度的相对优势则在于效率和成本。

三、中国涉外仲裁市场分析:迈向国际仲裁中心之路

2025年是中国仲裁制度发生重要变革的一年,法律规则和市场格局均由此进入新的调整阶段。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通过为标志,中国仲裁法律体系在制度型开放和规则现代化两个维度取得重要进展。与此同时,仲裁市场竞争格局、案件结构和服务模式均发生变化,中国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的地位获得国际权威调查的确认。

(一)关键法律发展及其影响

新仲裁法修订情况。新仲裁法的制度创新可从三个维度理解,市场开放、仲裁地和临时措施构成主要改革主线。一是扩大市场准入,境外机构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由此明确。新法明确规定,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可以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境外仲裁机构在华开展业务长期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状况,将相关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可通过引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促进国内仲裁机构加快国际化改革。二是确立仲裁地制度,裁决国籍和司法监督的连接点因而更加清晰。新法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回应了中国仲裁裁决国籍认定问题。此前,由于仲裁地规则不够明确,中国仲裁机构在境外作出的裁决可能面临承认与执行障碍。仲裁地制度确立后,当事人约定中国城市为仲裁地的,相关裁决将被视为中国裁决,从而进一步明确其依《纽约公约》在缔约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制度路径。三是完善临时措施与保全衔接机制。新仲裁法规范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制度安排,明确了仲裁与司法保全程序的衔接

仲裁中心建设的政策协同。2025年,仲裁法律制度创新与仲裁中心建设政策形成协同。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规划建设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立统一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支持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南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将仲裁中心建设纳入国家司法政策。与此同时,司法部实施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首批22家机构入选。仲裁法与仲裁中心建设政策相互配合,形成法律保障与政策引导合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四大战略区域均被赋予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功能定位,培育工程则通过资源倾斜和政策支持,促进头部仲裁机构对标国际一流标准。

仲裁司法审查透明度的提升。天津法院有1起案件入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7起案件被英国《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收录。仲裁司法审查裁判在国际平台传播,表明中国法院在该领域的实践正受到国际仲裁界关注。透明、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能够为仲裁当事人提供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案件受理概况与仲裁实践

2025年,中国仲裁市场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呈现出鲜明的质量提升特征。相关数据反映出三项核心趋势,即争议金额增速显著高于案件数量增速、涉外案件占比持续提升,以及大额争议向头部机构集中。

1. 市场结构转型:从规模扩张到质量提升。根据贸仲、北仲、上国仲和深国仲四家机构的年度报告,2025年除深国仲受案量同比微增2.43%外,其余三家机构的受案量均有所回落,但四家机构的争议金额和个案平均争议金额均实现增长。大额案件增多不仅推高整体争议金额,也对仲裁机构的专业能力、程序管理水平和裁决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妥善处理超大标的额争议,是仲裁机构公信力和专业能力的重要体现。

2. 贸仲:国际化能力的集中展示

其一,贸仲的国际化数据包含较为丰富的信息。案件涉及97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来自77个国家和地区,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国际案件有82件,同比增长10.8%。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案件,是衡量仲裁机构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二,适用域外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案件增长较快。本年度该类案件共104件,同比增长173.68%,涉及24种域外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其中51件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外籍仲裁员共155人次参与审理143件案件,以英文或者双语为仲裁语言的案件有126件,同比增长18.87%。上述数据表明,贸仲正由主要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仲裁机构,逐步转向服务对象、适用法律、仲裁语言和仲裁员构成都更加国际化的仲裁机构。

其三,涉及一带一路的案件继续增长。本年度贸仲共受理该类案件445件,争议金额126.77亿元。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贸仲累计受理相关案件3826件,总争议金额2179.37亿元,覆盖建设工程、货物买卖、工业原材料、机电设备、股权和金融等多种争议类型。相关数据表明,仲裁已成为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贸仲在服务国家战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 深国仲:规模优势与国际认可双突破

深国仲2025年新受理商事仲裁案件14873宗,创历史新高,总争议金额1543.43亿元,连续四年超过1000亿元。其中,涉外仲裁案件579宗,争议金额418.07亿元,当事人来自70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服务的当事人来自146个国家和地区

其一,深圳入选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深圳首次入选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并与香港、新加坡、北京和伦敦并列为最受亚太地区受访者欢迎的五个仲裁地,深国仲仲裁规则入选全球最受欢迎仲裁规则十佳。这一国际认可表明,传统仲裁地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正在出现变化。深圳的竞争力主要来自毗邻香港的区位优势、前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空间,以及深国仲在国际化仲裁规则和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持续投入。

其二,深国仲在跨境仲裁创新方面走在行业前列。深国仲发布全国首个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办结全国首宗股票虚假陈述仲裁案件,并首次形成先行赔付与仲裁衔接机制。这些首例案件和制度实践,不仅丰富了深国仲处理不同案件类型的经验,也使其在特定领域形成规则创新的先发优势。

4. 广仲:体制改革释放发展动能

广仲2025年累计受理案件27122件,标的额921亿元,其中涉外案件877件,标的额123亿元,涉外案件争议金额首次突破100亿元。从案件结构看,涉外案件数量在整体受案规模中的占比仍然有限,但其争议金额已占全部案件标的额的13%以上,反映出广仲涉外案件具有较为明显的大标的额特征,也表明其涉外争议解决业务正在由案件数量扩张逐步转向案件规模和服务层级提升。相较于单纯观察受案总量,涉外争议金额突破百亿元更能体现区域仲裁机构参与跨境争议解决市场的能力变化。

5. 北仲与上国仲:区域仲裁市场的增长引擎

北仲与上国仲2025年受案金额同比增速均超过37%,在全国主要仲裁机构中处于较高水平。北仲香港中心于202511月正式启用,成为北仲首个境外分支机构。新修订的《国际仲裁规则》对标《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并与《香港仲裁条例》衔接。北仲依托中亚分会新增来自塞内加尔、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当事人,国际案件类型进一步拓展至能源和跨境并购领域。上国仲涉外案件量同比增长超过28%,当事人来自38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仲裁员参与审理117人次。上海仲裁机构全年受理案件12536件,标的额1549亿元,其中涉外案件628件。北仲与上国仲的各项数据较快增长,反映出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活跃的经济活动对仲裁服务形成较强需求。

(三)关键趋势与制度创新

2025年中国涉外仲裁市场的发展轨迹反映出若干战略性趋势,这些趋势将影响未来三至五年仲裁市场的竞争格局和发展方向。

1. 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地位基本确立。2025年,北京、上海、深圳同时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贸仲、深国仲、北仲标的额超千亿元。这一成就源于中国仲裁三十年来的制度积累和市场培育,长期积累已逐步转化为国际市场认可。

2. 仲裁机构境外布局从试水到深耕。2025年,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取得实质进展。北仲香港中心启用标志着内地仲裁机构境外布局由设立联络处升级为设立具有实质案件管理功能的境外分支机构。此前,贸仲、海仲、深国仲和上国仲四家内地仲裁机构已在香港设立机构。五家内地仲裁机构集聚香港,形成面向境外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香港是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和国际仲裁中心,法律制度、专业人才和仲裁文化与国际规则衔接程度较高,为内地仲裁机构参与国际市场提供便利。通过香港分支机构,内地仲裁机构可以更加便捷地服务亚太地区乃至全球当事人,积累国际案件管理经验并提升品牌影响力。与此同时,新仲裁法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设立业务机构,有望形成内外联动、双向开放的仲裁市场格局。境外仲裁机构进入内地市场,也将带来国际仲裁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中国仲裁市场整体水平提升。

3. 数智化从辅助工具到核心能力。2025年,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深度改变仲裁服务模式。深国仲实现100%线上立案,完成电子送达22万余次、线上开庭4000余次,并通过人工智能辅助生成文书23万余份。广仲线上立案9454宗,同比增长56%,从组庭到结案的平均时间仅为57天,同比缩短35%。数智化显著提高仲裁效率,程序流转和案件管理的时间成本由此下降。在线立案、电子送达和人工智能辅助文书等机制,可缩短程序流转周期,降低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在可及性方面,在线仲裁平台突破地域限制,使跨境当事人能够便捷参与仲裁程序。在质量方面,人工智能辅助法律检索和类案推送还有助于提升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因此,数智化能力正成为仲裁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具有技术优势的仲裁机构将在案件管理效率、用户体验和成本控制方面占据优势。未来,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不仅涉及规则和人才,也将涉及技术应用能力。

4. 专业化建设从横向拓展到纵向深耕。2025年,中国仲裁机构专业化建设呈现由一般化向行业化、由综合化向精细化发展的趋势。广仲成立体育商事仲裁院,发布知识产权仲裁数据,并布局数字经济和低空经济仲裁;深国仲发布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办理股票虚假陈述仲裁案件。专业化纵深发展的内在原因在于,不同行业的争议在实体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和行业惯例方面存在差异,通用仲裁程序难以完全满足特定行业需求。通过设立专业仲裁院、制定专业仲裁规则和培养专业仲裁员队伍,仲裁机构可以在特定行业形成专业品牌和竞争优势。

5. 多元解纷机制的深度融合发展。2025年,仲裁与调解、诉讼的衔接机制持续深化。广仲建立专业调解与仲裁确认衔接机制,将纠纷化解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整合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渠道,不同程序由此能够在统一入口下衔接运行。融合发展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单一方式难以适用于所有场景。通过建立不同解纷方式之间的程序衔接和效力转换机制,当事人可以在同一平台灵活选择并切换争议解决方式,从而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和实际效果。

6.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制度化保障。2025年仲裁公信力建设的突出特征是制度保障全面加强。新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性质,并构建多层次监督体系。国际认可度提升,客观反映了中国仲裁公信力建设的成效,也将进一步增强中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的信心。

(四)域外仲裁市场概述

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25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共收到582件新案件,其中仲裁388件、调解9件、域名争议185件。388件仲裁源自578份合同,涉及1233方当事人,其中281件由该中心依据机构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其他规则管理。全部仲裁案件的争议总额为1262亿港元,较2024年的1060亿港元增长19%,机构管理案件的个案平均争议金额为4.188亿港元。

2.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25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受理案件886件,为该机构历史第二高水平,较2024年的625件明显增长。其中,机构管理案件737件,作为指定机构处理的临时仲裁案件149件。争议总额为186.6亿新加坡元,约合145.3亿美元,创该机构历史最高,单案最高争议金额为39.3亿美元。国际案件占比89%,当事人来自79个法域,实体准据法涉及34个法域。争议类型分布与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的投资经营结构具有较高关联,工程、贸易和公司争议的占比较高。

3.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2025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登记新案件894件,其中881件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提交,13件依据《国际商会作为指定机构规则》提交,年末在管案件1869件,创历史最高。当事人共2531方,来自147个国家和地区。新登记案件争议总额约410亿美元,个案平均争议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仲裁地分布于70个国家的123个城市,案件地域覆盖范围保持较高国际化水平。中国当事人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共102方,由2020年的80方、2024年的98方稳步上升,在全球国别排序中位列第五,仅次于美国、巴西、西班牙和法国,在亚洲位居第一。

4. 伦敦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尚未发布2025年案件报告,目前可供分析的最新资料为2024年度报告。2024年,该院受理转介案件362件,其中依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管理的仲裁318件,占转介总量的88%。这里的转介是指当事人请求该院提供服务的全部立案渠道,其统计范围宽于通常意义上的机构仲裁受案量。除机构仲裁外,还包括资金保管、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供管理服务、调解以及仅指定仲裁员或者裁判员等情形,因此与其他机构的新受案统计口径并不完全可比。95%的仲裁至少有一方为非英国当事人,当事人来自101个法域。亚洲当事人合计占9%,其中香港占1.2%、中国内地占0.7%,同年该院作出的455项仲裁员指定中,中国籍仲裁员仅1人次。

5. 亚太国际仲裁院。近年新设机构中,亚太国际仲裁院(Asia Pacifi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hamberAPIAC)的发展路径较为特殊,有必要单独说明。该院由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美国等环太平洋国家和地区的仲裁专家联合发起,20236月经新加坡律政部前置核准名称后,由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成立。与单一机构模式不同,该院采用多牌照机构集群模式,已先后设立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八个仲裁中心,另设非洲办公室、江苏代表处、四川与重庆两处西南服务中心,以及台资企业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法律服务中心。

贸仲、海仲、深国仲、上国仲和北仲五家内地机构在香港设立业务机构,体现了境内仲裁机构向外延伸的发展路径。亚太国际仲裁院则呈现出不同的国际化路径,由包括中国内地专家在内的多法域仲裁专业人士联合发起并在新加坡注册设立,随后通过香港仲裁中心和内地服务机构形成跨法域布局。亚太国际仲裁院发展表明,中国跨境仲裁市场的国际化已不限于境内机构向境外设点,境内仲裁专业力量也开始通过跨法域机构共同参与国际仲裁服务网络建设,为中国仲裁资源融入亚太乃至全球争议解决市场提供了新的组织形态。

四、中国涉外调解市场分析:从边缘走向中心的“蓝海”

(一)关键法律发展及其影响

商事调解制度取得突破性发展,其主要意义在于形成由行政法规、司法政策、国际规则和地方实践共同构成的制度链条。该制度体系为商事调解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不同规范层级之间的衔接也因此更加清晰。

1. 《商事调解条例》:商事调解制度化的里程碑。202512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该条例自20265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其颁布标志着商事调解从长期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规则指引不足的状态,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引领功能。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两个渠道,系统发挥对商事调解的司法引领作用。在政策层面,20259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与国际调解院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支持和监督仲裁发展,并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作用。在案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7月和8月先后发布两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首批案例涉及6个国家的当事人,第二批涉及8个国家的当事人,涵盖国际货物买卖、建设工程、股权转让、海上货物运输和跨境担保等争议领域

3. 国际调解院的战略意义。20251020日,国际调解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开业。国际调解院是全球首个专门致力于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该组织的设立使调解领域首次拥有专门的政府间平台。截至202510月开业时,《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共有37个签署国,其中8国完成批准。此后,签署国继续增加。

国际调解院成立具有三方面制度意义,相关影响分别体现于中国、香港和国际争端解决体系。对中国而言,从提出倡议到推动公约签署、生效和机构开业,表明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中的角色正由参与者逐步转向规则塑造者,也体现出中国在特定争议解决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对香港而言,总部落户不仅巩固其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也使其普通法制度、双语法律人才和成熟的仲裁调解基础设施获得新的制度依托,并将带动本地调解服务业向国际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对国际争议解决体系而言,国际调解院填补政府间调解组织的机制空白,与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形成职能互补,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成本较低、程序灵活且有利于维护当事方关系的制度选择。

4.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规则衔接的区域实践。2025年,粤港澳三地在调解规则衔接和人才互认方面取得多项实质进展。同年1230日,三地法律部门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2025年)》,共有233名来自三地的调解员入选

大湾区调解规则衔接的核心难题,在于三地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调解文化和职业规范存在明显差异。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调解实践深受英美调解传统影响,强调调解员的中立促进者角色,澳门实行大陆法制度,并具有葡萄牙法律传统,广东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体系,调解实践兼具人民调解传统和商事调解专业化特征。大湾区调解示范规则采用不具强制约束力的示范规则形式,而非制定统一的强制规则,既尊重三地制度差异,也为跨境调解提供共同参照。这种柔性协调模式,可为其他多法域区域的争议解决规则衔接提供借鉴

(二)案件受理概况与调解实践

2025年,中国涉外调解市场在案件规模、调解成功率和机构覆盖面等方面均实现明显增长,调解的定位正由辅助性、补充性方式逐步转变为涉外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 贸促会调解系统:全国性网络的规模化发展

2. 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律师协会发起模式的典范

3.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长宁区的市场化探索

4. 区域创新实践的比较分析

注:详细内容可参阅报告全文。

(三)关键趋势与制度创新

1. 国际商事调解中国方案的加速形成。2025年,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制度贡献和理念传播能力明显增强。《商事调解条例》的制度设计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相关规则相衔接,体现出中国商事调解制度主动对接国际规则。

2. 科技赋能从工具应用到模式重塑。2025年,科技手段在涉外调解领域的应用,由辅助工具逐步转向服务模式创新。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接入AOL授权见证通、域外法查明通等功能,实现调解全流程在线闭环运行。虹桥智和互联网纠纷调解平台通过判前调机制推动批量案件和解,平台由此形成适合集中性纠纷的处理机制。涉外云法庭平台整合司法审判与澜湄区域调解资源,成功调解当事人分处不同国家的纠纷。科技应用改变了调解服务的供给方式,服务可及性、运行效率和专业支持能力均得到提升。

3. 商事调解从综合化向行业化转型。2025年,商事调解专业化发展呈现明显的行业细分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指导管理的调解组织达2000家,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在涉外知识产权调解领域形成专业品牌。长宁区商事调解覆盖知识产权、网络服务、航空票务和信用卡金融等细分领域,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则建设法律、产业与外语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行业化转型的内在原因在于,不同行业争议在实体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和商业惯例方面存在差异,通用型调解程序难以完全满足特定行业需求。

4. 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质性融合。2025年,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由程序对接走向实质融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现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广仲建立专业调解与仲裁确认衔接机制,将纠纷化解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整合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类渠道,不同程序由此能够在统一入口下衔接运行。涉外商事争议当事人在不同阶段可能需要不同的解决方式,程序选择应当随争议发展阶段作出调整。

5. 商事调解产业化初露端倪。2025年,商事调解由公益性服务向专业化、产业化服务转型的趋势初步显现。《商事调解条例》坚持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法人定位,同时明确允许收取调解费用,为行业在非营利框架内实现市场化运作预留制度空间。前海、横琴等区域出台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资金支持政策,为调解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激励。全国工商联系统各类商会调解组织超过7000家,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指导管理的调解组织超2000余家,涉企纠纷调解网络已初具规模。从国际经验看,成熟商事调解机构的收入来源以调解服务费、会员会费为主,部分机构辅以培训认证收入。中国商事调解尚处于产业化初期,多数调解机构依赖政府购买服务和法院委派案源维持运营,自主市场案源占比低,有偿运行机制尚未成熟。未来,随着《条例》施行后市场逐步规范、当事人付费意愿提高以及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商事调解有望形成可持续运营模式。

(四)域外调解市场概述

1.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推进状况。《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20912日生效。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缔约方主管机构申请执行,无需先将协议转化为判决、裁决或者公证文书。中国于201987日签署公约,但批准程序尚未完成。截至本报告成稿时,公约批准栏仍为空,因此中国目前仍为签署国而非缔约国,公约尚未对中国生效。

2. 主要域外调解平台的运行状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开的数据较为完整,其年度统计能够较好呈现专业调解的运行状况。2025年,该中心参与处理知识产权、创新和技术争议1461件,同比增长70%。其中,依据《WIPO调解规则》《WIPO仲裁规则》和《WIPO专家裁定规则》管理的争议410件,版权与数字内容争议占51%,商标争议占31%,专利争议占9%,中小企业占当事人的59%,同比提高18%。从历史累计数据看,该中心70%的调解案件以当事人和解结案,仲裁案件的和解结案比例为33%,体现出调解在促进和解方面的优势。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25年受理调解9件,而同期受理仲裁388件,反映出机构调解在传统仲裁平台中仍处于配套服务地位。国际商会国际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2025年受理新案65件,其案件规模明显低于同期主要仲裁业务。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未公开披露年度受案量,其案源拓展主要依托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之间的仲裁调解衔接机制。2025年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已将该机制成文化,通过程序设计将调解嵌入仲裁流程。这一思路与境内广仲的专业调解与仲裁确认衔接机制,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在方法上具有相似性。

3. 对境内调解市场的参照意义

上述内容对境内调解市场具有三方面启示:第一,规模并非当前的主要问题。中国贸促会调解系统仅2025年上半年即受理商事调解案件4.3万起,十四五期间累计受理超过5万件,标的额约1000亿元。境内市场的主要问题不在数量,而在调解协议效力和服务质量。第二,执行通道影响服务溢价。国际调解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在公约执行机制之上,跨境执行确定性直接影响服务价值。在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之前,境内调解机构难以向国际客户提供同等程度的执行确定性,这直接限制跨境调解服务的定价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境内调解机构长期依赖政府补贴、自主运营能力不足的原因。第三,行业化与司法衔接相结合,是经实践验证的增长路径。如前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下,已与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四川六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托调解合作,累计受理法院委派案件240件。其程序设计与境内诉调对接机制在形式上高度相似,但本质是中国法院与国际争议解决机构的跨境协作,属于WIPO在华的特色实践。境内商事调解机构在制度层面(《商事调解条例》已施行)和实践层面均已具备相当积累;就跨境执行而言,中国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公约层面的直接执行支持仍有待落地。

五、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观察总结与未来趋势研判

2025年,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在制度供给、市场规模和国际认可三个维度均取得重要进展。诉讼专业化体系基本形成,仲裁国际化获得权威调查认可,商事调解制度化发展完成基础立法,多元争议解决格局由初步形成阶段转向深度融合阶段。

(一)2025年市场全景总结

1. 制度供给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

2. 市场规模扩张的结构性特征

3. 国际认可度的质变与量变

注:详细内容可参阅报告全文。

(二)未来趋势研判:从追赶者到引领者的战略转型

1.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建设进入加速期。中国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的战略目标,正由政策愿景转向制度实践。2025年的制度突破和市场表现已为该目标提供重要基础,未来将是进一步积累制度优势并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时期。

2. 仲裁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构。新修订的《仲裁法》确立的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制度,将推动中国仲裁市场竞争格局重构。一方面,国际仲裁理念、管理经验和服务标准进入内地市场,可促进中国仲裁市场整体水平提升。另一方面,境外及港澳台机构在涉外仲裁领域具有品牌和国际化服务优势,将对国内机构涉外业务形成直接竞争,推动国内机构加快国际化改革。

3. 商事调解迎来产业化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将为中国商事调解市场提供制度动力,机构运行和市场需求将获得更明确的规范支撑。未来三至五年,可能成为商事调解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时期。

结语

回望2025年,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在制度完善、市场扩张和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变化。涉外司法制度持续完善,新修订的仲裁法推动仲裁规则进一步与国际通行制度衔接,商事调解的制度基础和市场空间也同步拓展。在此基础上,诉讼、仲裁和调解之间的程序衔接不断深化。与此同时,涉外案件数量快速增长,高标的额复杂争议进一步向专业机构集中,中国仲裁地和仲裁机构获得更多国际认可,部分与中国缺乏明显实质联系的境外当事人也开始主动选择中国争议解决机构。上述变化表明,中国涉外争议解决市场的发展重点正在由规模增长逐步转向制度质量提升,并更加重视专业能力和国际公信力的同步增强。

展望未来,中国涉外争议解决市场仍处于由国际化发展向更高水平国际竞争迈进的重要阶段。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建设,需要继续提高司法规则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同时增强判决与裁决的跨境流通能力,并推动仲裁机构在规则设计和案件管理方面进一步提升国际认可度。人才结构的国际化水平也需要同步提高,以增强复杂涉外案件的处理能力。对于商事调解而言,下一阶段还需要继续完善专业化和市场化机制,并进一步解决跨境执行中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律师和企业而言,涉外争议管理也应更加重视风险前置和区域差异,并将执行结果纳入整体方案设计。随着境内程序吸引力不断提升,境外机构和专业服务并不会因此失去价值,双方反而可能围绕案件管理、资产执行和监管应对形成更加细化的专业分工,多法域协作的重要性也将进一步上升。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涉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能否将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转化为更加稳定、专业并具有国际认可度的制度供给和服务能力,将成为下一阶段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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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争议解决

法律服务市场观察报告(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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