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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龙:“神奇的回旋表”案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

   日期:2026-08-15 00:52: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徐小龙:“神奇的回旋表”案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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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回旋表”案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

徐小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专业2025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

本案例研习报告是第四届“全国鉴定式案例研习论坛”参赛作品。案情以古董表的流转为主线,串联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买卖、赠与等合同关系及由此而来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问题,或者物之返还、不当得利、侵权等法律关系。报告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检视五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关系。本报告分析的重点是合同解除与返还清算问题、财产损害的计算问题、盗赃物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债权实现利益的侵权法保护问题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问题,同时涉及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返还请求权人与占有人之关系、履行辅助人、合同风险负担等物法与债法问题。

关键词:合同解除;盗赃物善意取得;第三人侵害债权;财产损害赔偿

案情与问题

名表收藏家甲与朋友乙达成合意,会在乙生日时送给乙一款古董表。为此,甲于6月18日在T电商平台上的某古董表专卖店(下称A专卖店)下单购买某款古董表一只。该古董表市价7万元,6.18活动期间售价为6万元,A专卖店购置成本为5万元。T电商平台的交易模式为卖家负责包邮、送货上门。在下单前,甲向A专卖店客服咨询该古董表情况,并强调古董表是送给朋友的生日礼物,须于6月25日朋友生日前送到,如果无法按时送到那就不要了。客服表示,A专卖店库存仅有该款古董表一只,且成色为九五新、原始配件齐全,一定按时送到。6月20日,A专卖店选择业内知名的S快递公司寄出了古董表。

6月22日,S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抵达甲的住处,但未联系甲就将古董表放入F公司运营的智能快递柜,并向甲短信发送了取件码。甲当天在外度假没有注意到短信。6月22日晚上,前来取件的丙无意间发现,智能快递柜发生系统故障,导致一个取件码可以打开两个柜门。丙遂打开快递柜顺手取走古董表。实际上,快递员以前就见过他人一码开二门的情形,但他在工作中一向粗心大意,对此毫不在意。6月23日上午,丙联系名表收藏家丁,表示自己因资金周转愿将古董表以5.6万元出售。丙并非古董表收藏家圈内人,且经济条件一般,因此,丁觉得丙的古董表来路存疑。不过,由于古董表成色太好,丁仍然同意,并于当日与丙钱货两讫。

6月23日下午,甲回家看到短信,坚持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于是,快递员前往智能快递柜取货,却发现快递柜空空如也,便告知甲货已丢失。甲立刻联系A专卖店,A专卖店表示会报警调查。因这一离奇经历,甲在收藏家圈子大倒苦水。6月24日,丁得知甲的情况后,当即联系甲表示自己拥有同款古董表一只。经过协商,丁将该古董表以6.3万元出售给甲,双方当日完成交付。拿到表后,甲立即联系A专卖店以快递丢失为由要求退款。6月25日,甲按照计划将该古董表送给了乙。

6月30日,警方查明,古董表被丙盗走并最终到了乙的手中。7月1日,A专卖店要求乙返还古董表。此时,古董表已经因乙的使用而贬值至4万元。

请结合上述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规定,运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分析甲对A专卖店、甲对丙、甲对丁、A专卖店对乙、A专卖店对丙的请求权。

第一部分 甲对A专卖店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基础预选

甲与A专卖店缔结古董表买卖合同,首先应考虑甲基于合同而对A专卖店享有的请求权。甲已明确提出退款,本案不考虑原给付请求权。甲要求A专卖店退款,就此可考虑甲是否依合同解除而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如果合同解除是由A专卖店违约所致,甲还有权向A专卖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民法典》第577条结合第566条第2款)。由于合同解除返还优先于一般的不当得利返还,若甲与A专卖店之间存在有效合同被依法解除,则本案不再考虑《民法典》第985条及以下规则。

二、甲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向A专卖店请求退款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甲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请求A专卖店退款,需要甲已解除其与A专卖店的买卖合同。甲与A专卖店并未协议解除合同,也没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故甲需对A专卖店享有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且有效行使其解除权。

1. 甲与A专卖店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为此,需要甲与A专卖店以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达成合意(《民法典》第471条)。依据《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而按《民法典》第472条,要约之构成需要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A专卖店在T电商平台上展示古董表,标价6万元,足以确定合同标的物及价格,内容具体确定。而商户在平台上设置信息完备、他人可直接进行购物的网购链接,即表明其愿意缔结合同、受网购链接约束的意思。因此,A专卖店已作出面向不特定人的要约。甲在T电商平台下单时,甲与A专卖店的古董表买卖合同已成立,因无生效条件约定、需经批准规定等特殊事由及行为能力欠缺等效力障碍,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

2. 甲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S公司快递员工知悉快递柜曾发生故障,完全可能预见第三人取走快递,其若以适当方式提供给付,便可避免古董表被丙取走(《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故本案中并无不可抗力发生,合同目的并未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A专卖店的履行期限至6月25日届满,故甲于6月24日要求退款时,A专卖店不构成期前拒绝履行(《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或迟延履行(《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前段)。应考虑A专卖店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后段)。

(1)A专卖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民法典》第577条)。案情未涉及与给付无关的合同义务。因此,需判断A专卖店是否未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①A专卖店是否未完成给付义务

A专卖店负担向甲交付古董表,并移转古董表之所有权的义务(《民法典》第598条)。按《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的所有权移转原则上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若无以交付替代方式满足交付义务的特别约定,出卖人应以移转占有的方式完成交付(本义交付)。因此,判断A专卖店是否已经完成给付义务,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完成交付。

依据《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第1句及《电子商务法》第51条第1款第1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以交付商品为标的的电子合同,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适用该规定,前提为履行地点在收货人处。本案中,A专卖店未与甲专门约定履行地点,但双方在T电商平台进行交易。电商平台经营者事先制定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用户与商家注册加入相应平台,表明其同意遵守相关行为规则,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即可视为已经达成按照平台规则磋商缔约的合意。按T电商平台的交易模式,A专卖店负担标的物运输义务,即甲与A专卖店之间的买卖合同之债为赴偿之债,以债权人甲处为履行地点。

A专卖店选择由S快递公司运输古董表并向甲完成交付,系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S快递公司系A专卖店的履行辅助人。S快递公司员工未联系甲即将古董表放入F公司运营的智能快递柜,既未直接使甲取得对古董表的事实管领力,亦未使甲通过指定的占有辅助人或占有媒介人受领交付。甲得凭取件码自智能快递柜中取出古董表,仅表明S快递公司员工与F公司订立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使甲取得了对F公司的返还保管物之请求权。但未经甲同意,该行为不能替代交付,且快递员仍能前往快递柜取货,表明其并未完全排除自己的占有。甲虽其后自丁处取得了古董表的占有,但在甲取得占有的过程中,A专卖店既未自愿放弃自己的占有,亦未按自己意愿使甲取得占有。因此A专卖店未完成交付,亦未使甲取得古董表的所有权。

②A专卖店是否以不合债务本旨的方式提供给付

S快递公司员工知道智能快递柜曾发生系统故障,可能会导致他人取走寄存快递,仍将古董表放入快递柜,属于未按照适当之方式提供给付。S快递公司员工作为A专卖店的履行辅助人,其与债务履行相关行为的后果应归属于A专卖店。故A专卖店存在违约行为。

(2)甲的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

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发生法定解除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标准应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A专卖店的违约行为导致古董表被丙取走,如果发生给付不能,则甲确定无法借助A专卖店的给付获得其预定的履行利益。本案中,甲向客服咨询时,客服表示该款式的古董表在A专卖店的库存仅一只、成色为九五新,其后甲才与A专卖店订立买卖合同。由此可以判断甲与A专卖店达成了以仅存的古董表为特定标的的合同。在技术进步的现实背景下,当事人完全可能通过调查监控设备等手段查知物的下落,故特定标的物被他人窃走,不会直接导致事实上不能履行。只有在寻求标的物下落需要的费用与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不成比例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履行费用过高的经济不能,且不会直接排除给付义务。然而,此时还应考虑甲经过与A专卖店客服的磋商,将6月25日乙的生日作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期限。古董表被偷走后可能多重转手,本案中即已转让两次。甲于6月24日要求乙退款时,A专卖店已不可能及时找到古董表的下落,即A专卖店的给付义务事实上不能履行。故A专卖店的给付义务被排除(《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甲对A专卖店之法定解除权是否可行使

甲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其支付价款的义务由此消灭。但若甲依据双务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应当承担价金风险,则其不得行使解除权而逃避价金风险之负担。《民法典》第607条第2款结合第603条第2款第1项以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为价金风险转移的时点,前提是出卖人不负担运输义务,承运人为买受人的受领辅助人。甲与A专卖店之间为赴偿之债,应适用《民法典》第604条交付转移风险规则。本案中A专卖店未完成交付,因此价金风险未因交付而移转。同时,既然A专卖店未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即未完成为提供给付而必要的一切行为,则甲没有取件不构成受领迟延,价金风险亦未因甲受领迟延而移转(《民法典》第608条)。丙意外取走古董表,不可归责于甲,价金风险亦不因给付不能可归责于甲而由其负担。总之,甲并未承担价金风险,可行使其合同解除权。

4. 甲是否已有效行使解除权

依《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合同解除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合同原则上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甲联系A专卖店要求退款,此种表示属于可推断的解除权行使行为。解除通知到达A专卖店后,甲和A专卖店的古董表买卖合同已解除。

5. 甲是否已经履行

甲已履行其支付价款的义务,即下单支付6万元价款。

6. 恢复原状是否符合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合同解除后的给付返还,需要考虑合同已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以及合同是否属于继续性合同,或者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本案中,甲解除买卖合同后请求A专卖店返还其所受领的价金,与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相符。需要说明的是,甲仅能主张返还其支付的价款本金6万元,而不得主张资金占用费、利息等用益之返还。原因在于,甲得主张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此部分用益是甲获得履行利益本应支付的代价,“恢复原状”宜专注于既有给付的清理,使用利益、其他费用等问题应交由损害赔偿处理。

(二)请求权是否未消灭、可行使

本案中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或权利阻止抗辩。

(三)小结

甲可依《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请求A专卖店返还其已支付的价款6万元。

三、甲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结合第566条第2款请求A专卖店赔偿损失(√)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合同因违约而解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在性质上相互排斥,故此处的违约责任仅指向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 是否存在有效合同因A专卖店违约而解除

因A专卖店违约,甲已解除双方之间的古董表买卖合同。

2. 甲是否因A专卖店的违约而遭受损失

依《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通过与A专卖店订立买卖合同,预定之履行利益为获得市价7万元的古董表。A专卖店的违约行为使甲无法获得该利益。甲因此受到的损失之计算,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其一,比较A专卖店违约而未交付的古董表之市价,与甲解除合同而免于支付的合同约定价款数额,所得差额1万元;其二,比较甲自丁处购买古董表而支付的合同价款数额,与甲免于向A专卖店支付的合同价款数额,所得差额0.3万元。前者系以抽象计算方法确定的损害数额,后者系以具体计算方法确定的损害数额。

具体计算方法应具有优先地位,抽象计算方法的采用,以债权人未从事替代交易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虽似将“非违约方依法行使解除权”作为适用替代交易规则的前提,但该要件旨在避免重复履行及避免过度保护非违约方,A专卖店既已给付不能,无需再考虑替代交易是否发生于合同解除之后。

案情未提及甲的其他损失。甲向A专卖店支付的6万元价款,由《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之“恢复原状”处理。甲既已获得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该6万元所生用益即系应付出之代价,不应再受赔偿。故A专卖店的违约行为致甲遭受的损失数额为0.3万元。

3. A专卖店得否主张权利不发生的抗辩

(1)A专卖店得否主张不可预见损失(《民法典》第584条但书)

甲与A专卖店订立买卖合同之目的即获得古董表,A专卖店给付不能造成甲的履行利益损失,应为A专卖店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第1款)。

(2)A专卖店得否主张甲与有过失(《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

依《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受损害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甲并无义务关注取件码短信,且不知智能快递柜曾发生系统故障,难谓对于古董表被丙取走具有过错。

(二)请求权是否未消灭、可行使

本案中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或权利阻止抗辩。

(三)小结

甲可依《民法典》第577条结合第566条第2款向A专卖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甲的履行利益损失数额为0.3万元。

四、结论

甲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要求A专卖店返还已支付的6万元价款,并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结合第566条第2款要求A专卖店赔偿0.3万元损失。

第二部分 甲对丙

一、请求权基础预选

甲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类似合同关系,不发生基于合同的请求权或类似合同的请求权。甲并未取得古董表之占有,更未取得古董表的所有权(参见第1部分“A专卖店是否未完成给付义务”),故甲不可能对丙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丙取走古董表并将其出卖给丁,构成不法管理。但《民法典》未就不法管理利益之剥夺专门规定请求权,在适法无因管理以外干涉他人权利领域的行为,应依侵权或不当得利规则处理。

丙将古董表出卖给丁,获得对待给付5.6万元,甲可能对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985条)。丙取走古董表,致甲对A专卖店享有的合同债权之原定给付利益无法实现。甲的履行利益损失虽可通过向A专卖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而得到填补,但不排除甲可能得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二、甲可能依据《民法典》第985条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本案中,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甲也不存在给付外的自愿财产支出或为他人清偿,因此需要考察的是侵害型不当得利。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得利、因他人专属权益被侵害(借他人之代价)、无法律上原因(权益变动无约定或法定的正当事由)。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1. 丙有无得利

丙处分该古董表,若处分发生效力,则其获得的利益是其向丁负担的债务消灭,即消极财产的减少,而非所取得的对价。该得利应折算为客观价值,即为清偿债务而在市场上取得标的物需要花费的金钱。

(1)丙是否实施无权处分

丙并无处分古董表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与丁达成所有权移转合意并即交付,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

(2)处分是否发生效力

除非受让人善意取得,或权利人嗣后追认,否则无权处分行为不应发生效力。

①丁是否善意取得古董表的所有权

古董表被丙取走,为盗赃物。盗赃物的无权处分,应与同为占有脱离物的遗失物无权处分作相同处理。如果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则应适用《民法典》第312条第2句关于遗失物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则。

丙与丁通过实施法律行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古董表的所有权,并完成交付。能否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的善意取得要件,需要考虑丁受让古董表时是否善意。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第1款,受让人的善意系指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而受让的标的物为动产时,《物权编解释一》第16条规定,若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本案中,无权处分标的物为古董表,而丙并非古董表收藏家圈内人,且经济条件一般,丁在受让时已觉得丙的古董表来路存疑。因此,丁并非善意,不能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更无须适用《民法典》第312条第2句。丁未善意取得古董表的所有权。

②无权处分是否经权利人追认

本案中,古董表的所有权尚未移转至甲,处分权仍由所有权人A专卖店享有。7月1日,A专卖店要求乙返还古董表,并未追认丙的无权处分。

2. 中间结论

丁未取得古董表的所有权,因而丙对丁的债务并未消灭,丙并无得利。

(二)小结

甲对丙并无基于《民法典》第985条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甲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依《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甲向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要丙有侵害甲民事权益的加害行为、甲受有损害、甲的损害与丙所为的权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丙有过错。

1. 丙是否侵害甲的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以“民事权益”统合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与《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对接,故该款的保护内容应当涵盖债权。债权的相对性仅意味着对第三人不发生“履行效力”,应在个案中经由对“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具体操作,将债权通常欠缺社会公开性的特性纳入考量,而不应直接排除对债权实现利益的侵权法保护。给付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而无法实现时,债权的实现利益即受到侵害。丙取走甲与A专卖店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古董表,并将其出卖给丁,致甲享有的债权之给付利益无法实现,该行为系通过侵害给付客体而侵害了甲的债权。

2. 甲是否受有损害

甲对A专卖店享有的买卖合同债权无法实现,存在债权利益之损害。该损害仍以差额假设确定,并采具体计算方法,为0.3万元。

3. 甲的损害与丙的侵害有无因果关系。

若无侵害权益的行为,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会引发此种损害,原则上即可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丙窃走他人存放于智能快递柜的快递。结合我国互联网交易发展现状与生活经验,快递公司所承运的货物多为寄件人出卖给收件人的标的物,快递丢失会导致收件人(买受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完全可为一般社会生活观念接受。因此,丙的侵害行为与甲无法实现债权遭受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4. 丙是否具有过错

为防止过度限制行为自由,虽然债权在客观上确定存在,但不能要求第三人在一般社会交往中对此加以识别,因此侵害债权给付利益的主观要件原则上须为故意。考虑社会现实,快递物流与网络购物存在密切联系,且快递上标识着具体特定的寄取双方信息。丙偷走快递,至少具有放任收件人的债权实现利益受到侵害的间接故意。

(二)小结

甲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向丙主张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为0.3万元。

四、结论

甲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要求丙赔偿0.3万元损失。

第三部分 甲对丁

一、请求权基础预选

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故应首先考虑基于合同的请求权。若丁无权处分未能使甲取得古董表的所有权,考虑到已无获得追认可能性,甲不得主张继续履行,甲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后半句向丁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丁违约,甲可能解除合同并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请求丁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据案情所示,甲与丁之间不存在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物法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甲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第2分句请求丁赔偿损失(√)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按《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第2分句,甲以丁违反所有权移转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需要甲与丁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丁没有处分权、甲未取得所有权、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1. 甲与丁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丁与甲经协商缔结了价款6.3万元的古董表买卖合同,并无效力瑕疵事由。因此买卖合同已因甲、丁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即生效。

2. 丁是否没有古董表的处分权

丙无权处分古董表,而丁并非善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古董表。丁不享有古董表的所有权,其并无处分古董表的权利。

3. 甲是否善意取得古董表所有权

古董表作为盗赃物,丁无权处分古董表,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12条关于遗失物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

(1)是否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的善意取得要件

若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的要件,则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12条第2句调整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为此,需要出让人与受让人实施所有权移转行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已交付、受让人为善意。甲与丁以合理价格转让古董表,并完成了交付。丁系名表收藏家,甲受让该古董表时,自交易对象、场所、时机等因素,无法知道丁无处分权(《物权编解释一》第16条)。故甲不知丁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系属善意(《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

(2)古董表作为占有脱离物是否被善意取得(类推《民法典》第312条第2句)

依《民法典》第312条第1款第2句,对于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即使受让人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的善意取得要件,权利人仍然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A专卖店得知受让人的时间并未超过二年。甲是否善意取得古董表的所有权,首先涉及返还请求权行使期间内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其次需视权利人A专卖店是否行使其返还请求权。

①古董表在A专卖店未行使返还请求权之前是否由甲善意取得

就《民法典》第311条与第312条的体系位置而言,宜认为第312条属于例外规定。第311条并未在构成要件层面排除占有脱离物,而第312条第2句例外赋予原所有权人返还请求权。而且,若采原权利人归属说,由于我国并未规定时效取得,两年期满且原权利人未请求返还情形下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两年期间内物的孳息归属或费用负担等问题较难处理。因此本文采善意受让人归属说,甲善意取得该古董表的所有权。

②A专卖店是否未行使返还请求权

占有脱离物的原权利人享有形成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一经行使,所有权即溯及回复。既然该返还请求权具有形成权性质,且具有回溯效力,则原权利人在权利行使期间内向物的现占有人主张返还,即导致交易链条中一方曾善意取得的所有权消灭。本案中,甲将古董表赠与乙,而A专卖店向乙主张返还。此时A专卖店已行使其返还请求权,故甲不得再主张已善意取得古董表所有权。

4. 合同是否不能履行

按《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第2分句,受让人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合同不能履行为前提,即出卖人嗣后不能取得真正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取得处分权。本案中,A专卖店已向乙主张返还古董表,丁无法要求A专卖店同意其无权处分。因此,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已不能履行。

5. 甲是否遭受损失

按《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甲与丁订立古董表买卖合同,本应以6.3万元的价款获得市价7万元的古董表,现可向丁主张退款6.3万元。因丁违反所有权移转义务,甲所受到的损失为0.7万元。

6. 丁得否主张请求权不发生的抗辩

本案中丁不能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并未受不可抗力影响,故丁不得依《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即获得古董表,丁不能移转古董表所有权造成甲的履行利益损失,自应为丁可得预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第1款)。可考虑的抗辩为基于《民法典》第613条免除瑕疵担保义务。

本文认为在占有脱离物无权处分的场合,物之所有权在返还请求权期间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但原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312条第2句行使形成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使所有权溯及回复。此时出卖人的违约形态具体化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民法典》第612条与第613条)。按《民法典》第613条,如果买受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权利,则出卖人不再承担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本案中,丁是名表收藏家,不能认为甲应当知道丁系自无权利人处取得该古董表。因此,丁不得主张依据《民法典》第613条免除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进而导致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发生。

(二)请求权是否未消灭、可行使

本案中针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权利消灭抗辩与权利阻止抗辩。

(三)小结

甲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第2句,解除与丁的买卖合同,进而请求丁赔偿0.7万元损失。

三、甲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请求丁退款(√)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1. 甲得否解除与丁的买卖合同

经上文分析,丁没有取得古董表的处分权,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甲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第2句解除合同。

2. 甲是否已经履行

甲已向丁履行价款支付义务,即向丁交付6.3万元价款。

3. 恢复原状是否符合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甲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价款,金钱返还之债不存在给付不能(《民法典》第579条);甲与丁之间订立古董表买卖合同,并非继续性合同。因此,甲请求丁返还其所受领的价金,与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相符。

(二)请求权是否未消灭

本案并无权利消灭抗辩。

(三)请求权是否可行使

丁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25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为此,需要甲与丁互负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甲未完成对待给付。在双务合同解除情形,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牵连性本于当事人意思,其作用亦应延续到返还关系上。本案中,甲向丁给付价款,丁向甲交付古董表。甲解除合同,双方可能互负返还义务。古董表被A专卖店追回,原物返还已不再可能(《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丁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取决于甲是否负有价额偿还义务。价额偿还实质上为风险分配的体现,一般情形中受领人无法返还原物,即有义务返还价值,但若原物返还不能可归责于另一方当事人,则不存在价值返还的义务。古董表的返还之所以在法律上不再可能,是因为丁并未取得处分权,即未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古董表被A专卖店追回导致原物返还不能,可归责于丁。因此,甲并不负担对丁的价额偿还义务,丁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小结

甲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请求丁返还价款6.3万元。

四、结论

甲可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第2句,解除与丁的买卖合同进而请求丁赔偿损失0.7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第2分句向丁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6.3万元。

第四部分 A专卖店对乙

一、请求权基础预选

A专卖店与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类似合同关系,故此处不考虑基于合同的请求权或类似合同的请求权。古董表的占有最初归属于A专卖店,现由乙占有古董表,A专卖店可能对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第1分句)。古董表最初为A专卖店所有,A专卖店可能向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古董表因乙的使用而贬值,A专卖店可能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民法典》第459条作为专门规制所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而适用。乙使用古董表,A专卖店可能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请求乙返还使用利益。

二、A专卖店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第1分句向乙请求返还古董表(×)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1. A专卖店是否为古董表的前占有人

(1)古董表的原占有状态

①最初的占有状态

古董表最初由A专卖店占有。

②A专卖店将古董表交由S快递公司运输后的占有状态

A专卖店与S快递公司订立快递服务合同,该合同是集运输(货运)、承揽、保管等合同类型于一体,又不同于上述类型的合同形态。结合快递服务合同容纳的其他典型合同内容及其与货运合同的相似性,快递寄件人与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地位相似,均系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人。A专卖店以快递服务合同为占有媒介关系,以S快递公司及其占有辅助人(员工)作为占有媒介人,间接占有古董表。

③S快递公司员工将古董表放入智能快递柜后的占有状态

智能快递柜与自动贩卖机的设置相同,其运营者不会也不需要保留合同成立与否的决定机会,故F公司放置智能快递柜即为发出要约。S快递公司员工将古董表放入F公司运营的智能快递柜,系为完成其工作任务,故其以职务代理(《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的方式,在S快递公司与F公司之间订立了保管合同。S快递公司经由F公司间接占有古董表,A专卖店经由两个阶层的占有媒介关系,仍间接占有古董表。

④中间结论

A专卖店是古董表的原间接占有人。

(2)间接占有人能否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间接占有亦为占有之一种,应享有基于占有的请求权。间接占有受侵夺,则间接占有人得请求回复被侵夺之前的占有状态,即将物返还于直接占有人,仅在直接占有人不能或不愿受领时得请求向自己移转占有。

2. A专卖店的占有是否受侵夺

占有侵夺即非经法律许可且非基于占有人意思而剥夺占有。间接占有是否被侵夺,应就直接占有为断。本案中,丙盗走古董表,既无法律许可的事由,亦未基于直接占有人F公司的意思。F公司的直接占有丧失,A专卖店的间接占有同时受侵夺。

3. 乙是否为古董表的瑕疵占有人

非经法律许可且非基于占有人意思而取得的占有,为瑕疵占有。瑕疵占有具有相对性,乙并非占有侵夺人,其继受取得之占有有无瑕疵,应视其是否承继占有瑕疵。我国法未规定占有瑕疵在何种情况下承继,依占有之法理并参酌比较法之规定,应认为仅概括继受瑕疵占有或知晓前占有人为瑕疵占有的现占有人承继占有瑕疵。本案中,乙虽为古董表的现占有人,但其占有系自甲处继受取得,对丙侵夺占有更不知情。故乙对古董表的占有并无瑕疵。

(二)小结

A专卖店不得依据《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第1分句向乙请求返还占有。

三、A专卖店可能依据《民法典》第235条向乙请求返还古董表(√)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1. A专卖店是否享有古董表的所有权

(1)最初的所有权状态

古董表最初为A专卖店所有。

(2)丁未取得古董表所有权

丁自无权利人丙处购买古董表,丁并非善意,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3)甲未取得古董表所有权

甲自丁处购买古董表。古董表系盗赃物,A专卖店行使具有形成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导致古董表的所有权溯及回复。

(4)乙未取得古董表所有权

基于A专卖店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回溯效力,甲对乙的处分成为无权处分。因此,乙未自有权利人处取得古董表所有权。甲将古董表送给乙,并未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因此,《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的要件即不满足。乙未善意取得古董表的所有权。

2. 乙是否为古董表的现时占有人

案情所示,乙为古董表的现占有人。

3. 乙是否无权占有

乙无占有本权,为无权占有。

(二)请求权是否未消灭、可行使

本案中并无针对A专卖店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消灭抗辩与权利阻止抗辩。

(三)小结

A专卖店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5条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四、A专卖店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59条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1. A专卖店得否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经上文分析,A专卖店享有古董表所有权,而乙对古董表系无权占有。故A专卖店得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2. 古董表是否因乙的使用受到损害

本案中,古董表因乙的使用而贬值至4万元。

3. 乙是否恶意占有

为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合理信赖,不应课之以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取得该古董表源自名表收藏家甲的赠与,乙并无知道自己缺乏占有本权的可能性,系善意的自主占有。

(二)小结

A专卖店不得依据《民法典》第459条向乙主张赔偿损失。

五、A专卖店可能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请求乙返还使用利益(×)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乙使用A专卖店享有所有权的古董表而获益,可能构成侵害型不当得利。乙取得古董表的占有虽系基于甲的给付,但乙取得对古董表的使用利益,是否构成对A的侵害型不当得利之判断,不因乙与甲之间存在给付关系而被排除。

1. 乙有无得利

乙的得利体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利用本身,即古董表使用利益的客观价值。

2. 乙之得利是否侵害A专卖店的专属权益

依《民法典》第240条,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归所有权人享有。A专卖店行使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312条第2句),则古董表的所有权溯及回复。因此乙获得之古董表的使用利益,本应归于A专卖店。

(二)请求权是否未消灭

依《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不再承担返还义务。本案中,乙自甲处受赠古董表,为善意得利人。乙的得利客体为使用利益,依其性质不能原状返还,取得的利益是否仍然存在,取决于乙有无节省本应支出的费用。乙本无计划使用消耗古董表,因此乙并无费用之节省,得利已不存在于乙的整体财产中。

(三)小结

A专卖店不得依据《民法典》第985条向乙请求返还使用利益。

六、结论

A专卖店得依据《民法典》第235条向乙主张返还古董表,但不得依据《民法典》第459条请求乙赔偿损失,亦不得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请求乙返还使用利益。

第五部分 A专卖店对丙

一、请求权基础预选

A专卖店与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或类似合同关系,故不考虑基于合同的请求权或类似合同的请求权。丙已丧失古董表的占有,故A专卖店对丙并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或原物返还请求权。丙取走古董表并转让给丁,为不法管理,不享有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参见第2部分“请求权基础预选”)。经上文分析,丙无权处分古董表并未使标的物被丁取得,丙所负担的债务并未消灭,A专卖店对丙并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985条)。丙取走古董表并将之无权处分,A专卖店可能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二、A专卖店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向丙主张所有权侵权损害赔偿(√)

(一)请求权是否已成立

1. 丙是否侵害A专卖店的民事权益

依《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凡侵害所有权的权能,即构成所有权的侵害,偷窃及无权处分均为侵害所有权之行为。古董表尚未交付给甲,A专卖店仍间接占有古董表并享有所有权。丙取走置于智能快递柜的古董表,并无权处分,侵害了A专卖店对古董表享有的所有权。

2. A专卖店是否受有损害

依《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受侵害导致损失的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为标准。财产在损失前后已成交的交易价格,仅系认定市场价格的依据。因此古董表的财产价值为市场价格7万元,既非A专卖店的购置成本5万元,亦非A专卖店向甲出卖古董表的价格6万元。本案中,古董表并未灭失,A专卖店的损害不能以财产全部价值计算,而应以价值损失计算。A专卖店的损害,等于财产未受侵害时的价值减去财产贬值后的价值,即3万元。此为A专卖店遭受的直接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丙的侵权同时导致A专卖店对甲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不能,进而使A专卖店失去获得对待给付的机会。然而,由于此处以7万元市价作为古董表财产损害的计算基础,A专卖店的对待给付债权虽无法实现,但在抽象计算(市场价格标准)视角下并未产生损失。

丙盗窃古董表并将之无权处分,致A专卖店违约,若甲向A专卖店主张0.3万元违约损害赔偿,该部分损失为侵害古董表所有权造成的间接损害。

3. A专卖店的损害与丙之侵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若无丙盗窃古董表并将之无权处分,古董表不会被他人使用而贬值,A专卖店亦不会因给付不能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其一,古董表之成色影响其价值,将古董表交给他人使用会导致古董表价值贬损,完全可为一般社会生活观念所接受。因此,A专卖店古董表所有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贬值损害,与丙之侵害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其二,考虑到网络购物与快递物流发展的社会现状,快递件上的标识足以使他人认识到寄件人与收件人,快递失窃使寄件人违约,可为社会一般观念接受,故丙的侵害与A专卖店0.3万元间接损失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4. 丙是否具有过错

丙盗窃古董表及无权处分,均系故意为之。

5. 丙得否主张责任减轻抗辩

(1)丙得否主张与有过失抗辩(《民法典》第1173条)

依《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具有特定的密切关系,则该第三人的过失得作为被侵权人的过失。本案中,S快递公司员工知道智能快递柜曾发生系统故障,仍将古董表放入快递柜,具有过失。在A专卖店与丙的侵权关系中,S快递公司员工与A专卖店并不存在雇佣关系等足以使S快递公司员工的人格被A专卖店吸收的密切关系。故不应将S快递公司员工的过失视为A专卖店的过失,进而减轻丙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丙得否主张数人侵权按份责任抗辩(《民法典》第1172条)

依《民法典》第1172条,数侵权人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任一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此应作为侵权行为抗辩事由之规定,使加害人得通过举证证明存在“造成同一损害”的第三人侵权而减轻自己责任。本案中,以“若无则不”法则进行判断,S快递公司员工未妥善保管古董表的行为、F公司运营故障智能快递柜的行为,与A专卖店因古董表失窃遭受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具有事实因果关系;丁无权处分古董表的行为、乙使用古董表的行为,与A专卖店遭受的直接损失(古董表经使用而贬值)具有事实因果关系。

然而,丙作为加害人主张数人侵权按份责任抗辩,以存在第三人侵权为前提。S快递公司员工对古董表失窃虽有过失,但此过失并非违反侵权法意义上合理关照他人权益的一般注意义务,而是其作为S快递公司的履行辅助人,违反源自S快递公司与A专卖店订立快递运输合同产生的妥善保管之注意义务。S快递公司及员工均无侵权法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F公司亦仅违反保管合同产生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乙作为善意占有人使用古董表,亦不可能构成侵权。丁受让古董表时本已觉得古董表来路存疑,仍将古董表出售,故既具有无权处分古董表的侵权行为,也对侵害他人权益存在过错。然而,丁的无权处分实际上以丙的盗窃及无权处分作为前提,且丙盗窃及无权处分古董表,已完全能够预见古董表受他人使用而贬值(甚至毁损灭失)。换言之,虽然存在丁的侵权行为,但丙的侵权对于全部损害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丙仍应对整体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小结

丙不得主张责任减轻抗辩。

(二)请求权是否未消灭、可行使

丙并无权利消灭抗辩与权利阻止抗辩。

三、结论

A专卖店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要求丙赔偿3万元贬值损害;若甲向A专卖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A专卖店可要求丙赔偿0.3万元间接损失。

文字整理 | 中国政法大学 彭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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