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远集团是一家多元化企业集团,旗下有多个子公司和投资平台。2025年发生了好几件事,每件事都涉及合并报表的边界判断。
事情一:持股95%的项目公司,能说不合并就不合并吗?
智远集团旗下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远达置地,智远集团持股95%,另外5%由当地一家合作方持有。远达置地就是一个典型的项目公司,成立就是为了开发一个楼盘,开发完了就清算注销。
财务总监老钱觉得,远达置地的事情都是预先定好的——土地买好了、规划批了、施工单位定了,公司管理层根本没有决策权,所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这个想法,在实务中非常普遍,但监管是明确不认可的。
2023年会计监管报告说了:部分上市公司持有多个股权比例超过90%的项目公司,仅简单以"项目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已预先设定、公司不具有决策权"为由,未将相关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监管明确指出,对于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仍存在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分析并识别项目公司成立后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及其决策机制,并评估其是否可以主导项目公司相关活动。
远达置地虽然业务模式是"预定"的,但什么时候开盘、什么价格卖、要不要提前还贷、收到的预售款怎么管理——这些决策都会影响最终的回报。智远集团持股95%,在股东会、董事会都有绝对控制权,不能因为"项目是定好的"就不并表。
事情二:收购了一家金融机构,但监管没批,能并表吗?
智远集团2025年收购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通达租赁,对方是持牌金融机构。智远集团跟原股东签了收购协议,付了50%的价款,已经实际控制了通达租赁的经营管理。
但问题来了:融资租赁公司是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的,智远集团作为收购方,不符合融资租赁公司控股股东资质条件,股权变更申请被监管退回了。
老钱觉得,协议签了、钱付了、人也派过去了,这不就是控制了吗?应该并表。
这又错了。
2023年会计监管报告专门举了类似案例:上市公司收购某持牌金融机构,但不符合该类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资质条件,被收购的金融机构股权变更也无法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此,上市公司因签订了收购协议并支付了部分价款,错误地认为其取得了该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并将该金融机构纳入合并范围。 监管明确:该项收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无法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不应将该金融机构纳入合并范围。
合并报表的控制权判断,不仅要看"你能不能控制",还要看"你合不合法地控制"。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取得监管批准,而你又拿不到这个批准,就算你派人去管了,也不能并表。
事情三:一个子公司破产清算了,还要不要并表?
智远集团旗下还有一个子公司——智诚物流,这几年经营不善,资不抵债。2025年11月,法院裁定受理智诚物流的破产清算申请,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指定破产管理人。
老钱觉得,法院都裁定破产了,这公司肯定不属于我们了,不用并表了吧?
这个判断,时点很重要。
根据会计实务案例的倾向性建议:在主动清算的情况下,母公司对进入清算阶段的子公司能够继续实施控制,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进入清算阶段子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非原母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时,原母公司对其已丧失控制权,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智诚物流的情况是:法院虽然受理了破产申请,但截至年报日(12月31日)尚未指定破产管理人。也就是说,相关活动的决策权还没有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原母公司智远集团仍然保有对智诚物流的控制权,应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裁定日期是11月,距离年末还有一个月,不是"敏感时点"的问题,而是破产管理人还没指定,控制权就没转移。
事情四: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以1块钱卖给控股股东,收益怎么算?
智远集团还有一个子公司——智达科技,连续亏损,净资产已经是-2000万元,对母公司还有1个亿的欠款。
2025年底,智远集团以1块钱的名义价格,把智达科技100%股权转让给了自己的控股股东——智远集团母公司。同时签了补充协议,控股股东承诺代智达科技偿还对智远集团的1个亿欠款。
老钱觉得,这1个亿的债务被承接了,再加上1块钱的转让对价,股权处置收益应该进当期损益,利润表上好看多了。
上交所2026年第2期的案例,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根据上交所的分析:交易价格公允性方面,A公司向其控股股东C公司转让评估价值为负数的B公司股权,C公司除支付名义对价外,还将承担B公司对A公司的1亿元欠款,在B公司评估值为负数的情况下,应进一步论证交易整体对价的公允性。商业合理性方面,A公司应谨慎评估控股股东向其购买资不抵债子公司的原因。
关键点在于:如果该交易明显使上市公司单方面获益,应审慎考虑是否应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单方面获益,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而不是当期损益。
合并报表,到底该怎么判断?
智远集团的四件事,实际上反映了合并报表实务中的四个核心难点:
第一,控制权的判断不能只看表面。 持股95%的项目公司,不是"业务定好了"就能不并表的。控制权取决于你能否主导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而不是业务模式是否固定。
第二,控制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合规。 收购金融机构需要监管批准,批不下来就不能并表。协议签了、钱付了,不代表法律上取得了控制权。
第三,控制权的丧失以实际转移为准。 破产清算不是一纸裁定就失去控制权,要看破产管理人有没有实际接管。管理人没指定,控制权还在母公司手里。
第四,向控股股东出售子公司的损益,不能简单地进利润表。 如果交易明显使上市公司单方面获益,且基于双方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实质上是资本性投入,应该进权益,不能美化当期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