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和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8月13日,天津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白皮书(2024年8月—2026年8月)和6个典型案例。中新社、法治日报、天津日报、天津电视台、津云等多家新闻媒体代表受邀参加。

据了解,天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案件,两年来,共受理各类生态环境案件7245件,审结7094件。全市法院持续优化司法举措,服务保障京津冀生态协同发展,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持续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裁判规则调研总结,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审判能力水平,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文化传承发展的若干举措》《关于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若干举措》等。2个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4个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此外,天津法院还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强化府院联动,不断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下一步,天津法院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各项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进一步统筹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为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大都市贡献司法力量。
白皮书具体讲了哪些内容?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案件

全市法院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024年8月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生态环境案件7245件,审结7094件。
(一)生态环境刑事审判工作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非法采矿、非法排放危险废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滥伐林木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助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系统保护。
(二)生态环境民事审判工作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民事审判预防、修复、救济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生态环境行政审判工作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审判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环境、国土、林业、草原、地质矿产、能源、水利等行政管理领域的各类行政案件,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通过对各类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更好促进依法行政。
(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
全市法院积极稳妥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融入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依法判决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持续优化司法举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

全市法院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和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服务保障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工作事项,不断丰富拓展协作方式。市一中院邀请京津冀十三家法院、生态环境部门举办“明允·法治研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交流论坛,进一步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和专业素养。市三中院、天津海事法院等京津冀辽鲁五地十三家法院共同签署倡议书,全面加强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宝坻区法院组织召开潮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与京津冀七家法院共同签署《潮白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从审判业务协作、团队建设、信息共享等方面探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新路径。
(二)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全市法院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严惩恶意偷排、伪造数据、虚假处理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促进相关行业进行绿色设备、绿色生产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
(三)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
全市法院坚持生态优先理念,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物种群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市高院与市规划资源局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蓟州区法院和宝坻区法院分别在于桥水库和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和教育示范保护地,因地制宜开展增殖放流、河口海湾生态修复,湿地安全防护、野生动物保护等行动,有效践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修复理念。河北区、津南区、静海区法院在对区域内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积极探索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充分发挥司法导向作用。滨海新区法院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积极探索以增殖放流的形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

三、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生态环境审判能力水平

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多类型案件,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全市法院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裁判规则调研总结,生态环境审判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一)持续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
全市法院坚持以专业化为抓手,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审判组织建设。市高院民一庭在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审判团队,各中级法院也组建了新的生态环境审判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滨海、西青、蓟州、宁河、宝坻、静海、武清七家法院在前期建立环境资源法庭的基础上,实现辖区内生态环境案件的集中管辖。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合召开生态环境疑难问题研讨培训班,在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锻炼。全市法院1个集体、3名个人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1个集体和3名个人获全国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行动表彰。
(二)加强生态环境裁判规则调研总结
市高、中院加强对生态环境审判实体规则和程序规范的研究,不断总结生态环境类案件裁判规则,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细化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入罪条件和量刑标准,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案件审理规则,促推裁判标准尺度统一。近年来市高院连续发布七期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强化规则指引和业务指导。针对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高质量完成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法典适用背景下认购碳汇裁判规则、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法典化建构等多项调研课题,实现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双轮驱动。天津法院审理的2件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文物保护、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4件生态环境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三)探索创新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机制
市高院制定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文化传承发展的若干举措》,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重点风貌建筑、整体海洋水系的保护力度,发布一批服务保障文化传承发展典型案例,为推动我市文化传承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与大运河沿线八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三十余家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座谈交流,就大运河生态与文化保护中的审判实务问题加强研讨、凝聚共识。市高院制定《关于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若干举措》,从精准聚焦服务保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保护传承利用机制创新等六个方面细化司法举措,推动《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贯彻实施。市高院与长城沿线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发布《长城司法保护倡议书》,在跨域立案、执行联动、审判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促推构建长城司法保护新格局。蓟州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独乐寺发布文物司法保护令,以司法之力守护中华民族宝贵文化遗产。

四、强化多元共治,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全市法院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履职尽责,强化府院联动,不断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一)持续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调联动
强化府院联动,进一步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天津海事法院与市三分检、国家海博馆联动共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平台,创新开启司法力量与海洋文化阵地协同护海新模式。滨海新区法院深化跨部门协同机制,与海警局、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共研非法捕捞案件行刑衔接规范化机制,会签《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指引》,以制度固化联动成效,以协作筑牢水域屏障。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
全市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生态环境争议的源头预防、实质化解。天津海事法院完善跨区域司法执法协同体系,联合海事行政机关设立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固化协同机制,整合司法与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海事纠纷前端化解,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宁河区法院、宝坻区法院积极应对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新挑战,依法妥善审结涉无人机喷洒农药环境侵权案件,联合区农委发布“无人机植保风险提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预防性措施,推进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向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延伸,护航农业乡村绿色发展。
(三)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力度
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司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静海区法院聚焦团泊湖等区域环境保护,联合区生态环境局组建环保巡查队,定期开展生态宣讲和巡查。宁河区法院创新建立“生态法治实践课堂”,以七里海湿地、古树名木等身边生态资源为法治样本,以案释法讲述生态守护故事,实现法治教育与生态传承的同频共振。西青区法院向辖区居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公众增强环保意识,建立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全市法院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展示环境司法保护成果,扩大环境司法宣传影响力,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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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