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是自由贸易港核心制度红利,伴随政策持续落地,依托免税额度套利的“套代购”走私演化成为极具海南地域特色的新型走私犯罪。区别于内地口岸以绕关、伪报为主的传统走私形态,海南走私属于典型政策套利型犯罪,司法实践长期围绕两大核心难题持续产生分歧:其一,如何厘清离岛免税套代购罪与非罪边界,正确区分个人自用代购、行政违规与刑事走私;其二,套代购案件偷逃应缴税额应当以何种价格作为计税基准,当前普遍采用免税店零售价计核模式存在显著法理缺陷。
随着海南全岛封关运作落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全新监管框架即将运行,岛内货物、二线进出境货物监管规则重构,传统套代购犯罪模式或将逐步萎缩,零关税货物违规内销、加工增值政策套利等新型走私风险持续上升。
本文依托2021—2026年海南生效裁判文书、海关一线办案实践,结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两高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辅以典型生效判例展开规范分析与法理论证。文章厘清实务误区:商品最终用途(自用/贸易)本身不能等同于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主张套代购案件应当优先以货物原始进口完税价格核算偷逃税款;同时预判封关之后监管变革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提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完善多层次治理体系的路径。本文兼顾控、辩、审多元视角,可为海关监管、司法办案、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助力海南自贸港反走私法治体系建设。
前言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是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核心政策工具,在政策红利持续释放的同时,依托免税制度滋生的“套代购”走私逐步形成具有海南地域标识的新型走私形态。随着全岛封关运作落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全新监管格局正式运行,岛内货物流通规则、二线货物管控机制重构,走私风险类型、作案模式、监管逻辑将发生深层次调整。
本文立足于2021—2026年海南各级法院生效走私刑事案件裁判样本、海口海关缉私一线办案实践,系统梳理当前海南走私犯罪整体态势,聚焦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罪与非罪边界、偷逃应缴税额计税依据两大核心法律争议展开规范与法理双重辨析,结合典型刑事判例剖析司法尺度分歧,预判封关之后走私风险演变趋势,梳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套规范性文件,对比海南自贸港监管模式与内地传统海关监管制度的本质差异。本文兼顾控、辩、审多元视角,重点吸纳辩护视角下实务争议观点,为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完善海关监管体系、防范自贸港制度套利风险提供理论参考与实务指引。
一、近五年海南省走私犯罪总体态势(2021—2026)
依托海南自贸港建设推进、离岛免税政策持续扩容,区域走私犯罪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传统海上绕关走私案件持续回落,依托政策套利滋生的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成为刑事案件最主要类型;与此同时,零关税货物擅自内销、加工增值政策套利、跨境电商伪报走私等新型走私风险逐步显现,案件特征与内陆口岸、沿海大港走私存在显著区分,具备鲜明自贸港特色。
根据生效裁判统计,2021至2026年,海南各级法院审结走私刑事案件320余件。其中,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件230余件,占全部生效判决案件72%左右;海上偷运冻品、海产品、卷烟等传统走私案件56件,占比约17.5%,案件数量呈现逐年萎缩态势;自贸港零关税货物违规内销、加工增值政策套利、跨境电商走私案件34件,占比约10.5%,案件数量稳步缓慢增长,随着全岛封关运作推进,潜在风险持续上升。
(一)
案件突出特征
1.
案件类型高度集中,政策套利型走私成为主流
生效刑事判决中,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占据绝对主体;海上传统绕关走私持续承压、规模收缩;自贸港相关新型走私尚处于起步增长阶段。区别于内地走私以绕关、伪报进出口货物为主,海南走私根植于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典型制度套利型走私,这也是海南走私案件最核心的地域特征。
2.
犯罪组织链条化、底层人员工具化
形成出资组织者、招募中介、“人头”旅客、岛内提货人员、省外分销商完整分工链条。团伙借助社交平台招募游客、在校学生、短期务工人员出借免税额度;底层参与者大多只负责单一提货环节,上下游信息相互隔绝,主观明知认定成为案件核心争议。大量生效判决显示,团伙案件普遍分层处理,组织者多认定主犯,单纯出借额度、领取小额报酬的旅客大多认定从犯,但各地量刑尺度仍存在差异。
3.
跨区域特征极其突出
货源集中于海口、三亚各大免税经营门店,货物通过物流销往广东、福建、江浙沪等全国多地。超过六成套代购案件由省外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多地联合办案常态化,在案件管辖、证据调取、偷逃税额核算方面极易产生分歧,部分案件因管辖争议、异地取证周期长引发程序争议。
4.
作案手段持续迭代,隐蔽性不断增强
早期以线下陪同旅客现场采购为主;现阶段大量转向线上免税商城下单、集中提货、统一邮寄分销,规避旅检现场当面核查;资金往来普遍采用私人账户分散转账、多账户拆分收付,完整资金链条取证难度加大。
5.
裁判规则逐步成型但尺度尚未完全统一
法〔2022〕192号指导意见出台后,套代购走私入罪标准得到统一,司法机关确立基础认定规则:以牟利为目的,借用、收购离岛旅客免税额度采购商品对外销售,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但自用代购与商业套购界限、税额核算规则、共同犯罪层级划分等问题,各地裁判尺度仍存在明显差异。
二、海南走私犯罪主要行为模式
(一)
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
1.
组织套购模式:
组织者通过中介招揽具备离岛资质人员,收购、借用他人年度免税额度,集中采购美妆、箱包、腕表等免税商品,归集货物后销往省外牟利,是司法实践最为常见类型,此类大案占比高,基本属于团伙犯罪。
2.
个体牟利型代购模式:
行为人利用本人离岛免税额度,多次采购免税商品,长期对外加价转售赚取差价,未大规模招募其他人员,多为中小规模独立从业者,涉案偷逃税额大多集中在10万—50万元区间。
3.
线上归集分销模式:
依托线上免税购物渠道,提前安排旅客下单,离岛后统一提货、打包邮寄,规避旅检现场监管核查,近年此类模式案件增速显著。
(二)
传统海上绕关走私
依托环岛绵长海岸线,小型船舶选择非设关地偷运境外冻品、海产品、卷烟。此类案件总量持续下降,多为“蚂蚁搬家式”小额多次运输;底层运输人员仅领取小额报酬,幕后货主远程操控,跨境证据调取困难。生效判决显示,该类案件偷逃税额跨度较大,部分案件因无法查实完整货物流向、境外货源信息,税额认定层面控辩分歧突出。
(三)
自贸港政策衍生新型走私
第一,享受零关税政策市场主体,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零关税设备、货物对内销售;第二,虚构加工流程,刻意满足加工增值比例硬性要求,套取政策优惠后内销牟利;第三,跨境电商渠道通过低报价格、伪造清单等方式走私消费品。当前案件基数不大,封关之后,随着岛内货物流通规则调整,增长趋势值得持续关注。
三、司法实践核心法律疑难问题
(一)
套代购行为性质认定:罪与非罪的边界辨析
1.
制度规范根基
海南离岛免税制度核心约束在于:免税额度专属实际离岛旅客,免税商品限定个人自用,严禁通过收购、借用他人额度规模化采购,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牟利。核心规范性文件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明确离岛免税商品属于个人自用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海关总署2020年第79号公告,列明组织利用他人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利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法〔2022〕192号),作为办理套代购走私刑事案件核心司法文件。
2.
关键法理澄清:货物用途≠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实务中长期存在认知误区:单纯区分商品最终是自用还是用于贸易分销,直接作为认定是否逃避海关监管的标准。对此必须厘清:行为人购买免税商品用于自用或者用于贸易分销,用途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逃避海关监管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独立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用途仅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行为违法程度的重要参考要素,二者不能混同。
旅客依规使用本人额度采购商品自用,完全符合监管规则;即便旅客正常采购自用免税品,事后临时起意对外出售,因提货环节不存在规避监管的客观行为,一般不认定走私犯罪。
套代购行为违法本质,不在于货物最终用于销售,而在于通过借用、收购多名旅客额度的方式,架空离岛免税制度“额度专属、自用限制”的监管条件,违规批量获取免税货物,未经补缴进口税款流入内地市场。换言之,规避监管的行为载体是归集他人额度集中采购,牟利目的,是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标尺。
3.
两类行为的区分标准
(1)事前预谋型套购:事先招募“人头”、约定报酬,采购之初即计划归集货物向外分销,主观具备牟利目的,客观实施规避额度监管集中购货行为,具备完整走私故意,依法认定走私犯罪;
(2)自用采购后临时起意转卖:旅客基于自身消费需求购买免税品,事后临时加价出售,不存在事前套购预谋,提货环节没有实施规避监管行为,一般不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合法无偿帮带与刑事套代购区分标尺:是否具备持续性转售牟利目的。偶发、面向特定亲友、不存在持续获利的帮带行为,属于政策允许范畴;持续批量采购、面向不特定公众经营、稳定赚取佣金或差价,大量借用他人额度集中购货,架空免税监管规则,具备刑事违法性。
4.
主观明知认定规则
套代购案件大多依靠间接证据推定主观故意。典型争议:底层出借额度旅客仅知晓出借额度可以获取小额报酬,但并不清楚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能否认定具备走私犯罪故意。
司法层面普遍采用概括故意标准:行为人明知自身提供购物额度,采购商品会被回收对外转卖,即可推定其知晓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大量生效判决采纳该推定规则;但辩护层面应当区分组织者、中介、底层旅客认知水平,不能同等评价;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隐瞒法律后果、诱导参与情形,部分案件底层参与者因认知有限获得从轻、缓刑处理。
5.
典型判例参考
判例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1刑初XX号
房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前往海南,收购多名旅客离岛免税额度,批量采购腕表、化妆品,归集后通过物流销往深圳、广州,偷逃应缴税额1321万余元。法院认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额度套购免税商品对外销售,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区分主从犯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裁判核心观点:套代购行为的违法性核心在于批量借用他人额度,突破个人自用限制,并非单纯商品转售行为。
(注释:该案为海口中院公开宣判典型案件,完整裁判文书尚未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案号隐去末尾数字。)
判例二: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8刑终XX号
房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前往海南,收购多名旅客离岛免税额度,批量采购腕表、化妆品,归集后通过物流销往深圳、广州,偷逃应缴税额1321万余元。法院认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额度套购免税商品对外销售,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区分主从犯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裁判核心观点:套代购行为的违法性核心在于批量借用他人额度,突破个人自用限制,并非单纯商品转售行为。
(注释:该案为海口中院公开宣判典型案件,完整裁判文书尚未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案号隐去末尾数字。)
(二)
偷逃应缴税额认定核心争议:计税价格选取标准
偷逃应缴税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的核心基础。当前海南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免税店零售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从关税法理本源、现行海关计核规范审视,该标准存在先天缺陷。
国家税收损失发生在货物境外进口环节,损失的是商品进口环节应当征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店零售价格叠加了免税企业运营成本、仓储、人工、商业利润等境内流通环节增值部分。按照该价格计税,等同于将流通附加成本一并计入计税基数,人为放大偷逃税额,无法客观反映国家实际流失税款。实务中三类候选计税价格逐一辨析:
1.
货物原始进口完税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海关总署2024年第16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擅自销售减免税货物涉嫌走私的,应当以该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离岛免税商品属于减免税进口货物,套代购行为本质属于违规利用减免税政策套利,理应适用同一估价规则。进口环节税收损失仅产生于境外货物通关入境之时,境内零售环节产生的各类经营成本、商业利润,与进口税收无关,不应纳入计税基数。
现实障碍:免税经营企业大批量统一进口商品,分散零售给不同旅客,侦查机关逐一对单件商品调取进口报关单证、贸易合同、付汇凭证存在取证难度。但取证困难,不能改变法定估价顺位,更不能直接跳转适用零售价格。在能够调取同型号、同期进口同类货物报关资料情形下,应当参照同类货物原始进口完税价格计核税款。
2.
行为人内地分销销售价格
司法实践极少采纳该标准,理论上亦不具备合理性。下游分销价格叠加额度使用费、物流费、团伙利润、中介佣金等多重附加成本,远超商品本身进口价值。以此计税,会造成流通增值部分重复计税,缺乏海关估价规范支撑。
3.
离岛免税商店零售成交价格
该标准规范来源为《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第八条,该条款规制对象为旅客个人超额度购物、现场补缴税款的行政场景,属于旅检现场简易征税规则,不能直接平移适用于刑事走私案件税款计核。
行政监管简易征税规则与刑事计核估价规则适用场景、立法目的完全不同。刑事计核应当优先遵守《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确立的估价顺位,不能直接借用行政补缴税款定价模式。同时衍生系列实务分歧:订单标价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优惠券、会员折扣、积分兑换商品、赠品是否计入涉案货值,各地裁判尺度不一。单纯依据购物订单机械核定税额,无法甄别真实货物流转情况,极易造成数额虚高。
(三)
其他高频法律争议
1.
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难题
团伙内部层级清晰:顶层出资组织者、招募中介、提货人员、省外分销商、出借额度旅客。
争议焦点:仅负责联络旅客、安排提货的中间介绍人能否认定为主犯;单纯出借额度、仅领取少量佣金的旅客,是否一律认定为从犯。生效裁判尺度存在分化,部分案件不加区分追究底层参与者刑事责任,出现量刑不均衡问题。衍生争议:省外买家直接向套代购团伙收购免税商品,是否适用《刑法》第 155 条间接走私规则,目前海南本地生效判例对此持审慎态度,直接认定间接走私案例较少。
2.
犯罪既遂标准分歧
控方主流观点、绝大多数生效判决认定货物提货脱离免税监管区域即成立既遂;辩方观点认为仅有采购行为、尚未对外销售,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存在未遂适用空间,但该观点在判决中采纳率极低。
3.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衔接问题
单次套购偷逃税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多次实施情形下金额如何累计计算;一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的适用条件。大量小额参与者先被海关行政处罚,后续深挖团伙案件时一并刑事追诉,当事人常就既往行政认定提出程序抗辩。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处罚对应的违法事实符合追诉条件的,可以纳入刑事金额累计,但应当保障被告人对每一笔事实完整质证的权利。
四、全岛封关运作背景下海南海关监管新态势与走私风险预判
区别于内地传统海关监管模式,封关之后海南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特殊监管体系,这也是海南自贸港区别于全国其他地区最核心的制度特征。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财关税〔2025〕12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等法规文件,监管重心由传统口岸一线,转移至岛内与内地之间的二线通道,走私风险形态将发生深刻调整。
(一)
监管制度结构性变化
1.“一线”即海南与境外之间,货物原则上自由进出,负面清单以外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二线”即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内地关境之间,货物从海南进入内地,按照进口货物管理,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货物在海南岛内自由流通,无需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监管模式的重构,直接改变了走私行为的实施路径、认定逻辑,内地长期适用的走私认定规则,无法完全适配海南封关后的特殊环境。
(二)
走私风险演变预判
第一,传统离岛免税套代购生存空间持续压缩。二线口岸查验机制完善之后,通过客运渠道分散携带免税品出岛、物流寄递分销的查缉力度提升,传统依靠旅客“化整为零”的套代购模式成本上升,团伙运作模式进一步隐蔽化、线上化。
第二,走私行为重心或将向零关税货物、岛内加工增值货物转移。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岛内零关税政策、加工增值免关税规则,虚构生产场景,将零关税货物直接运往内地销售,形成新型制度套利走私链条,此类案件目前裁判规则储备不足。
第三,线上交易、虚拟资金结算将进一步普及,人货分离、资金与货物分离特征更加突出,完整证据链条收集难度加大。
第四,行政监管规则与刑事司法认定标准需要协同调整。封关之后货物监管属性发生变化,现有针对离岛免税的法〔2022〕192号指导意见如何与二线监管制度衔接,亟需公检法司、海关常态化会商统一执法司法口径。
(三)
封关衍生全新法律课题
封关之后,离岛免税商品、零关税商品、保税货物、岛内普通货物监管属性区分更为复杂。对于违规将岛内享受税收优惠货物运入内地的行为,究竟属于后续走私、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还是新型违规行为,理论与实务尚未形成统一共识;套代购现有裁判经验,无法直接平移适用于封关后的新型货物违规内销案件。
五、完善监管与统一司法认定的对策建议
(一)
统一套代购走私的定性裁判标准
严格坚持双层审查模式:客观上是否实施借用他人额度、架空离岛免税监管条件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事前转售牟利的目的。厘清核心边界:货物最终自用或者用于贸易,只是主观目的表征,用途本身不直接构成逃避海关监管。逃避监管客观行为,体现在违规利用他人免税额度批量采购免税商品。区分事前预谋套购与自用后临时转售,合理划定刑事打击边界,避免打击扩大化。
(二)
规范偷逃税款计核估价规则
确立法定估价顺位:套代购案件应当优先采用涉案商品原始进口完税价格作为计税基准。原始进口价格确实无法完整调取时,应当在免税店零售价格基础上,合理扣减境内运营成本、商业利润,不得直接将零售价格全额作为计税基数;严格区分行政现场补税规则与刑事计核规则,禁止直接套用旅检简易征税标准。同时规范证据采信,无物流记录、下游销售证据佐证的订单,不得纳入涉案金额。
(三)
构建分层化刑事处置机制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团伙组织者、出资者、核心分销商;对于单纯出借额度、领取小额报酬、认知能力有限的底层参与者,充分适用从犯、认罪认罚、缓刑等制度,实现量刑均衡。
(四)
建立适配封关运作的协同治理机制
推动海关、公安、检察、法院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针对封关后新型走私行为及时形成统一执法指引;完善免税购物实名、额度闭环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预警异常批量采购行为;健全跨省份缉私协作机制,解决套代购跨区域案件管辖、异地取证难题。加快梳理零关税货物、加工增值货物违规内销的认定标准,填补封关之后司法规则空白。
六、结语
近五年海南走私犯罪呈现鲜明的地域特征,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是当前最主要案件类型,区别于内地绕关、伪报类传统走私,属于依托自贸港特殊税收政策产生的制度套利型犯罪。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两大核心矛盾长期存在:一是套代购行为罪与非罪、刑事犯罪与行政违规的边界;二是偷逃应缴税额计税价格如何选取。
从法理层面看,当前司法通行的以免税店零售价格计核税款的模式,属于实务变通方案,存在先天法理缺陷。从关税原理以及统一走私案件计核规则出发,套代购案件应当优先以原始进口完税价格作为计税基准。零售价格包含境内流通环节各类成本与利润,以此核算偷逃税额,超出国家实际税收损失范围,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海南全岛封关运作,二线监管体系落地,走私风险持续演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厘清行政监管规则与刑事裁判标准的边界。既要依法打击利用自贸港政策实施的走私犯罪,也要规范司法尺度,防止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张,平衡自贸港对外开放、政策红利释放与反走私底线管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法〔2022〕192号)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
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5.财关税〔2025〕12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6.《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
7.海关总署《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供稿 | 金桥百信全国刑事业务中心
编辑 | 冼嘉慧
审定 | 邱祖芳

邱祖芳律师
金桥百信董事局董事、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重点业务领域:职务犯罪、走私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