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月纯律师


结论:
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1
法规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公司已解散;
②股东未经依法清算;
③股东制作并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
④该虚假清算报告被用于骗取注销登记;
⑤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失。
该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区别在于: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制的是“未经清算直接注销”且“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形,责任形态为“清偿责任”(对公司全部债务负责);第十九条规制的是“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情形,责任形态为“赔偿责任”(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限)。两者在实务中可能竞合,债权人可选择主张或同时主张。
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该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属于清算组成员故意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02
司法实践裁判倾向

该争议焦点下,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倾向是,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应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标准严格,只要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即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下精选参考价值最大的2个案例进行正文逐案深挖:
在(2022)沪02民终3822号入库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中,法院认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的,视为全体清算组成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共同侵权,进而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清算组成员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应当综合成员身份、能力、履职可能性等客观情况以及是否有意拖延、拒绝履职等主观因素予以区分认定。
该案中,上海某实业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李某、郑某及司机杨某组成。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某银行上海分行,且通过虚构清算结果形成《注销清算报告》后注销公司。法院认为,李某、郑某作为股东和清算组负责人,知悉公司债务,消极不进行清算并放任虚构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杨某作为司机,不具备独立履职能力,客观上无法履行清算职责,且无证据证明其有逃避或怠于履职的主观动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本案的指引在于: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并非“一刀切”,法院会区分不同成员的身份、能力和主观状态。对于实际控制清算的股东或高管,责任较重;对于仅为凑数、未实际参与清算的“挂名”成员,若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可能免除责任。
在(2021)苏0281民初2050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中,法院认为:清算组成员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乐诚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陈建江、李兵、邬晓萍组成。清算组仅在《江南时报》上刊登公告,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俞平。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就其清算行为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三被告未能提供乐诚公司清算的资产状况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令其对俞平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对本案的指引在于:清算组成员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清算组成员需证明其行为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否则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股东以“仅为名义股东”或“不知情”为由抗辩,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END

张月纯
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河南省律师优秀辩手
平顶山市律检辩论赛个人最佳辩手
平顶山律师协会青工委员
高级企业合规师
承接全国民事刑事商事案件,个人主攻企业公司法方向。
联系方式:1853752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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