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共5编、1242条,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整合了现行30余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供应链物流行业是法典影响最深、牵涉环节最广的领域之一。一条完整的供应链,从货主委托、平台撮合、公路/水路运输,到仓储中转、末端交付,几乎每一个环节、每一类参与者,都被法典划定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义务。与此同时,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上升为法律义务,把"双碳"目标法定化,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这些都对以能源消耗和移动排放为特征的物流行业构成深远影响。
本白皮书由货满e家工程中心发起编制,面向供应链物流行业的全环节、全参与者。白皮书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篇"法典要义"系统阐述法典的立法背景、结构体例与各编核心制度;第二篇"行业影响与义务清单"逐一梳理货主、公路承运商、水运船东、仓储方、物流平台、供应链采购方以及一线作业人员七类主体的义务边界;第三篇"行业具体落实指引"给出操作级、分阶段的落地路径。白皮书旨在为行业提供一个可落地的法典适用参照,供行业同仁、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参考。


以下判断均由货满e家工程中心基于对法典的系统研读得出,均有具体条款支撑,欢迎行业同仁、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指正交流:
1. 法典将供应链物流从"排放末端"纳入"全过程管控"。
法典不再仅针对尾气、噪声等单一排放,而是通过"运输结构优化—移动源排放—运输过程防遗撒—固废三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全链条条款,把绿色低碳发展上升为法律义务(第9条)。
2. 每个环节的主体,都有一部"义务清单"。
货主要如实告知(第385条)并审核受托方(第490条);承运商要管住排放与跑冒滴漏(第220、226、241、475条);船东要持证投保、先申报后进出港(第381、383、384条);仓储方要防渗漏、报储罐(第412、414条);平台要审资质、防连带(第490、1075—1079条)。
3. "危险货物与危险废物交叉"是全行业最易忽视的盲区。
废矿物油(HW08)、废酸(HW34)、废碱(HW35)等货物,既是危险货物、又属法典第537条规制的危险废物,运输须双重合规,货主与承运商须双重识别。
4. 污染危害性货物"先申报、后进出港"是水路液货的硬性流程。
第384条要求载运油品、化学品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前向海事申报并获批,是易被忽视的流程性义务。
5. 油库"地下储罐信息报送"是仓储合规最易遗漏项。
第414条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报送地下储罐信息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该义务写入排污许可证。
6. 平台的"连带责任"与作业方的"实体责任"是两套并行体系。
平台若明知或应知作业方无资质仍予撮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与惩罚性赔偿(第1052—1082条)。全行业主体都须认清自己的责任坐标。
7. "双碳"不再是政策倡导,而已入法。
法典确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第1032—1040条)。物流行业作为能耗与排放重点领域,须提前布局碳排放核算与碳足迹管理能力。


第一章 法典的立法背景与历史地位
1.1 立法背景
生态环境法典诞生于"美丽中国"建设进入关键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在法典编纂之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已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保护等30余部单行法为主干的庞大法律体系。然而,"法律林立"也带来了制度碎片化、规则冲突重复、体系逻辑不清等问题。
法典编纂的核心目标,正是通过"适度法典化"的方式,将这些分散的制度进行系统性整合,构建一个逻辑自洽、协调统一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实现从"污染防治法"向"生态环境综合法"的跃升。
1.2 历史地位
法典具有多重开创性意义:
·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继《民法典》之后再次彰显了中国法典化的立法能力;
·世界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为全球生态环境法治提供了中国方案;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双碳"目标法定化,是世界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开创性举措。
1.3 "适度法典化"模式
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而非将全部生态环境法律"一网打尽"。其处理方式是:将具有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制度编纂进法典,而将具有领域特殊性、技术性的内容保留在单行法中,形成"法典 + 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法典第1239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这一格局提供了法律衔接依据。
第二章 法典的结构体例
2.1 五编架构
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
编 | 名称 | 核心内容 |
第一编 | 总则 | 基本原则、监督管理、规划分区、标准监测、环评、生态补偿、应急、保障、信息公开(9章147条) |
第二编 | 污染防治 | 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污染防治 |
第三编 | 生态保护 | 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地等 |
第四编 | 绿色低碳发展 | 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碳足迹、碳排放权交易、循环经济 |
第五编 | 法律责任和附则 | 责任通则、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2.2 施行后的法律更替
法典施行后,以下10部法律同时废止(节选关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其余涉及大气、水、固废、噪声等领域的单行法,其与法典重复的内容被整合,法典施行后以法典为准;法典未规定的领域性具体内容,仍可适用相应单行法(第1239条)。
第三章 总则编要义
总则编共9章、147条,是法典的"统帅",确立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通用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
3.1 立法目的与核心法益(第1条)
法典第1条明确立法目的: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其中,"生态环境权益"首次被明确纳入国家法律保护的法益,被学界评价为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权表达,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3.2 六项基本原则(第6条)
法典确立六项基本原则,是理解与适用全部条文的根本遵循:
1. 预防为主——从源头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非事后补救;
2. 系统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
3. 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优先于单纯经济效益;
4. 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5. 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6. 损害担责——污染者、破坏者依法承担责任。
3.3 通用法律制度
总则编将适用于各领域的通用制度集中规定,主要包括:
·生态环境规划与分区管控制度:通过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差异化的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标准制度:国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五章,详下);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度;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3.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变化
总则编第五章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内容纳入,并作出重要修改:
·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管理:这是法典的标志性创新,意味着项目环评不仅要评污染,还要评碳排放;
·环评技术单位须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对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不予批准的具体情形;
·增加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实施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对物流行业的意义:新建物流园区、港口、仓储设施、油库等项目,其环评将同时审查污染排放与温室气体排放,行业在设施规划阶段即须统筹"减污 + 降碳"。
第四章 污染防治编要义
污染防治编是法典体量最大、与物流行业关系最直接的编,涵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化学物质、电磁辐射与光污染等污染防治。
4.1 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与物流仓储企业直接相关:
管理类别 | 适用对象 | 核心义务 |
重点管理 | 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的单位 |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公开排放信息 |
简化管理 | 排放量较小、风险较低的单位 | 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 |
登记管理 | 排放量小的单位 | 填报排污登记表,有效期五年 |
法典第174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仓储方(尤其油库)作为排污单位,须按类别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履行相应义务。
4.2 移动源污染防治
移动源(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是物流行业的"本命"污染源,污染防治编对其作了系统规定:
·排放底线管理:在用机动车须定期排放检验(第223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船舶及发动机;
·排放控制系统保护: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第226条);
·强制报废制度:超标经维修仍不达标的,强制报废(第229条);高排放车船"加装改造—维修—强制报废"全链条管理;
·重点用车单位责任: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单位须将排放管理纳入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第220条)。
4.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编确立了"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的核心义务(第475条),并针对危险废物设专章(第528—538条),对危废的贮存、运输、处置作出严格规定。
4.4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法典第三十四章设"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第644条将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纳入管控,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章 生态保护编要义(简述)
生态保护编规制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等,虽与物流行业直接关联度较低,但物流设施(道路、港口、仓储)的规划建设须符合生态保护要求,避免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造成破坏。物流企业在选址、规划、建设环节须关注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的合规要求。
第六章 绿色低碳发展编要义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法典的开创性举措,其核心是将"双碳"目标法定化,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法律支撑。
6.1 碳达峰碳中和制度体系(第1032—1040条)
·目标融入(第1032条):国家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
·推进原则(第1033条):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通畅、防范风险;
·行动方案(第1034条):国务院编制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省级政府制定本区域行动方案;
·统计核算(第1035条):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碳汇(第1040条):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
6.2 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第1036条)
法典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
碳足迹的法定定义是"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的总和"。
对物流行业的意义:物流是产品的碳足迹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货主企业进行产品碳足迹核算时,将要求物流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环节的碳排放数据,物流行业须提前建立碳足迹核算能力。
6.3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1037—1039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1037条):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须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编制年度排放报告、按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第1038条):国家建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
·监督管理(第1039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对物流行业的意义:物流行业虽暂未被纳入首批强制碳市场行业,但随着碳市场扩容,高能耗的运输、仓储企业未来可能被纳入。行业须提前做好碳排放核算与配额管理的准备。
6.4 管理体制
法典明确(第1026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管理协调,形成"双部门协同"的管理格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编要义
法律责任编确立了严格、严密的责任体系,是全行业的"高压线"。
7.1 责任通则(第1052—1084条)
·损害担责(第1052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承担行政、民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双罚制(第1055—1057条):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同步追责;
·无过错责任(第1063条):私益环境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第1065—1066条):由污染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惩罚性赔偿(第1080—1082条):1—5倍惩罚性赔偿;
·追责时效(第1067条):严重环境违法(如非法处置危废)行政处罚追责时效5年;
·涉刑移送(第1084条):涉刑案件3日内移送司法机关。
7.2 生态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框架,与法律责任编的"责任承担"规则、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形成衔接,构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完整闭环。
第八章法典与供应链物流行业的关系
8.1 为什么物流行业是法典重点
物流行业是典型的"移动污染源集中 + 能源消耗密集"行业,与法典的四个核心维度高度契合:
法典维度 | 物流行业对应 |
污染防治 | 车船排放、运输跑冒滴漏、仓储渗漏 |
绿色低碳 | 运输能耗、碳排放、运输结构 |
危险物质管控 | 危化品运输、危废贮存、油库 |
应急管理 | 运输泄漏、仓储事故 |
8.2 法典对物流行业的切入方式
法典通过四个层面的条款切入物流行业:
1. 移动源层面:机动车、船舶的排放底线与禁篡改;
2. 运输过程层面:散装物料密闭、固废三防、危废运输、化学物质运输;
3. 设施层面:仓储防渗漏、土壤监管、排污许可;
4. 主体层面:货主如实告知、委托审核,平台资质审核与连带防范。


第二篇 行业影响与义务清单

第一章总体影响框架
1.1 五维影响
法典对供应链物流行业的影响可归纳为五个维度:
1. 污染防治维度:车船排放底线、运输过程跑冒滴漏防控、仓储渗漏防控;
2. 绿色低碳维度:运输结构优化、清洁能源推广、碳足迹管理、碳市场;
3. 危险物质管控维度:危废运输/贮存、化学物质运输/储存;
4. 应急管理维度: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处置、报告;
5. 法律责任维度:损害担责、双罚制、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
1.2 从"末端治理"到"全过程管控"
法典的深刻之处在于,它不再把物流行业仅仅当作"污染末端"来管理,而是将其纳入"规划—建设—运营—应急—追责"的全过程。这意味着物流企业不能只关注车辆尾气是否达标,而须从设施规划(环评+碳排放)、运营过程(排放+跑冒滴漏)、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到责任承担(无过错+惩罚性)全链条合规。
第二章 七类主体生态环境合规义务清单
2.1 货主 / 托运人
货主是供应链的起点,法典对其设定了"如实告知"与"委托审核"两项核心义务:
(1)如实告知货物性质(第385条)托运人应当如实告知货物是否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事先评估。不得将危险废物、化学物质等以普通货物名义托运。
(2)委托运输/处置的审核(第490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货主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应当:- 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危险废物转移责任(第537条)危险废物产生方(货主)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废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运输,严禁与旅客同运。
(4)散装物料密闭要求(第241条)货主委托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时,应要求并配合承运方采取密闭措施。
2.2 公路承运商
公路承运商是法典移动源规制的核心对象:
(1)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第220条)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运输企业,须将运输及装卸环节的排放管理纳入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
(2)排放检验与达标(第223、228、229条)- 车辆须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上路;- 不达标的须加装或更换排放控制系统;- 维修后仍不达标的强制报废。
(3)禁篡改排放系统(第226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维修单位不得提供此类服务。
(4)散装物料密闭(第241条)运输煤炭、砂石、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须密闭防遗撒,按规定路线行驶。
(5)固废运输三防(第475条)运输固体废物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6)危险废物运输(第537条)运输危废须防污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禁止与旅客同运。
(7)化学物质运输(第644条)运输化学物质须防止污染环境。
(8)噪声合规(第576、577条)禁止拆除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改装轰鸣。
(9)重污染天气限行(第264条)预警启动时配合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2.3 水运船东 / 航运企业
水运主体受法典"陆海统筹"规制,内河与海域全覆盖:
(1)禁止违法排污(第380条)船舶不得违法向水体排放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须处理处置。
(2)防污设备与证书(第381条)船舶须配备防污设备,取得并持有防污证书文书,污染物操作须监测、记录。
(3)油污损害保险(第383条)船舶须投保油污损害责任保险。
(4)进出港申报(第384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须事先向海事申报并获批。
(5)港口接收设施配合(第386条)船舶污染物须交岸接收。
(6)有害材料清单(第387条)船舶须备有并更新有害材料清单。
(7)禁冲滩拆解(第388条)禁止冲滩方式在海岸拆解船舶。
(8)船舶大气与岸电(第234、235、389条)船舶排放达标、靠港优先使用岸电、淘汰高排放老旧船舶。
2.4 仓储方(油库 / 危险品仓库 / 普通仓)
仓储方是法典土壤污染防治与危废管控的重点对象:
(1)防渗漏(第412条)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储方(尤其油库)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2)土壤重点监管(第414条)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仓储方,须:-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报告;- 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报送数据;- 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上述义务写入排污许可证。
(3)固废三防(第475条)贮存固体废物须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4)设施管理(第480条)贮存设施、设备须加强管理和维护。
(5)危废贮存(第531、533、535、538条)危废须设识别标志、依标准贮存、分类贮存、禁混入非危废、转作他用前消除污染。
(6)化学物质储存(第644条)储存化学物质须防止污染环境。
2.5 物流平台(O2O 撮合平台)
物流平台虽不自营车船仓库,但承担平台责任:
(1)资质审核(第490条扩展适用)核实承运商、船东、仓储方、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2)信息真实性(第385条)确保货源信息如实标注货物性质,性质不明货物强制评估。
(3)责任传导通过协议将污染防治、应急等责任传导给实际作业方。
(4)连带责任防范(第1075—1079条)不得为无资质主体撮合违法运输/仓储,留存审核留痕以证明已尽审核义务。
2.6 供应链采购方 / 供应商
(1)委托审核(第490条)采购方委托运输、处置工业固废时,核实受托方资格、签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绿色采购(第9条)优先采购合规、低碳的产品与服务,将环境合规纳入供应商准入。
2.7 一线作业人员(司机 / 押运员 / 船员)
(1)禁篡改排放(第226条)司机不得参与破坏、拆除、篡改排放控制系统。
(2)噪声合规(第576条)不得驾驶拆除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的车辆轰鸣疾驶。
(3)从业资质危险品运输须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危废运输须具备相应资质。
(4)应急报告(第121条)发生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时,须立即切断污染源、报告。
第三章 分环节合规要点
3.1 公路运输(六类场景)
场景 | 核心合规要点 | 条款 |
普通货物 | 排放检验、散货密闭、噪声 | 第223、226、241、576条 |
槽罐车(液体) | 防泄漏、防滴漏、化学物质运输 | 第241、644条 |
粉体罐车 | 罐体密闭防扬散 | 第241、475条 |
危险品 | 危废三防+联单、禁同运、化学物质 | 第537、644、226条 |
大件货物 | 重型车排放、报废管理 | 第228、229条 |
工程物流 | 密闭、限行、建筑垃圾 | 第241、264、518条 |
3.2 水路运输(散杂货 / 液体散货)
场景 | 核心合规要点 | 条款 |
散杂货 | 防污设备、污染物接收、防扬散 | 第380、381、241条 |
液体散货 | 油污保险、进出港申报、防溢油、化学物质 | 第383、384、385、644条 |
3.3 仓储环节(油库 / 危仓 / 普仓)
场景 | 核心合规要点 | 条款 |
油库 | 防渗漏、土壤监管、地下储罐报送 | 第412、414条 |
危险品仓库 | 危废三防、识别标志、分类贮存 | 第475、531、535条 |
普通仓 | 固废三防、设施管理 | 第475、480条 |
3.4 装卸与中转环节
·散装物料装卸须密闭或喷淋降尘(第241条);
·液体货物装卸须防溢油、防滴漏(第241条精神、第380条);
·危险废物装卸须防污染、防遗撒(第537、475条)。

第三篇 重点合规专题

这是全行业最易忽视的合规盲区。以下货物兼具"危险货物"与"危险废物"双重身份:
货物 | 危废代码 | 危险品类别 | 双重合规要求 |
废矿物油 | HW08 | 第9类 |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危废运输资质 + 转移联单 |
废酸 | HW34 | 第8类 |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危废运输资质 + 转移联单 |
废碱 | HW35 | 第8类 |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危废运输资质 + 转移联单 |
废毒物 | HW02—HW31 | 第6类 |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危废运输资质 + 转移联单 |
行业提醒:货主与承运商须双重识别,避免"以危险货物资质承运危险废物"或"以普通货物名义托运危废"的违法情形。
第644条首次将化学物质的运输、储存环节纳入污染风险管控,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后续制定,但"防止污染环境"的实体义务即时生效。行业应关注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化学物质运输、储存配套办法。
第三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第121—125条)
全行业高风险主体(危险品运输、油库、危仓、液货运输)须:-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 泄漏时立即切断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通报可能受害方、向生态环境+应急部门报告;-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产品碳足迹(第1036条):物流是产品碳足迹的重要组成部分,货主企业未来核算产品碳足迹时将要求物流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碳排放数据;
·碳市场(第1037—1039条):物流行业虽暂未纳入首批强制碳市场,但高能耗运输、仓储企业未来可能被纳入,须提前布局碳排放核算能力。


本篇是白皮书的落地点,按主体给出操作级、分阶段的落实路径。
第一章货主/托运人如何落实
第一步:建立货物属性识别机制- 对承运货物建立分类台账,明确标注"普通货物 / 危险货物 / 危险废物 / 化学物质 / 污染危害性货物"五类属性;- 对属性不明货物,建立"先评估、后托运"流程。
第二步:落实委托审核(第490条)- 建立受托方资质审核清单:核实承运方、仓储方、处置方的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 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包含污染防治要求条款;- 留存审核记录与合同文本。
第三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危废产生即建立联单,一单一货;- 交由具备危废运输资质的承运方,严禁与旅客同运。
第四步:配合散装物料密闭- 委托散装物料运输时,在合同中约定密闭运输要求;- 对承运方密闭措施进行抽查。

第二章 公路承运商如何落实
第一步: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第220条)- 成立污染防治责任组织,明确责任人;- 将车辆排放检验、维修保养、运行台账纳入制度管理;- 建立岗位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二步:车辆排放合规管理- 建立"一车一档"排放档案,记录检验、维修、淘汰情况;- 定期排放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上路;- 严查篡改排放系统行为,与维修单位签订禁篡改约束条款;- 制定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计划。
第三步:运输过程防跑冒滴漏- 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 槽罐车、粉罐车定期检查罐体、阀门密封性;- 危险废物运输执行转移联单、防污染措施、严禁与旅客同运。
第四步:应急能力建设-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配备应急物资,定期演练。
第三章 水运船东如何落实
第一步:防污资质合规- 办理并持有船舶防污证书文书;- 投保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液货船舶强制);- 备有并更新有害材料清单。
第二步:运输过程合规- 污染物交岸接收,严禁直排;-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事先向海事申报并获批;- 液体散货装卸防溢油。
第三步:绿色航运- 靠港优先使用岸电;- 淘汰高排放老旧船舶,探索清洁能源船舶。
第四章仓储方如何落实
第一步:油库防渗与土壤监管- 罐区防渗、围堰、导流、收集池到位;- 核查是否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若列入则: - 报送地下储罐信息; - 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参照 HJ 1478—2026); -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 落实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义务。
第二步:危险品仓库危废合规- 落实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危险废物分区分类贮存,设识别标志;- 严禁危废混入非危废贮存;- 建立危废贮存台账,执行出入库与转移联单。
第三步:设施维护与应急- 定期维护贮存设施、防渗设施、消防设备;- 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演练。
第五章 物流平台如何落实
第一步:四类主体资质审核体系- 建立承运商、船东、仓储方、供应商四类主体的资质审核标准与流程;- 资质前置审核 + 动态复核 + 到期预警。
第二步:货源信息强制标注- 货源发布强制标注货物属性(危险品类别、危废代码、化学物质属性);- 性质不明货物强制评估。
第三步:撮合拦截与责任传导- 危险品/危废/污染危害性货物货源仅匹配持相应资质主体;- 无资质主体不得承接相应货源;- 协议模板嵌入污染防治、应急、违约追偿条款。
第四步:连带责任防范- 审核记录、合同文本留痕归档;- 环境违法作业方黑名单退出。

第六章供应链采购方如何落实
·建立供应商/承运方环境合规准入标准;
·委托运输、处置工业固废时落实第490条三要件(核实资格、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
·优先采购合规、低碳产品与服务。
第七章 一线作业人员如何落实
·持证上岗(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
·不参与篡改排放系统;
·遵守噪声、密闭等操作规范;
·突发泄漏时立即切断污染源并报告。
第八章 分阶段落实时间表
阶段 | 时间 | 重点任务 |
近期 | 2026年Q3—Q4 | 资质审核体系、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应急备案、排放合规排查 |
中期 | 2027年 | 动态复核机制、碳足迹核算能力、老旧车船淘汰 |
远期 | 2028年及以后 | 碳市场对接、绿色供应链体系、清洁能源规模化 |

第五篇 法律责任体系

第一章责任类型
·行政责任:罚款、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
·民事责任:私益侵权(无过错责任)+ 生态损害赔偿(修复优先、惩罚性赔偿);
·刑事责任:涉刑案件3日内移送。
第二章罚款档位速查
违法行为 | 罚款档位 | 条款 |
未建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拒不改正) | 2万—20万元 | 第220条 |
篡改排放系统(机构) | 10万—200万元,可吊销许可证 | 第226条 |
散装物料未密闭防遗撒 | 2000—2万元,拒不改正车辆禁行 | 第241、1129条 |
擅自倾倒遗撒固废 | 10万—100万元;危废20万—200万;严重后果200万—500万 | 第1169条 |
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未防范 | 10万—100万元;危废20万—200万 | 第1170条 |
船舶污染事故 | 最高2000万元 | 第1152—1155条 |
违法向海域排污 | 10万—50万元 | 第1152—1155条 |
冲滩拆解船舶 | 10万—100万元 | 第388条 |


第六篇 绿色低碳转型路径

第一章 清洁能源车船推广与老旧车船淘汰
·公路:推广新能源(纯电、氢能)与国六清洁车辆,制定老旧高排放重型货车淘汰计划;
·水路:推动LNG动力、电动船应用,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第389条)。
第二章运输结构优化
·推动"公转水""公转铁",发展多式联运;
·优化调度,减少空驶率与无效运输。
第三章 碳足迹与碳市场对接
·建立运输、仓储环节碳足迹核算能力(对接第1036条产品碳足迹制度);
·对接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第1037—1039条);
·关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第1035条)的更新,采用官方因子核算。
第四章行业协同
·货主、承运商、平台、仓储方协同建立绿色供应链;
·平台通过撮合规则引导绿色运力优先。

第七篇 行业行动建议

第一章 给各类主体
·货主/托运人:如实标注货物性质,危废、化学物质单独识别;委托运输/处置前核实受托方资质,签书面合同。
·承运商/船东: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落实排放检验与禁篡改;散装物料密闭、危废联单、液货申报逐项到位。
·仓储方:油库落实防渗漏与土壤监管义务,报地下储罐信息;危仓落实三防、分类贮存、识别标志。
·平台:建立四类主体资质审核体系;货源信息强制标注,无资质主体撮合拦截,审核留痕归档。
·采购方:绿色采购,落实第490条委托审核。
第二章 给行业组织 / 监管部门
·推动法典适用细则的行业指引编制;
·建立跨部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应急)协同监管;
·关注化学物质运输/储存配套办法的出台(第644条);
·推动物流行业碳排放核算标准与技术规范的制定(第1035、1036条)。
附录
附录A:白皮书引用的法典条款原文(节选)
第6条(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9条(企业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121条(应急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220条(重点用车单位):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单位,应当将运输及装卸环节的排放管理纳入本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
第226条(禁篡改排放):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第241条(散装物料):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385条(如实告知):托运人应当如实告知,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事先评估。
第412条(防渗漏):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414条(土壤重点监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述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
第475条(固废三防):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
第490条(委托审核):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第537条(危废运输):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644条(化学物质):国家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1032条(碳达峰碳中和):国家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
第1035条(统计核算):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第1036条(碳足迹):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1037条(碳市场):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强制减排责任。
附录B:七类主体义务一览表
主体 | 核心义务 | 主要条款 |
货主/托运人 | 如实告知、委托审核、危废联单 | 第385、490、537条 |
公路承运商 | 排放合规、密闭、三防、危废运输 | 第220、226、241、475、537、644条 |
水运船东 | 防污证书、油污保险、进出港申报 | 第380、381、383、384条 |
仓储方 | 防渗漏、土壤监管、危废贮存 | 第412、414、475、531—538条 |
物流平台 | 资质审核、信息真实、连带防范 | 第490、385、1075—1079条 |
采购方/供应商 | 委托审核、绿色采购 | 第490、9条 |
一线作业人员 | 禁篡改、噪声、应急报告 | 第226、576、121条 |
附录C:行业罚款档位速查表
(同第五篇第二章,此处从略)
附录D:术语表
术语 | 释义 |
适度法典化 | 将基础性、通用性制度编入法典,领域性内容保留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
三防 |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
双罚制 | 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同步追责 |
碳足迹 | 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清除量的总和 |
重点用车单位 | 重型货车使用较多的单位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列入名录、须履行地下储罐报送等义务的单位 |
污染危害性货物 | 油品、化学品等具有污染危害、须进出港申报的货物 |
免责声明:本白皮书依据公开检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条款编制,由货满e家工程中心发起,供行业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具体业务决策,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