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项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此,容诚专业技术团队安排骨干专家,在深度解读文件的同时,结合企业生产实践,推出对"30号准则"的系列分析性文章,供业界同仁及企业财务人员参考。
承接上篇对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背景及主要变化的梳理,本篇结合实务场景剖析准则落地带来的各项影响,并给出分阶段落地实施建议。

一
主要影响
01
利润表口径重构:需重新梳理利润表编制逻辑和路径
重新建立会计科目与利润表
列示项目的映射关系
新列报准则的重大变化使得现行准则下的利润表项目需要分拆重组。
鉴于新列报准则并不改变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即不会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因此,企业需要重新建立会计科目与新利润表列示项目的映射关系,并且保留新旧两套映射关系以满足新旧准则衔接时披露调节信息的需要,以及过渡阶段各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由于会计科目的设置并未考虑新列报准则的损益分类要求,一个会计科目可能对应新利润表的多个损益类型和列示项目,新利润表的一个列示项目也可能对应到多个会计科目,这种映射关系相比现行列报准则要复杂得多。
例如,不以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和经营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原在“营业收入”列示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收入,需要列示为“投资类出租收入”;又如,“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可能需要“分拆”,分别在经营类别和投资类别中列示;再如,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等。
为更好地指导实务,财政部正在修订完善会计科目体系、起草应用指南、更新财务报表格式及其填列规则,企业需同步关注后续系列配套指引的出台。
理解并恰当判断特定
主要业务活动及其损益分类
根据新列报准则的要求,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或投资性房地产公司等),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
因此,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将直接影响损益分类,并对“经营利润”指标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一项重大关键判断,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作出审慎恰当的判断。随着企业经营的发展变化,这一判断还可能会发生变更,进而需要对变更日后的损益进行重分类。
需要注意的是,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定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当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与企业集团内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判断不同时,合并利润表的编制将更为复杂,需要对存在不同判断的个别利润表的相关损益进行重分类调整后再予合并。
“经营利润”项目将成为关注焦点
新列报准则下,“经营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类别损益的合计金额,体现企业主要业务活动的盈利能力,是企业对外说明或内部评价经营业绩的重要经营业绩指标,预期该合计项目将成为投资者、债权人、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关注重点。
因此,影响经营类别损益的相关判断显得尤为重要,例如:
识别特定资产; | |
是纯筹资交易负债还是非纯筹资交易负债; | |
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 | |
特定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纯筹资交易负债是否与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时)相关; | |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法能否以及是否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等。 |
此外,尽管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分类逻辑与利润表的损益五分类的分类逻辑不同,但利润表的重大变化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产生影响。
例如,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时的调节起点不再是“净利润”而是“经营利润”,由此间接法的编制逻辑也会有所不同。
02
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监管趋严
实务中,一些企业会常态化使用经调整净利润、核心利润等业绩指标,如金融企业、生物医药企业、高科技企业等。
新列报准则施行后,如果企业继续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此类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需要按照新列报准则的要求,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详细披露。
为此,企业需要全面梳理日常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的范围(如定期报告、招股书等),完整识别管理层业绩指标,建立健全与该附注披露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确保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披露的完整合规。
03
企业内部管理:多环节面临配套调整
原本依托营业利润、净利润等设定的绩效考核机制、债务契约条款及股权激励方案等均需重新审视与优化;同时,应梳理改造ERP会计科目体系及报表生成逻辑,理顺管理报表与法定财务报表之间的数据映射关系,确保内外部报表口径衔接顺畅。
企业还会面临与主管部门、税务机关、银行、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更多的协调与沟通,需提前做好评估和应对准备。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如果合并范围内主体执行新列报准则的时间不同,过渡期内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衔接与调整将面临更大挑战,需要更加细致的协调与管控。
04
各相关方的影响与考量
本次列报准则重大变化的影响是广泛且深远的,除企业层面外,各相关方均需重视此次列报准则变化的影响与应对。
基于财务报表审计视角,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相应修订和改进其技术标准文件(如审计方法论、执业指南、程序表与底稿模板等)与审计软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需要审慎分析列报准则变化导致的新风险领域与风险事项,并计划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例如,损益分类的恰当性,上述识别特定资产、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等关键判断的合理性,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完整性风险等;又如,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再如,相较于现行准则,终止经营损益的影响可能不止重大而且广泛(影响众多利润表项目),由此带来更高的审计风险,终止经营损益如果存在重大错报,甚至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需要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而不是保留意见。
基于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视角,可能需要考虑原有监管指标、考核评价指标等如何与新利润表指标相协调,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并优化与之相关的各项政策与制度等。
基于投资者、债权人与分析师视角,可能需要相应调整其分析评价模型和判断标准。
基于供应商视角,如财务软件提供商、ERP服务商、代理记账机构、估值机构等 ,需要对其产品和服务作出相应调整。
二
相关建议
基于本次准则修订变化重大且影响广泛,企业需要未雨绸缪,改进系统与内部管理,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方能从容应对变革。
结合财政部分步实施、允许提前执行的安排,建议分阶段有序推进新准则实施工作。
以一般企业为例,相关工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阶段:评估与准备
开展准则差异分析,梳理损益项目的重分类事项,测算其对相关利润指标的影响,重点明确投资收益、利息收支等关键复杂项目的归属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判断;
建立管理层业绩指标清单,并设计调节表模板;
向管理层汇报相关影响(如经营利润与营业利润之间的差异等);
由财务部门牵头成立跨部门准则实施工作组。
第二阶段:系统与制度调整
按照损益五分类的列报要求优化会计科目设置(如新设明细科目或标签以体现会计科目与新利润表列示项目之间的映射关系)与辅助核算规则,联合企业IT部门或系统服务商升级ERP等相关系统,实现新格式报表的自动生成;
调整完善相关流程与内部控制(如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识别、归集与披露等);
基于准则差异及影响评估,适时调整优化KPI、薪酬考核指标及相关制度等;
提前与审计师等中介机构沟通,明确职业判断边界。
第三阶段:模拟运行与对外沟通
选取近两年历史数据,试编模拟利润表,以验证系统逻辑并检验分类判断的合理性;
量化经营利润与营业利润口径之间的差异,评估其对业绩承诺、债务契约、股权激励等的联动影响;
按生效节点完成新旧准则切换与比较数据的调整,确保首次执行时新旧利润表调节信息披露合规;
就相关变化及影响做好与主管部门及各相关方的沟通。
基于新列报准则的重大变化,新旧准则衔接工作繁杂且涉及重大复杂判断,影响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财报编制工作等多方面的重构,企业需高度重视,考虑利用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新列报准则的相关实施工作,以实现平稳过渡,有效提升内部管理,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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