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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通常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形成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若调查中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应急管理部门需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然而,实践中一个关键问题始终存在争议:事故调查报告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否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本文拟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与形式规范,以期为刑辩实务提供参考。
一、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事故调查组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那么,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检验报告等材料以及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呢?
司法解释对此给出了肯定答案。《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属于依法行使事故调查权的组织,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确定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后,是否意味着事故调查报告就一定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现行法律规范已经予以明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和事故调查报告,在取得途径、审查方式等方面确实与实物证据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存在较大差别,但是,此类证据材料时效性和专业性均较强,形成过程高度依赖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且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场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而言,一旦错过最佳调查时机,现场情况就难以复现,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难以进行再次调查或者重新检验、鉴定,如果相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和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将十分不利于此类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
为此,最高法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6点明确指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2019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意味着,事故调查报告可以成为专门性问题判断的证据形式进入刑事诉讼。
三、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事故调查报告需具备的形式要求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其成员签名。”
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随案移送的事故调查报告上并无成员签名,此类事故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问题解读》第(三)点认为,现阶段事故调查报告缺少成员签名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事故调查程序不够规范,有的则是因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害怕承担责任而故意不予签名。对于缺少成员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宜直接予以排除,而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允许事故调查组对瑕疵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但是如果既无成员签名,又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最高法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问题解读》中认为“原则上不应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经过依法批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依法批复。
这意味着,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后,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政府批复,经政府批复认可后方具有效力。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编制需完整合法
应急管理部2023年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作出了规范和指导,其基本要求是:事故调查报告编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同时,要准确地表述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和事故损失,评估应急处置过程,分析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以上就是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基本问题,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实质审查,将另文探讨。

律师简介


文字 | 刘雅茹
审核 | 伍志锐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部分经典案例

1.某文化站副站长受贿案,再审改判无罪;
2.李某合同诈骗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3.李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判决无罪;
4.冼某、李某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驳回自诉人控诉;
5.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6.李某涉嫌强奸罪,不逮捕;
7.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逮捕;
8.郭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不逮捕;
9.宋某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不逮捕;
10.谢某某涉嫌强奸罪,不逮捕;
11.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12.农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逮捕;
13.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不逮捕;
14.薛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不逮捕;
15.陆某某涉嫌强奸罪,不逮捕;
16.孙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17.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逮捕;
18.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逮捕;
19.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不逮捕;
20.王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21.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逮捕;
22.卢某某涉嫌强奸罪,不逮捕;
23.陈某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不逮捕;
24.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逮捕;
25.韦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26.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不逮捕;
27.张某涉嫌强奸罪,不逮捕;
28.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逮捕;
29.危某某涉嫌强奸罪,不逮捕;
30.杨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31.宣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逮捕;
32.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不逮捕;
33.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逮捕;
34.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不逮捕;
35.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逮捕;
36.韦某涉嫌盗窃罪,不逮捕;
37.容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不逮捕;
38.蔡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逮捕;
39.韦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逮捕;
40.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逮捕;
41.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42.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逮捕;
43.梁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逮捕;
44.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逮捕;
45.黄某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不逮捕;
46.丁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不逮捕;
47.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逮捕;
48.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逮捕;
49.何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不逮捕;
50.马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逮捕;
51.陈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逮捕;
52.詹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逮捕;
53.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逮捕;
54.梁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逮捕;
55.宾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逮捕;
56.杨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逮捕;
57.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不逮捕;
58.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不逮捕;
59.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不逮捕;
60.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不逮捕;
61.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不逮捕;
62.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63.何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逮捕;
64.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65.黄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不逮捕;
66.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不逮捕;
67.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68.梁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69.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逮捕;
70.韦某某涉嫌赌博罪,不逮捕;
71.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不逮捕;
72.谢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逮捕;
73.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逮捕;
74.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75.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不逮捕;
76.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逮捕;
77.冯某某涉嫌诈骗,不逮捕;
78.梁某涉嫌诈骗,不逮捕;
79.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逮捕;
80.郑某某涉嫌洗钱罪,不逮捕;
81.吕某故意伤害案,不逮捕;
82.黄某某高空抛物案,不逮捕;
83.梁某某涉嫌诈骗500余万,不逮捕;
84.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不逮捕;
85.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逮捕;
86.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逮捕;
87.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不逮捕;
88.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不逮捕;
89.陆某某危险作业罪,不逮捕;
90.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不逮捕;
91.A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不逮捕;
92.王某某涉嫌组织传销活动案,不逮捕;
93.梁某某涉嫌诈骗案,不逮捕;
94.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逮捕;
95.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96.覃某某故意伤害案不逮捕;
97.陆某某故意伤害案,不逮捕;
98.贺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逮捕;
99.卓子安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逮捕;
100.赵某涉嫌贩毒,不逮捕;
101.严某涉嫌诈骗罪,不逮捕;
102.陆某涉嫌盗窃罪案,不逮捕;
103.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逮捕;
104.赵某某涉嫌毒品代购案件,不批捕;
105.A某涉嫌诈骗罪,不批捕;
106.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不批捕;
107.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不批捕;
108.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不批捕;
109.阳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不逮捕;
110.巍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不逮捕;
111.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不逮捕;
112.韦某盗窃罪;不起诉;
113.罗某非法经营罪,不起诉;
114.赵某盗窃罪,不起诉;
115.王某非法经营罪,不起诉;
116.杨某某盗窃罪,不起诉;
117.覃某贩卖毒品罪,不起诉;
118.熊某某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119.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
120.陈某某诈骗案,十年改判四年;
121.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
122.陆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
123.韦某敲诈勒索罪,不起诉;
124.林某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125.丁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
126.韦某贩卖毒品罪,不起诉;
127.凌某某诈骗罪,不起诉;
128.叶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
129.李某强奸罪,不起诉;
130.韦某某贩卖毒品罪,不起诉;
131.张某某醉驾罪,不起诉;
132.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
133.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
134.韦某涉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起诉结案;
135.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
136.管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137.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138.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
139.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
140.龙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不起诉;
141.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存疑不起诉;
142.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不起诉;
143.林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起诉;
144.郑某一涉嫌洗钱罪,不起诉;
145.郑某二涉嫌洗钱罪,不起诉;
146.李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起诉;
147.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不起诉;
148.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起诉;
149.黄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起诉;
150.黄某涉嫌袭警罪,不起诉;
151.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不起诉;
152.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
153.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
154.庞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起诉;
155.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不起诉;
156.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157.郑某涉嫌洗钱罪,不起诉;
158.蓝某案失火罪,轻判;
159.李某抢劫罪,十年七个月改判非法拘禁罪三年;
160.某地规划局局长邓某受贿案,十年改判一年十个月;
161.周某某诈骗案,改判撤销追缴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五万多元;
162.张某(主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轻判有期徒刑;
163.孟某某故意伤害案,无期改判十五年;
164.冯某某诈骗案,十三年六个月改判六年四个月;
165.韦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年四个月改判六个月;
166.周某非法经营罪,五年改判三年六个月;
167.陈某(主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轻判有期徒刑;
168.罗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五年零六个月改判五年;
169.某区建设局副局长黄某受贿案,轻判六个月;
170.冯某走私固体废物案,轻判两年;
171.农某诈骗案,单处罚金五千元;
172.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轻判;
173.卢某某抢劫案,轻判七个月;
174.薛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轻判九个月;
175.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认罪认罚案,轻判三年;
176.陆某诈骗案,单处罚金五千元;
177.鲍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轻判;
178.钟某某抢劫案,轻判;
179.廖某某诈骗案,轻判;
180.杨某某寻衅滋事案,轻判;
181.彭某涉嫌诈骗罪,量刑7年最终法院判3年,轻判;
182.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建议10年,判4年,轻判;
183.林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量刑建议4年,判4个月,轻判;
184.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最后打掉合同诈骗罪,少11年轻判;
185.曾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涉案金额1000万元,轻判3年;
186.某厅副厅长C某涉嫌受贿罪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获轻判;
187.某市水利局局长N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轻判;
188.某市供销社联合社党组书记M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获轻判;
189.某市某镇国土所所长Z某涉嫌滥用职权案获轻判;
190.某市某法院院长Y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最终轻判七年;
191.某市边检站站长Q涉嫌受贿罪获轻判;
192.某市某海关关长P涉嫌受贿、行贿罪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获轻判;
193.某县派出所所长Q涉嫌受贿罪,量刑建议四年,最终轻判两年;
194.李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最终轻判六年六个月;
195.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2年,判1年3个月;
196.某市房产局局长黄某受贿案(几十万),判三缓三;
197.某警察潘某滥用职权案,判一缓一;
198.郭某猥亵儿童案,判处二年六个月,缓三年执行;
199.闭某诈骗案,判三缓三;
200.韦某诈骗案,判三缓五;
201.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缓刑;
202.曾某非法采矿案,判一缓二;
203.陆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判一缓二;
204.蒙某窝藏案,判一缓二;
205.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判处一年二个月,缓二年执行;
206.邓某某涉嫌盗窃罪,缓刑;
207.张某(主犯)故意伤害案,缓刑;
208.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缓;
209.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一年,缓一年四个月;
210.许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判九个月,缓一年六个月;
211.刘某诈骗案,十年重审改判四年;
212.黄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发回重审改判缓刑;
213.黄某某组织卖淫案,二审发回重审;
214.梁某诈骗案,二审发回重审;
215.翟某合同诈骗案,二审发回重审;
216.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发回重审;
217.向某某涉嫌盗窃罪,发回重审;
218.韦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发回重审;
219.郑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五年改判三年;
220.梁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六年改为四年;
221.陈某某诈骗案,十年重审改判四年;
222.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23.吴某某涉嫌行贿,判三缓二;
224.李某某涉嫌1400多万受贿罪,判六年六个月;
225.余某某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两罪,公诉十二年最终判七年;
226.谢某涉嫌走私罪案,审判阶段,二审法院改判,较一审少判六个月;
227.李某某涉嫌重大走私废物案,一审十年有期徒刑缩减至六年;
228.何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审判阶段,涉案金额16万元,法院判处缓刑,实现重罪轻判;
229.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审判阶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30.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审判阶段,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
231.赖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量刑建议数罪并罚9-10年,最后判决5年;
232.游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两个未成年一个成年,经过辩护检察院量刑最低档一年六个月,到法院判一年四个月;
233.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十二万,原本检察院量刑12个月、一万五罚金,经过辩护最后判10个月有期徒刑、一万罚金;
234.周某某非法采矿罪加故意伤害罪,缓刑;
235.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缓刑;
236.陆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缓刑;
237.莫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缓刑;
238.莫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缓刑;
239.李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缓刑;
240.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缓刑;
241.李某涉嫌洗钱罪案,审判阶段,法院判决缓刑;
242.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五年重审改判缓刑;
243.何某涉嫌盗窃罪案,审判阶段,法院判决缓刑;
244.何某二涉嫌盗窃罪案,审判阶段,法院判决缓刑;
245.梁某涉嫌诈骗50余万,缓刑;
246.何某涉嫌盗窃罪案,审判阶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47.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248.莫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49.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50.李某某涉嫌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51.吴某某涉嫌受贿罪,判三缓三;
252.韦某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253.韦某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
254.韦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取保候审;
255.李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
256.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
257.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
258.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
259.卢某某涉嫌强奸罪,取保候审;
260.陈某某涉恶敲诈勒索罪,取保候审;
261.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取保候审;
262.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取保候审;
263.韦某某贩卖毒品罪,取保候审;
264.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
265.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取保候审;
266.何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取保候审;
267.梁某涉嫌诈骗罪,批捕后取保候审;
268.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后取保候审;
269.莫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捕后取保候审;
270.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保候审;
271.梁某某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272.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
273.黄某某涉嫌高空抛物,取保候审;
274.梁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
275.林某涉嫌洗钱罪,取保候审;
276.黄某某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277.郭某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取保候审;
278.郑某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取保候审;
279.刘某某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取保候审;
280.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不批捕,取保候审;
281.梁某某涉嫌诈骗案,取保候审;
282.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取保候审;
283.范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4天取保;
284.贺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取保候审;
285.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286.严某某涉嫌诈骗,不捕取保;
287.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取保候审;
288.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取保候审;
289.贺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取保候审;
290.贺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取保候审;
291.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取保候审;
292.曾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取保候审;
293.农秀宜涉嫌赌博罪,取保候审;
294.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
295.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取保候审;
296.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取保候审;
297.董某某涉嫌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取保候审;
298.韦某某涉嫌抢劫罪;取保候审;
299.易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撤销案件;
300.许某危险驾驶罪案,免予刑事处罚;
301.谢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免予刑事处罚;
302.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303.覃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案:审判阶段,免予刑事处罚;
304.屈某涉行贿罪(几百万)不移交司法机关结案;
305.吴某涉内幕信息交易罪(一百多万)侦查阶段结案;
306.韦某涉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起诉结案;
307.黄某涉故意毁坏财物罪侦查阶段结案;
308.唐某某涉嫌强奸罪,不立案;
309.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撤销案件;
310.秦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撤销案件;
311.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安撤案;
312.问某某涉嫌诈骗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13.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14.周某涉嫌洗钱罪案,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315.林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不提捕,公安机关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释放;
316.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
还有大量案件最终以不逮捕、不起诉结案,刑事辩护经验丰富。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由知名刑辩律师伍志锐领衔创立于2019年,扎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是以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控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的法治信念,创新构建“审前辩护优先+全流程穿透式辩护”服务体系,累计承办近千件刑事案件及企业刑事风险防范项目,成功打造几百余件不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等经典案例,以精细化、标准化服务守护司法公正。
律所汇聚20余位复合型刑辩专家,核心成员兼具高校法学教授、前检察官、前资深警官及政府公职人员执业背景。首创“1+N”专家会诊机制,依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西警察学院等高校刑事司法专家智库支持。精研职务犯罪、重大涉黑涉恶、网络犯罪、跨区域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
锐嘉弘律师始终以专业为剑,以正义为盾,一直秉承“锐意进取、嘉言善行、弘法致远”的执业理念,致力于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刑事法律服务标杆品牌,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专业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