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祖芳 律师
金桥百信董事局董事
引言
在前两篇内容中,我们分析了海南走私现状、套代购行为模式,深度辨析定性、税额计核等核心法律争议。本篇将视角转向未来,围绕全岛封关运作后的监管体系变革,预判走私风险演变趋势,并从司法统一、综合治理层面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完整研究闭环。
四、全岛封关运作背景下海南海关监管新态势与走私风险预判
区别于内地传统海关监管模式,封关之后海南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特殊监管体系,这也是海南自贸港区别于全国其他地区最核心的制度特征。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财关税〔2025〕12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等法规文件,监管重心由传统口岸一线,转移至岛内与内地之间的二线通道,走私风险形态将发生深刻调整。
(一)
监管制度结构性变化
1.“一线”即海南与境外之间,货物原则上自由进出,负面清单以外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二线”即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内地关境之间,货物从海南进入内地,按照进口货物管理,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货物在海南岛内自由流通,无需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监管模式的重构,直接改变了走私行为的实施路径、认定逻辑,内地长期适用的走私认定规则,无法完全适配海南封关后的特殊环境。
(二)
走私风险演变预判
第一,传统离岛免税套代购生存空间持续压缩。二线口岸查验机制完善之后,通过客运渠道分散携带免税品出岛、物流寄递分销的查缉力度提升,传统依靠旅客“化整为零”的套代购模式成本上升,团伙运作模式进一步隐蔽化、线上化。
第二,走私行为重心或将向零关税货物、岛内加工增值货物转移。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岛内零关税政策、加工增值免关税规则,虚构生产场景,将零关税货物直接运往内地销售,形成新型制度套利走私链条,此类案件目前裁判规则储备不足。
第三,线上交易、虚拟资金结算将进一步普及,人货分离、资金与货物分离特征更加突出,完整证据链条收集难度加大。
第四,行政监管规则与刑事司法认定标准需要协同调整。封关之后货物监管属性发生变化,现有针对离岛免税的法〔2022〕192号指导意见如何与二线监管制度衔接,亟需公检法司、海关常态化会商统一执法司法口径。
(三)
封关衍生全新法律课题
封关之后,离岛免税商品、零关税商品、保税货物、岛内普通货物监管属性区分更为复杂。对于违规将岛内享受税收优惠货物运入内地的行为,究竟属于后续走私、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还是新型违规行为,理论与实务尚未形成统一共识;套代购现有裁判经验,无法直接平移适用于封关后的新型货物违规内销案件。
五、完善监管与统一司法认定的对策建议
(一)
统一套代购走私的定性裁判标准
严格坚持双层审查模式:客观上是否实施借用他人额度、架空离岛免税监管条件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事前转售牟利的目的。厘清核心边界:货物最终自用或者用于贸易,只是主观目的表征,用途本身不直接构成逃避海关监管。逃避监管客观行为,体现在违规利用他人免税额度批量采购免税商品。区分事前预谋套购与自用后临时转售,合理划定刑事打击边界,避免打击扩大化。
(二)
规范偷逃税款计核估价规则
确立法定估价顺位:套代购案件应当优先采用涉案商品原始进口完税价格作为计税基准。原始进口价格确实无法完整调取时,应当在免税店零售价格基础上,合理扣减境内运营成本、商业利润,不得直接将零售价格全额作为计税基数;严格区分行政现场补税规则与刑事计核规则,禁止直接套用旅检简易征税标准。同时规范证据采信,无物流记录、下游销售证据佐证的订单,不得纳入涉案金额。
(三)
构建分层化刑事处置机制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团伙组织者、出资者、核心分销商;对于单纯出借额度、领取小额报酬、认知能力有限的底层参与者,充分适用从犯、认罪认罚、缓刑等制度,实现量刑均衡。
(四)
建立适配封关运作的协同治理机制
推动海关、公安、检察、法院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针对封关后新型走私行为及时形成统一执法指引;完善免税购物实名、额度闭环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预警异常批量采购行为;健全跨省份缉私协作机制,解决套代购跨区域案件管辖、异地取证难题。加快梳理零关税货物、加工增值货物违规内销的认定标准,填补封关之后司法规则空白。
六、结语
近五年海南走私犯罪呈现鲜明的地域特征,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是当前最主要案件类型,区别于内地绕关、伪报类传统走私,属于依托自贸港特殊税收政策产生的制度套利型犯罪。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两大核心矛盾长期存在:一是套代购行为罪与非罪、刑事犯罪与行政违规的边界;二是偷逃应缴税额计税价格如何选取。
从法理层面看,当前司法通行的以免税店零售价格计核税款的模式,属于实务变通方案,存在先天法理缺陷。从关税原理以及统一走私案件计核规则出发,套代购案件应当优先以原始进口完税价格作为计税基准。零售价格包含境内流通环节各类成本与利润,以此核算偷逃税额,超出国家实际税收损失范围,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随着海南全岛封关运作临近,二线监管体系落地,走私风险持续演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厘清行政监管规则与刑事裁判标准的边界。既要依法打击利用自贸港政策实施的走私犯罪,也要规范司法尺度,防止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张,平衡自贸港对外开放、政策红利释放与反走私底线管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法〔2022〕192号)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
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5.财关税〔2025〕12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6.《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
7.海关总署《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笔者按】
至此,《海南自贸港走私犯罪现状、法律争议与监管对策研究》白皮书三篇全文推送完毕。本文立足于海南独特的自贸港监管体制,聚焦套代购这一本土突出问题,兼顾理论法理与一线办案实务。期待能够为海关监管、司法办案、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共同推进海南自贸港反走私法治体系建设。
供稿 | 金桥百信全国刑事业务中心
编辑 | 冼嘉慧
审定 | 邱祖芳

邱祖芳律师
金桥百信董事局董事、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重点业务领域:职务犯罪、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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