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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

   日期:2026-08-12 02:47: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市监广发〔202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客观掌握广告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对2023年版《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国家统计局已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广告业统计调查,认真做好名录更新、数据审核、数据报送、数据分析等工作;要加强统计数据全流程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可靠;要严守统计工作纪律,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6日

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6年7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

填表说明

企业基本情况

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经营指标

事业单位经营指标

广告业务收入结构

五、附录

(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全面掌握广告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广告业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

1.全国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

2.全国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事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广告业务经营情况。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广告基01表为年报,广告基02表为年报和季报。

报告期:一季度为1月1日至3月31日;二季度为4月1日至6月30日;三季度为7月1日至9月30日;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年度全面调查: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摸排审核辖区内从事广告业务的经营主体,及时做好入规入统。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提交新掌握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名单,纳入全面统计调查范围。

2.年度重点调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广告业务年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规模以下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提交新掌握的广告业务年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规模以下企业名单,纳入年度重点统计调查范围。

3.季度重点调查:上一年度全面调查中广告业务年收入在全国排序前5%的单位。

(六)组织与实施

本统计调查制度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和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七)报送要求

年报报送时间:次年1月1日至2月28日。季报报送时间:一季度4月25日前,二季度7月25日前,三季度10月25日前,四季度免报。

(八)统计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法人住所地原则进行统计;以企业集团母公司形式存在的法人单位按本法人单位口径进行统计,不能按全集团口径进行统计。

(九)质量控制

统计调查对象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广告业统计平台在线填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组织填报、审核上报统计数据,根据需要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座谈交流、入企调研和多渠道数据比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市场监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和评估,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安全。

(十)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相关统计调查结果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或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公布。

(十一)统计信息共享

主要统计数据在本系统内共享。主要统计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对等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市场监管总局,共享责任人为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广告业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二)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全国经济普查信息库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广告业经营主体信息库,定期进行更新。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广告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

广告业经营主体调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填表说明

1.统计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最后一个月的30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价值量指标数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他所有数字一律取整。

2.统计表内填写项,有对应财务记录的,据实填列。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区划代码  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街道(镇、乡)、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区划所编制的代码。

区划代码包括单位所在地区划代码和单位注册地区划代码等,均按照统计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行业类别  指根据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行业类别由单位所从事的主要活动决定。行业代码对照最新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标准填写。

登记注册统计类别   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为基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对各种市场主体进行再分类,具体以《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为准。

企业控股情况   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该指标不得填报0。

广告从业人员   指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营广告单位的全部人员为广告从业人员;兼营广告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人员为广告从业人员,包括直接从事广告业务的人员以及为广告经营活动提供技术、财务、人力资源、合规审查等支持的人员。有广告业务的单位,该指标不得填报0。

期末从业人员总数   报告期最后一天的从业人员总数。

创意设计人员   指广告从业人员中从事广告策划方案研究制定以及从事广告文案、画面、声像等创意设计的人员。

信息技术人员   指广告从业人员中应用计算机科学和通信技术来设计、开发、安装和实施信息系统及应用软件人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30周岁及以下   指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企业经营指标

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

广告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所实现的收入。

营业成本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收入”进行配比。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

广告业务成本   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

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累计数之和填报。

广告业务利润   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所取得的利润。

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计算方法一:

根据本期会计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简易计税”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本期借方累计发生额,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简易计税

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版式为例)主表“销项税额”(第11栏)、“进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栏)栏目“一般项目”列中“本年累计”列,各期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第2列减第3列)“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的本期累计数(政策有效期内,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填报),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应交广告业务增值税   指以从事广告业务活动产生的增值税额为依据而征收的增值税。

所得税费用   指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

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房地产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

管理费用    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为了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保持一致,“管理费用”不包含“研发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本期累计数减“研究费用”项目本期累计数后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未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企业,在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期累计数的基础上,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将“研发费用”剔除后填报。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

研发费用    指企业在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化支出主要包括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其他研发活动相关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究费用”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会计“利润表”未列示“研发费用”或“研究费用”的企业,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其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应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如果企业没有劳务派遣人员或“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范围已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但不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而是按类别拆分,分别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明细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财务报告“应付职工薪酬列示”合计项本期增加额,或会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内容与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需按统计口径归并填报。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则应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后填报“应付职工薪酬”统计指标。“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不含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均由实际用工法人单位(派遣人员使用方)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派出方)不填报。劳务外包人员薪酬由劳务承包法人单位(外包人员派出方)填报,劳务发包法人单位(外包人员使用方)不填报。

应付广告从业人员薪酬   指标解释参照“广告从业人员”和“应付职工薪酬”。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当期固定资产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或者,可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期增加数填报。

投资收益    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一”号记。

事业单位经营指标

收入合计   指事业单位报告期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或本期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或本期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支出合计   指事业单位报告期内发生的全部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或本期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或本期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广告业务经营支出   填报事业单位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税金及附加   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固定资产原价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根据部门决算“资产负债表”或本期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有关项目的期末数填报。

当期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

广告业务收入结构

广告业务收入结构中,涉及到广告业务收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和其他等一系列指标。

广告业务收入   指经营广告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互联网平台等单位提供引流、推广等广告服务,相关收入按照“信息服务费”等其他类目开具发票的,应当计入广告业务收入。事业单位填写广告业务经营收入,企业填写广告业务营业收入。其中经营广告业务的外汇收入,按银行规定比价折算成人民币。

设计   指广告设计、策划和创意等服务。

制作   指广告成品制作服务,包括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音视频广告制作、印刷品广告印制和喷绘等。

代理   指广告总体策划设计并承担媒介选择、购买和执行的服务,或单一承担媒介选择、购买和执行的服务。

发布   指广告发布者提供发布广告服务。

互联网   指互联网网站,及依附于互联网的邮件、游戏和软件等传播媒介。

移动互联网   指移动互联网网站,及依附于互联网的移动终端、软件和应用等传播媒介。电视指开路信号传送电视、闭路信号传送(有线)电视和网络互动电视(如IPTV)等媒介。

电影   指电影媒介。

广播   指有线广播或无线广播等媒介。

报纸、期刊   指报纸(期刊)等新闻出版物媒介。

户外媒介   指户外(包括机场、车站、码头、火车站、地铁站和公共通道等处)的展示牌、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和灯箱等媒介,包括交通工具(车辆、船舶和飞行器)等媒介。

其他媒介   指除以上已列明媒介以外的其他媒介。

其他   指除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以外的或者无法按上述指标严格拆分的其他广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与广告相关的信息服务、广告数据监测、广告效果评估等相关业务。

互联网广告其他服务   指除了互联网广告中除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以外的或者无法按上述指标严格拆分的其他互联网广告业务。

五、附录

(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所有报送“广告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名录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机构类型”、“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广告业务企业类型”(即指标101—103、201、G03、G04),以及表底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联系电话。

2.“广告业经营主体调查表”全部指标的全国和分省年度汇总数据。

(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1.所有报送“广告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名录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机构类型”、“从事广告业务”、“从事广告业务企业类型”(即指标101—103、201、G03、G04),以及表底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联系电话。

2.“广告业经营主体调查表”全部指标的全国和分省年度汇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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