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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津注会行业研究及宣传工作奖励管理办法出炉!

   日期:2026-08-11 22:56: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关注!天津注会行业研究及宣传工作奖励管理办法出炉!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与宣传工作,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及宣传工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及宣传工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2026年5月20日

附件: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及宣传工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研究与宣传工作,鼓励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总结实践成果,展示专业形象与创新精神,提升行业社会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一)从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会费中专项支出;

(二)用于支持和奖励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会员单位和个人在研究课题、主题成果案例征集及宣传工作中涌现的优秀成果。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高效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切实发挥对行业研究成果创作与宣传的激励作用。

(三)公开透明。奖励事项的评审、发放等环节接受市注协工作指导,最终结果由市注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在行业内公示。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的单位会员、个人执业会员;

(二)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

(三)市注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协会工作人员;

(四)市注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术研究和著作发行

1.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就行业热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第一作者或文中标注通讯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评估、审计等相关领域的论文,发表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会计研究》《审计研究》《财政研究》《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等国家级期刊的,奖励3000元/篇;发表在《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天津日报》《中国税务报》上且文字不少于1500字的,或发表在其他CSSCI期刊或SSCI期刊(非开源期刊)的,奖励2000元/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省市级专业期刊的,奖励1000元/篇。

2.出版对行业发展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著作,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二)行业主题成果征集活动中的优秀成果

主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研究文章、案例分析、工作感悟、行业见解、业务创新、党建成果、文化作品等。奖励标准如下:

1.根据评审结果,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若干名,分别给予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 元、优秀奖500元的奖励。具体获奖名额根据当年征集成果总量及质量由市注协研究确定。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活动中受市注协表彰的在综合评价中给予评分奖励。对获得一、二、三等奖成果的第一作者,其所在单位在行业综合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

3.经市注协认定的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三)行业内部刊物稿酬

对在《天津注协通讯》上刊发的原创作品,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调研报告类按照每千字150元的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案例类按照每千字100元的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具体字数按刊发版面计算,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第三章 申请、拨付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不同年度的奖励。

第七条  符合学术研究和著作发行奖励条件的个人申领奖励资金的须先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见市注协相关通知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注协审核后发放。

第八条  参加主题成果征集活动并获奖的人员和单位,以市注协发布的获奖通知或名单为依据,即视为奖励资金申请,无需另行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天津注协通讯》稿酬的支付,由市注协根据刊发情况直接办理,无需作者另行申请。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注协通知获奖者办理资金收款手续。

(二)获奖者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收款账户信息等必要材料。

(三)市注协凭获奖通知及获奖者提供的收款信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以骗取奖励资金的,市注协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不含当年)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市注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与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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