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滤芯  带式称重给煤机  甲带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履带  减速机 

容诚专业分享 | “新财报列报准则”影响重大 容诚技术团队深度解读(上)背景及变化

   日期:2026-08-11 17:25: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容诚专业分享 | “新财报列报准则”影响重大 容诚技术团队深度解读(上)背景及变化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项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此,容诚专业技术团队安排骨干专家,在深度解读文件的同时,结合企业生产实践,推出对"30号准则"的系列分析性文章,供业界同仁及企业财务人员参考。

本文梳理了准则修订的背景与积极意义,再分别对比现行准则、征求意见稿两大版本,逐项拆解本次准则的核心改动内容。

一

修订背景及其积极意义

新列报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一方面,整合了自2014年修订以来财政部发布的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4年4月正式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以下简称IFRS 18)的趋同。

结合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新列报准则答记者问,本次修订的主要背景和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01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现行列报准则下,利润表将投资、筹资等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损益纳入营业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难以直观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有些企业将具有不同特征的会计信息进行汇总披露,或将重要信息与非重要信息混杂列报,导致附注信息披露过于笼统、报表信息有用性不足。

新列报准则更加清晰的损益分类、更加一致可比的“经营利润”指标有助于促进企业细化内部核算,推动企业辨明利润来源、聚焦主业发展,优化业绩对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更好推动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同时,更加结构化的利润表有助于帮助使用者更加快速、有效地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投资获益水平与筹资状况,降低信息的识别和分析成本,提升决策效率效果,从而促进市场资源更加高效优化配置。

02

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

IFRS18就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方面作出重大改进,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有结构化和透明度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列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有助于境内外投资者增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认可度,降低跨境投融资的信息壁垒,为促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好会计政策支持。

二

主要变化

01

与现行列报准则比较

本次修订聚焦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调整。其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优化利润表结构

1、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以优化利润表结构,便于使用者清晰识别企业利润来源,提升财务业绩信息的有用性。

_

经营类别:属于剩余类别,包括当期损益中未分类为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类别的所有损益。经营类别不仅包括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产生的损益,还包括不属于其他类别的辅助活动产生的损益、不稳定的或非经常性的损益

_

投资类别:是指企业所投资的特定资产产生的相关损益(包括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以及直接归属于取得和处置资产的增量费用),不含应归入终止经营损益的部分。特定资产是指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投资类金融资产(如债务工具投资、权益工具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_

筹资类别:是指与企业为其主要业务活动或投资活动进行筹资所产生的负债相关的损益,不含应归入终止经营损益的部分。这些负债分为纯筹资交易负债(如公司债券、银行借款等)和非纯筹资交易负债(如租赁负债、分期付款采购商品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一般情况下,前者产生的所有损益(包括负债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以及直接归属于发行和解除负债的增量费用)均分类为筹资类别,后者仅利息费用和利率变动产生的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

_

所得税类别: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计入利润表的、来源于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以及相关汇兑差额。

_

终止经营类别: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终止经营损益。

2、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包括两类:

_

投资于准则规定的特定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外);

_

向客户提供融资。

企业需要判断其是否将上述一类或两类特定业务活动作为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3、在利润表中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

_

经营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的损益的合计金额。

_

经营及投资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类别和投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_

持续经营利润:反映分类为经营、投资和筹资类别的损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即企业当期实现的持续经营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前的金额。

利润表中的合计或总计项目还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综合收益总额。这些项目所反映的内容与现行准则相同。

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

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

这一要求旨在提高非会计准则(Non-GAAP)的管理层业绩指标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损益类合计项目,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

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

新列报准则明确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以确保对使用者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完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以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中的重要性定义保持一致。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

例如,对重要信息的描述或表达方式不清晰、重要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分布较为分散、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被不当汇总、具有共有特征的项目被不当分解、重要信息被非重要信息隐藏使其无法被使用者辨别等。

02

与公开征求意见稿比较

财政部此前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5〕51号,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发布的新列报准则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除措辞的优化或明确外,主要涉及以下变化:

利润表列示项目的变化

主要涉及新列报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利润表至少应当列示的项目:

_

删除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一般企业利润表格式的投资类别损益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并入“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同时增加“利息收入”项目,以反映企业分类为投资类别的利息收入,如货币资金、债权投资等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等。

_

将原“终止经营净利润”改为“终止经营利润”,由于新列报准则保留了“利润总额”合计项(见下一项说明),终止经营类别的损益不再作为一个报表项目列示,而是分为“终止经营利润”和“终止经营所得税费用”两个报表项目分别列示在“利润总额”之前和之后。“终止经营净利润”则作为“净利润”的其中项列示。

利润表合计或总计项目的变化

主要涉及新列报准则第三十五条:

_

“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统一不再增加“即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的标注信息,相应删除特定情况下不得增加该标注信息的要求,简化企业编报工作。

_

“经营及投资利润”项目下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由原“可以”(即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列示),改为“应当”(强制要求列示项),统一了该其中项的列示要求,使报表更具可比性。

_

恢复现行准则“利润总额”项目。“利润总额”=“持续经营利润”+“终止经营利润”。净利润=利润总额-持续经营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所得税费用。相应地,“持续经营净利润”项目不再作为利润表的合计项目,而是作为“净利润”下的其中项列示。

细化管理层业绩指标的界定

第六十六条新增明确:“管理层业绩指标应当是同时包括收入(或利得)类项目和费用(或损失)类项目的损益类合计项目,且与财务报表所对应的报告期间相同。”

第六十七条关于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事项,删除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三)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的“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四)其他不符合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的损益类合计项目。”

报表结构重构、新增披露要求将给实务工作带来诸多现实挑战。关于新准则带来的实施影响与相关建议,详见《“新财报列报准则”解读(下):实施影响与相关建议》,敬请期待!

免责及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可视为容诚审计、税务、咨询及其他专业建议或服务,更不形成投资建议。容诚及各相关机构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文章版权归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如需转载及在转载时对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请务必在发布前获得容诚书面同意。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 条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9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