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要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管理义务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权限。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违反治安、环保、装饰装修和房屋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里并没有把“多次劝阻”规定为全国统一的次数门槛,不能理解成必须劝三次、五次以后才能报告。
部分地方规定得更具体,江苏、济宁的物业管理条例采用“劝阻、制止无效后及时报告”的表述;北京还按场景区分,可能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更准确的说法是:对拒不改正或者劝阻、制止无效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
物业可以劝阻、制止、留存必要记录并协助处理,但这不等于取得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权,报告给谁也不能一概写成住建部门,应根据治安、环保、消防、装修、房屋安全等具体事项和当地规定确定;收到报告后,依法调查处理的是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