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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政策对照分析(一)火电厂+水电站+供电企业+核电站

   日期:2026-08-10 16:10: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政策对照分析(一)火电厂+水电站+供电企业+核电站

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政策对照分析(一)火电厂+水电站+供电企业+核电站

7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适用政策的公告,部分税收优惠发生了变化,整体口径收紧,并且在9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在此之前有财务人员就咨询小编关于部分内容的理解,有些确实容易产生争议。

目前全网还不能搜到2026年22号公告的解读或者总局发的实操政策,小编根据多年的税务经验结合以往税收理念,先做一份基础分析吧,也欢迎大家相互交流和讨论。

因涉及行业较多,小编分两期整理,本期先展开说说火电厂、水电站、供电企业、核电站涉及的相关内容。


一、核心结论

22号公告第一条与第二条不冲突,是"先破后立、分层适用":

条款
性质
适用对象
后果
第一条
概括性清算条款
按 7 份旧文件减免、但未被第二条清单保留的土地
2026-09-01至2027-08-31 减半;2027-09-01 起全额征收,旧文同日废止
第二条
特别性免税条款
落入八类正列举清单的土地
自 2026-09-01 起免征,无到期日,不走减半

判断顺序:先看第二条清单 → 落入即免 → 落不进才走第一条退坡。

法理依据:

1.特别规定优先于概括规定;
2.两条生效日同为 2026-09-01,若第一条字面全覆盖,则第二条在过渡期内被架空,与公告文本自相矛盾;
3.立法范式先例:财税〔2015〕76号第七条处置 (89)国税地字第088号时,明确写为"对……规定免税、但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减半征收"。22号第一条系该范式的简写,遗漏限定语属文本瑕疵,不改变实质。

风险提示:22号公告截至本文分析日尚未见总局配套政策解读。上述理解为小编自洽的理解和解释,实操中建议在 2026 年 9 月首个申报期前,就"第二条清单内用地是否直接免征、不适用第一条减半"向主管税务机关或 12366 确认口径并留痕。


二、时间轴

时点
状态
2026-08-31 前
7 份旧文件全效,按原口径减免
2026-09-01
双轨启动:第二条清单内 → 免征;清单外原减免项 → 减半
2027-08-31
减半过渡期结束
2027-09-01
清单外原减免项全额征收;7 份旧文件同日废止(注意:废止日是 2027-09-01,不是 2026-09-01)

三、被处置的 7 份文件(22号公告附件《相关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1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2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044号
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4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5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853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6号

四、逐行业新旧对照

4.1 火电厂(13号一 + 44号二)

项目
旧(13号、44号)
新(22号第二条第五项)
判定
划分基准
厂区围墙
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
口径实质变更
铁路专用线
围墙外免
厂区外免
保留
公路
无明确规定
厂区外免
新增
灰场
围墙外免
—
取消
输灰管
围墙外免
—
取消
输油(气)管道
围墙外免
—
取消
厂区外水源用地
比照免(44号二)
—
取消
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
比照免(44号二)
—
取消
围墙外煤场
照章征税(44号二)
照章征税
无变化

4.2 水电站(13号二 + 44号一)

项目
旧
新(22号第二条第三项)
判定
立法技术
排除法:除发电厂房(含坝内、坝外式)、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其他用地"全部免税
正列举法:仅列举项目免税
最大的实质变化
水库库区/水面淹没区
属"其他用地"免(44号一)
明确免
保留
大坝
属"其他用地"免
免(不含发电厂房用地)
保留并明确
堤防、护坡
属"其他用地"免
免
保留
航道(含航道设施)
属"其他用地"免
免
明确化
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
属"其他用地"免
免
新增明确
灌溉设施、泄洪设施
属"其他用地"免
免
新增明确
弃渣场、施工营地、开关站、进厂道路等未列举用地
属"其他用地"免
未列举
取消

风险点:凡旧口径下靠"其他用地"兜底免税的水电站用地,一律需重新逐条比对清单。

4.3 供电企业(13号三)

项目
旧
新(22号第二条第六项)
判定
输电线路用地
免
免(明确含杆塔基础)
保留并扩围
输电线路施工临时用地
无明确规定
免
新增
变电站用地
免
未列举
取消(重大)

1.变电站用地免税取消,是电网企业本次受影响最直接的一项。

2."部门"改"企业"是名称对齐,不是换主体。

  • 两个实务注意点:
    1. 被动地主能否享受?条文写"企业自有…用于供电企业输电线路用地",字面看持有该土地的企业(含出租方)也可能主张。但实操应由实际运营输电线路的企业申报,被动出租方一般不应享受。此点建议与12366/主管机关留痕确认。
    2. 与第一条关系:清单内输电线路用地自2026.9.1直接免征,不走第一条减半退坡(与前述分层适用结论一致)。

4.4 核电站(财税〔2007〕124号)

项目
旧
新(22号第二条第四项)
判定
立法技术
排除法: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通讯设施用地(不含地下线路用地)及生活办公用地征税,其他用地免征
正列举:仅堤防、护坡用地免征
大幅收窄
地下线路用地
免(明确排除在征税范围外)
未列举
取消
基建期减半
应税土地基建期减半
取消,改为清单内用地在项目建设期免征
规则替换,清单外建设期用地不再减半

总结,电力四行业共同痛点:"其他用地"兜底免税全面消失,企业须将历史全免地块逐个与新清单比对,凡不在正列举内的一律走退坡(先减半后全额),且变电站用地不再免。

其他行业分析,下期再见~


免责声明: 本分析基于截至 2026 年 8 月 6 日可获取的公开政策文本,仅供专业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意见。22号公告尚未见官方配套解读,具体执行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重大事项请与本所专业人员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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