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政策对照分析(一)火电厂+水电站+供电企业+核电站
7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适用政策的公告,部分税收优惠发生了变化,整体口径收紧,并且在9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在此之前有财务人员就咨询小编关于部分内容的理解,有些确实容易产生争议。
目前全网还不能搜到2026年22号公告的解读或者总局发的实操政策,小编根据多年的税务经验结合以往税收理念,先做一份基础分析吧,也欢迎大家相互交流和讨论。
因涉及行业较多,小编分两期整理,本期先展开说说火电厂、水电站、供电企业、核电站涉及的相关内容。
一、核心结论
22号公告第一条与第二条不冲突,是"先破后立、分层适用":
判断顺序:先看第二条清单 → 落入即免 → 落不进才走第一条退坡。
法理依据:
风险提示:22号公告截至本文分析日尚未见总局配套政策解读。上述理解为小编自洽的理解和解释,实操中建议在 2026 年 9 月首个申报期前,就"第二条清单内用地是否直接免征、不适用第一条减半"向主管税务机关或 12366 确认口径并留痕。
二、时间轴
三、被处置的 7 份文件(22号公告附件《相关文件目录》)
四、逐行业新旧对照
4.1 火电厂(13号一 + 44号二)
4.2 水电站(13号二 + 44号一)
风险点:凡旧口径下靠"其他用地"兜底免税的水电站用地,一律需重新逐条比对清单。
4.3 供电企业(13号三)
1.变电站用地免税取消,是电网企业本次受影响最直接的一项。
2."部门"改"企业"是名称对齐,不是换主体。
两个实务注意点: 被动地主能否享受?条文写"企业自有…用于供电企业输电线路用地",字面看持有该土地的企业(含出租方)也可能主张。但实操应由实际运营输电线路的企业申报,被动出租方一般不应享受。此点建议与12366/主管机关留痕确认。 与第一条关系:清单内输电线路用地自2026.9.1直接免征,不走第一条减半退坡(与前述分层适用结论一致)。
4.4 核电站(财税〔2007〕124号)
总结,电力四行业共同痛点:"其他用地"兜底免税全面消失,企业须将历史全免地块逐个与新清单比对,凡不在正列举内的一律走退坡(先减半后全额),且变电站用地不再免。
其他行业分析,下期再见~
免责声明: 本分析基于截至 2026 年 8 月 6 日可获取的公开政策文本,仅供专业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意见。22号公告尚未见官方配套解读,具体执行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重大事项请与本所专业人员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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