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擅自改变图纸做法的法律责任研究报告摘要 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及监理)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做法(工艺、材料、工法),同时违反《建筑法》第58条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强制性规定,并构成对施工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在规范层面与司法实践中均无争议。所谓"违约者不得利"(或"不诚信者不得利""坚决不允许因违约而受益")是一项由诚信原则派生的裁判导向,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可以适用,但它并非自动触发"只能按成本价结算、不得记取利润"的结论;是否剥离利润、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包人是否明知或默许、变更是否使发包人受益以及承包人过错程度等具体事实。已检索到多个可验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分别印证了"违约扣减/赔偿"(如(2020)最高法民终971号、(2012)民提字第235号公报案例)与"发包人明知未异议则据实结算含合理费用"(如(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两种相反走向。 施工合同以经审查的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约定的施工做法为承包人的给付内容。承包人擅自变更,在合同与法律两个层面均构成违约。 合同层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0条"变更"明确,只有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提出变更,且"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第10.2条变更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2条同样规定"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因此,承包人脱离批准程序自行改变做法,直接违反合同约定的变更权与变更程序,触发《民法典》第577条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法律强制层面:《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二者均属强制性规定。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民法典》第808条中被定位为"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的精神(原《合同法》第256条精神,现《民法典》第775条)亦支持承包人不得擅自替换、变更约定做法。 发包人救济路径:依《民法典》第577条可要求整改、返工、减少价款、赔偿损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12条,"因承包人原因致质量不符约定,承包人拒修、拒返工、拒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6条允许发包人反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改建费用。情节严重者(影响结构安全、质量不合格、根本违约)可依《民法典》第563条及合同解除条款解除合同并索赔。 "违约者不得利/不得因违约获益/不诚信者不得利"并非《民法典》中的明文条款名称,而是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条、第509条)与违约责任规范(第577条)、减损规则(第591条)、不当得利(第985条)中推导出的裁判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场合明确表达了这一导向:在(2016)最高法民再152号案中,最高法院以"坚决不允许因违约而受益"概括其处理思路,认为违约方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取超出守约方缔约时可预见利益的不当收益(该案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号与裁判要旨可验证,详见第四部分)。微信公众号实务文章亦将该理念归纳为"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在工程款结算中的运用("建筑管理"公众号,2023-07-24;"建工律人"公众号,2026-03-02,标题《最高院工程价款裁判规则:不诚信者不得利,利益平衡成断案关键》)。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违约者不得利"最扎实、最常被援引的成文化形态,出现在"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场景——即工程质量合格时,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其获得的利益"不应多于合同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建工解释一第24条关于数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折价补偿的规定即体现此意;该观点亦见于"律行天下"公众号2017-12-12案例报告15)。而用户所问的"有效合同中承包人擅自变更"属于另一情境,不能直接套用无效合同的结算口径。 结论:这不是一项自动适用的规则,而是一种视情形可能发生的结算结果,且实务中法院更多通过"减少价款/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扣减"来实现"剥离违约收益",而非径行判令"按成本价结算不计利润"。具体分两类情形: 第一类,承包人擅自变更致质量缺陷、偷工减料,或变更未使发包人受益、发包人亦未默许的,发包人可拒付该部分价款、请求减少价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改建费用,违约所"省"的利润在效果上被剥离。南通二建案(见第四部分)即典型:承包人未按设计施工造成质量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合计2,877,372.30元,违约后果通过赔偿实现。 第二类,工程质量合格、功能未减,且发包人或监理对变更明知却未提异议的,法院倾向于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默示合意,按实际施工情况据实结算(含合理费用/利润)。(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纤维网格布案即据此将902,384.57元计入工程造价。地方法院指导意见(如北京高院京高法〔2012〕245号第17条、江苏高院2018年解答、山东高院2020年解答、浙江高院浙法民一〔2012〕3号)均未规定"擅自变更降本按成本不计利润"的专门规则,而更强调"质量合格应支付对价、违约另究"的折中路径。 因此,"违约者不得利"的适用,结果是"违约方不能因违约净获利",但实现方式灵活:可能是减价、可能是赔偿、可能是扣减不当得利,只有在偷工减料致质量缺陷且发包人未受益的极端情形下,才在效果上等同于"该部分不得记取利润"。不能一概得出"擅自变更就只能按成本结算"的结论。 以下案例均经检索核验;为遵守"可验证者标注、不可验证者明示"的要求,逐案注明来源与验证情况。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当事人: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裁判日期:2020年10月28日。基本案情:承包人对剪力墙钢筋排布理解有误(设计为"2φ8/10@200",实际做成"2排φ8@200+φ10@200"),双方确认施工全过程未进行设计变更;有2013年9月8日《工程确认单》(监理签章"施工方法属实")等,但发包人未及时发出纠正指令、监理亦未依约下发书面指示;工程整体质量合格并已验收占有使用。裁判要旨:承包人图纸理解有误、施工方法不当存在过错,发包人对损失发生亦存在过错(未及时指令纠正、监理未发指示),剪力墙钢筋差异部分增加造价3,501,398元,由双方各承担50%责任,即发包人对1,750,699元工程款不予支付(二审纠正一审全额计入的做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公告及搜狐、今日头条对判决书的转引(检索日期2026-07-29)。验证状态:案号、法院、日期、关键数额均可通过上述官方公告与多源转引交叉确认,列为已验证。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当事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裁判年份:2020年。基本案情: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该施工;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该施工方式却未提出异议。裁判要旨: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验收规范无强制性要求,但监理与发包人对该施工内容明知且未提异议,一审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费用应计入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涉纤维网格布费用902,384.57元计入工程造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下载页、博客与搜狐转引(检索日期2026-07-29)。验证状态:案号、法院、关键事实与数额经裁判文书网文档标识及多源转引确认,列为已验证。说明:本例为"相反走向",用以证明"发包人默许"是是否剥离利润的关键变量。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当事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判年份:2012年(公报发布2014年)。基本案情:承包人未按设计、规范施工,造成工程明显质量缺陷。裁判要旨:工程实际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主张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承担全面修复设计方案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工程实际施工工程款结算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核算承包人应支付修复费用合计2,877,372.30元(计算公式:3,198,436.68元+365,315.36元-150,000元-536,379.74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网,该页直接列明修复费用数额(检索日期2026-07-29,访问时偶发502,但页面内容与计算式可由检索缓存确认)。验证状态:案号、法院、公报出处、修复费用数额均可经公报官网确认,列为已验证。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珠海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区工程处与珠海经济特区科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裁判要旨:违约方不得因其违约行为获取超出守约方缔约时可预见利益的不当收益;本案以2004年诉讼时点20%房产价值17,325,362元(1732.5362万元)作为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基准,驳回守约方按竣工销售后20%收益主张的134,400,000元(1.344亿元)。来源:知乎案例报告《最高法院经典判决:坚决不允许因违约而受益!》(检索日期2026-07-29)。验证状态:案号与裁判要旨经该案例报告转引,但本案为合作开发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作为"违约者不得利"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中的直接表述援引;若需在正式文书中引用,建议进一步核对裁判文书原件。标注为"案号可验证、原则表述可验证,但非施工合同本类纠纷"。 其一,承包单位擅自改变图纸做法构成违约:是。它同时违反《建筑法》第5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强制性规定,并违反施工合同关于变更权与变更程序的约定,依《民法典》第577条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是否适用"违约者不得利":该原则是可由诚信原则与违约责任规范推导的裁判导向,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可以适用(见(2016)最高法民再152号"坚决不允许因违约而受益"表述及南通二建公报案例体现的损害填平、违约担责逻辑)。但它是一项指导性原则,须通过具体的减价、赔偿、返还不当得利等救济实现,而非自动结论。 其三,是否只能按成本价结算、不得记取利润:否,这不是自动规则。仅在承包人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标准致质量缺陷或变更未使发包人受益且未获默许时,发包人可拒付/减价/索赔,效果上剥离违约所省利润;而在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明知或默许、功能未减的情形,法院倾向据实结算(含合理费用与利润),如(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是否剥离利润,核心变量是"发包人是否同意/明知未异议""是否影响质量与功能""发包人是否受益"。 本报告所涉自媒体与部分案例转引来源(今日头条、新浪博客、百度文库、知乎)并非官方裁判文书发布渠道,其引用的未验证案例已单独标注,不应作为正式诉讼依据。建议就关键判例(尤其是(2020)最高法民终971号、483号及(2012)民提字第235号公报案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或人民法院公告核对原审文书原文。数字均来自上述可检索来源,已逐项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大网)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公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 5.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公告(2020)最高法民终971号 6.施工方未按图施工多做的工程量,发包方是否应当买单(今日头条转引(2020)最高法民终971号) 7.因监理人发包人未及时指示剪力墙钢筋施工方法,增加造价由发承包人各承担50%(搜狐转引(2020)最高法民终971号) 8.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下载页(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9.最高院:发包人对承包人自行增加施工内容明知但未提异议应计入(搜狐转引(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10.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民提字第235号) 11.最高法院经典判决:坚决不允许因违约而受益((2016)最高法民再152号,知乎案例报告) 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 1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14.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 1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16.建筑管理: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利益最大化方法(含"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微信公众号2023-07-24) 17.建工律人:最高院工程价款裁判规则——不诚信者不得利,利益平衡成断案关键(微信公众号2026-03-02) 18.未验证线索:江苏高院2023植筋案(今日头条自媒体) 19.未验证线索:苏元食品公司诉万宏建筑公司案(新浪博客) 20.未验证线索: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擅自未按图施工应扣款(案号遮挡,今日头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