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可变现净值计量不准确。
例如,有的企业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存货在销售过程中预计发生的相关销售费用,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有的企业直接按照存货库龄划定固定比例计提跌价准备(如对库龄 1 年以上存货按 10%计提、库龄 2 年以上存货按 30%计提),以库龄替代了可变现净值的测算,未考虑存货的实际状态、市场售价等因素,导致计提结果与实际减值水平存在重大差异;有的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未区分呆滞积压、残损变质存货与正常可售存货,均以合格良品的市场售价作为可变现净值计算基础,未能客观反映不良存货的实际变现能力。
根据存货准则等有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扣除估计的销售费用等必要扣除项目,不应将估计售价简单等同于可变现净值;对于不同存货类型,应结合存货的持有目的、实际状态、品类特征、市场行情以及是否存在销售合同等因素测算可变现净值,不应以库龄直接替代可变现净值的测算,脱离存货实际情况;对于呆滞、残损存货,其售价通常低于正常存货,应与正常存货严格区分,不应直接以正常存货的市场售价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测算依据。
2.存货跌价准备不当转回。
例如,有的企业因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行而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后续产品售价始终维持低位,导致存货跌价的核心不利因素并未发生实质性好转,企业却转回了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存货准则等有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上述情形中,该企业产品市价低迷的情况并未好转,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依然存在,在不符合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存货跌价准备转回处理。
总结:存货跌价准备的"神逻辑",手法一:库龄替代可变现净值,手法二:不良存货"冒充"正常存货,手法三:不计销售费用,手法四:该转回时不转回,不该转回时乱转回
3.未按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一是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执行不及时、不完整。
例如,有的企业部分办公类固定资产因日常维护管理不当已无法正常使用,部分生产类固定资产因能耗偏高、生产效率较低等技术性能局限,已被新型高效生产线替代并长期闲置,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企业未恰当识别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有的企业多项固定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通过跨年度延后计提减值准备、有目的性地拆分资产项目并选取部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方式,规避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上述情形中,固定资产无法正常使用、因技术迭代被淘汰并长期闲置,其未来可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受限,表明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多项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企业应当对全部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不得通过选择性测试部分资产或延期计提等方式规避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
总结:固定资产减值——看不见、不想看、假装看不见,企业选择性无视!
二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判断滞后。
有的企业将对子公司的投资作为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但对子公司连续多年重大亏损、经营成果持续远低于预期且未见改善等减值迹象未予以关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主要可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加以判断。例如,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资产发生的营业损失远远高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等,均属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同时,在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当密切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以及是否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有关减值迹象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上述情形中,子公司连续多年重大亏损、经营成果显著低于预期且未见改善,属于资产经济绩效低于预期的表现,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企业应当对此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4.资产减值损失违规转回。
例如,有的企业对持有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前期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当期在继续持有该专利权的情况下转回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等有关规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此,上述情形中,企业不得转回原已确认的该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5.资产减值中对于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认定不恰当。
例如,有的企业将某项目整体作为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连续两年计提大额减值;该项目包含一处专门保障项目主体核心资产正常使用、已接近完工的配套在建工程,该工程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其收益实现能力完全依附于项目整体运营状况,但企业以在建工程尚未完工、未投入运营为由,将其排除在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组范围之外,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等有关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是认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应当以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作为划分资产组的核心依据,恰当认定资产组。上述情形中,配套在建工程与成熟运营资产协同经营、现金流不可分割,应当纳入同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不得人为拆分资产组,以在建工程未完工、未投入运营为由不将其纳入减值测试范围,规避减值测试要求。
6.商誉减值测试中对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认定随意变更。
例如,有的企业前期将商誉分摊至被收购标的公司资产组及标的公司子公司资产组共同构成的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本期仅以标的公司子公司临时性停工为由,直接将该子公司相关资产组从商誉减值测试范围中剔除。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等有关规定,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才能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上述情形中,子公司临时性停工仅表明资产组运营状况阶段性恶化、未来现金流预期下降,属于应当关注的减值迹象。该停工并未改变企业报告结构,不属于企业因重组等原因导致报告结构变动的情形,不符合商誉重新分摊的条件,亦不影响已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组合。因此,企业应当继续将子公司相关资产组纳入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得将其从资产组组合中剔除以缩小减值测试范围。
7.商誉减值测试中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不一致。
例如,有的企业将被收购标的公司整体作为商誉所属资产组,该资产组账面价值包括商誉及相关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但企业在测算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时,直接采用该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作为可收回金额,导致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不一致。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等有关规定,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否则,如果两者在不同的基础上进行估计和比较,就难以正确估算资产组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上述情形中,资产组账面价值仅核算商誉及相关长期资产,而股权交易价格反映的是股东权益,内含负债、流动资产等非资产组因素,且受资本结构、控制权溢价、流动性折扣等影响,与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存在本质差异。因此,企业应以该资产组整体为基础,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孰高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不得直接以股权交易价格替代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8.商誉减值测试中确定可收回金额时采用的关键假设不恰当。
例如,有的企业在商誉减值测试中,在确定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时采用的关键假设不恰当:一是设定的折现率未能反映资产组特定风险。有的资产组所依托的经营主体已资不抵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设定的折现率却显著低于行业均值,存在压低折现率以高估可收回金额、规避计提商誉减值的倾向。二是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预测参数缺乏合理依据且与历史经营情况及行业趋势存在严重偏离。有的资产组收入连续三年负增长、毛利率逐年走低,且其经营情况、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均未发生明显改善,却仍将预测收入设定为逐年递增;有的资产组各项业务实际收入均呈下滑态势,仍假设预测期保持较高正向增长,且未说明该增长率的合理性依据。三是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对市盈率等参数选取缺乏合理性。有的企业在资产组净利润同比下滑、与该资产组业务同质的可比公司市盈率保持稳定甚至下降的情况下,大幅上调设定的市盈率参数且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评估结果呈现可收回金额与资产组账面价值高度接近的特征,存在通过调节参数以规避减值的倾向。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等有关规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除非企业管理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折现率应当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因此,企业应结合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现状、风险水平、历史经营及行业趋势审慎确定预测期、折现率、盈利指标等关键参数;采用市场法估值时对于市盈率等价值比率的选取应当客观公允,以使减值测试结果能够恰当反映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价值。
总结:商誉减值——2025 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最精彩的"技术流派";操作一:临时停工伪装成资产重组一下,资产组就"瘦身"了;操作二: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各说各话";操作三:折现率低于行业均值,调高可收回金额;操作四:收入连年下滑,预测曲线却昂扬向上,不切实际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操作五:市盈率参数——想调就调。
结语
觉得有用?点右下角"在看"+“关注”,转发给做财务的朋友。有疑问的或者想问其他实务工作方面的可在私信找到我?或私信找到知识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