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工企业日常治理篇—
军工事项审查
一
军工事项涉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度
第五条规定:“涉军上市公司报告信息,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监测涉军上市公司运营状况,掌握军工事项变动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及军品任务完成的影响等。”
第六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报告期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三)报告期内实施的重组事项及对公司经营和军工能力的影响;
(四)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对公司运营和军工能力的影响;
(五)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变化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国家对军工能力有效管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内容源自军智法评内部资料《军工企业法律服务白皮书》节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禁止擅自转发作品。若经授权同意转载,必须明确注明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以保障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