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工企业日常治理篇—
军工事项审查
一
军工事项涉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度
《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附件四《涉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所指涉军上市公司,是指已取得或正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已取得或正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涉军股份有限公司,按本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条规定:“涉军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于每年5月底前,按规定内容向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本公司上一年度军工事项及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实时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虚报、迟报、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送,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定:“国防科工局负责涉军上市公司军工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中央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接收、汇总所属涉军上市公司报告材料,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地方涉军上市公司(含民营)报告材料,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国防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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