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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标费应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投标费是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不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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