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接到电梯隐患报告后,不能简单以“等维保单位处理”为由不管,但具体义务要看两层关系。
作为物业服务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及时核查电梯异常,采取警示、现场防护等合理安全措施,并按约联系维保单位,跟进维修养护,避免业主继续使用存在明显风险的电梯。
如果物业企业受委托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就还可能属于电梯“使用单位”,这时,接报后应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排查隐患;一般隐患要立即处理或通知维保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向内部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研判、整改。
但“物业接到任何隐患都必须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能一概而论,外部报告责任要结合物业身份、隐患性质和适用规则判断,至于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以及专项维修资金能否动用,也不能仅凭一份隐患报告确定,还要看合同、产权和相关决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