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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虽然清算组出具了清算报告并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最高法:应当由清算组成员赔偿债权人损失

   日期:2026-08-04 15:36: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公司注销前虽然清算组出具了清算报告并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但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最高法:应当由清算组成员赔偿债权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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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赵某与某戊公司是某丁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40%和60%。因某乙公司为某戊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2016年8月30日,某丁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提供反担保。后因某戊公司未能还款,某乙公司承担了还款义务,于2017年提起诉讼,向某戊公司、某丁公司、某甲公司、某丙公司、郑某乙、郑某甲等人追偿。2018年2月9日,法院作出(2017)宁01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戊公司应向某乙公司偿还款项989万余元,包括某丁公司在内的当事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某丁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注销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成立以郑某甲、赵某为成员的清算组。之后某丁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公司负债总额为零元,资产总额为零元,其中净资产为零元;剩余资产分布情况: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的剩余资产为零元”。2018年3月14日,某丁公司经市场监管机构核准注销。

因某戊公司等未自动履行(2017)宁01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某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查控,某戊公司、某甲公司、某丁公司、某丙公司、郑某甲等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了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某乙公司申请追加某丁公司的股东赵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裁定: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赵某对前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某丁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前述执行裁定,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赵某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赵某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宁民终14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赵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实体与程序法律适用上存在多重矛盾。原审的法律适用存在三重根本错误,即:程序法上的法律要件认定错误、实体法上的责任误判以及遗漏诉讼时效抗辩审查上的程序错误。

具体而言:一、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原审判决法律要件认定错误、程序法律适用存在严重瑕疵、法律原则适用存在重大偏差。(一)法律要件“未经清算”认定错误。(二)程序法律适用存在严重瑕疵。(三)法律原则适用存在重大偏差。二、从实体法角度分析,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根本性错误,即将赔偿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一)混淆责任性质。(二)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不存在。(三)法律适用与认定责任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审遗漏诉讼时效抗辩审查义务,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本案系典型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赵某作为非控制股东不应为实际侵权人承担替代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原审未予支持赵某关于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请是否正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案涉民事调解书,某丁公司于同年3月13日出具清算报告,后于次日注销,故某丁公司在完成清算并注销前,显然应当知晓其依据民事调解书负有债务,某乙公司系其已知的债权人。但某丁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某乙公司未获清偿,其有权诉请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赵某和郑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丁公司并非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是未经依法正确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原审依据前述规定而追加赵某作为被执行人并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但是,在某丁公司已经注销、某戊公司和郑某甲等其他债务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赵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向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其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性质在法律上虽有差异,内容却并无明显不同,并不存在加重赵某所承担的责任。因此,原审适用法律虽然错误,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指正后予以维持。

至于赵某还主张某戊公司、郑某乙、郑某甲等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本院认为,此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之范畴。赵某如确有相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执行法院提供,由法院继续执行相应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中国裁判文书网:宁夏某戊有限公司等与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其他

案号:(2025)最高法民申2513号    

来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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