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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大数据分析报告—基于1409件裁判文书的实证

   日期:2026-08-03 18:42: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盈科原创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大数据分析报告—基于1409件裁判文书的实证

 一

研究概述

1409

案例总数

611

实体判决(43.4%)

579

撤诉结案(41.1%)

30

覆盖省级行政区

124

四川案例总数

52

四川实体判决

47

四川撤诉结案(37.9%)

——

四川覆盖地市

本次研究纳入1409件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文书(2025—2026年),覆盖30个省级行政区。其中经实体审理作出判决的611件(43.4%),撤诉579件(41.1%),执行130件,调解9件。四川地区纳入124件(含实体判决52件),其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在裁判规则的明确性上具有典型意义。

核心发现(公司视角):实体审理中股东获支持率达98.5%,完全驳回股东请求在实体层面几乎不可能。公司的应诉目标不应是"全面胜诉",而应聚焦于限缩查阅范围、缩短时间窗口、争取以主动提供部分材料促成撤诉。撤诉率高达41.1%,表明知情权诉讼的谈判工具属性显著。四川地区的有限样本同样印证了这一趋势。

 二

整体裁判态势

248

全部支持(40.6%)

354

部分支持(57.9%)

9

全部驳回(1.5%)

579/1409

撤诉率(41.1%)

17/52

四川全部支持(32.7%)

35/52

四川部分支持(67.3%)

0/52

四川全部驳回(0.0%)

47/124

四川撤诉率(37.9%)

股东在实体审理中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比例为98.5%,但"全部支持"仅248件(40.6%),说明法院通常会在查阅范围、方式或时间上设置限制。41.1%的案件在判决前撤诉,表明公司在被诉后主动提供材料可有效促成原告撤诉。

 三

查阅对象边界

3.1

 各类材料诉请频率

查阅

对象

全国诉请

全国

占比

四川

诉请

四川

占比

法律

依据

裁判

倾向

会计账簿

553/611

91%

48/52

92%

《公司法》第57条列举

普遍支持

会计凭证

538/611

88%

48/52

92%

《公司法》第57条列举

普遍支持

财务会计报告

536/611

88%

47/52

90%

《公司法》第57条列举

普遍支持

股东会记录/决议

436/611

71%

43/52

83%

《公司法》第57条列举

普遍支持

公司章程

423/611

69%

42/52

81%

《公司法》第57条列举

普遍支持

股东名册

237/611

39%

24/52

46%

《公司法》第57条列举

普遍支持

董事会决议

56/611

9%

5/52

10%

《公司法》第57条列举

通常支持

监事会决议/记录

72/611

12%

7/52

13%

《公司法》第57条列举

通常支持

银行流水

157/611

26%

13/52

25%

非列举/有争议

分歧明显

合同文件

31/611

5%

5/52

10%

非列举/有争议

基本不支持单独查阅

关键信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知情权诉讼的核心请求(诉请率91%和88%),在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原始凭证的查阅争议已基本解决。银行流水(26%)与合同文件(5%)属于灰色地带,法院态度分歧。四川样本中合同文件诉请10%,银行流水诉请25%。

3.2

 典型案例:非法定材料的查阅边界争议

苗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5)辽02民终8139号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成立:1993年(33年历史)

【裁判结果】部分改判

争议焦点: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经营合同等是否属于可查阅的"会计凭证"?

苗某为持股3%的小股东,公司自1993年成立后从未向其分配红利。苗某要求查阅的材料范围极广,包括:现金支付凭证及附件、银行收支凭证及附件、转账凭证及附件、投资/工程/采购/销售等经营类合同、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带对手信息的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一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逐项列举支持上述全部材料。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对"会计凭证"范围的认定超出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维持了实体支持结论,但纠正了判决主文的撰写方式——将具体列举变更为抽象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明确指出:"至于会计凭证具体包括哪些资料,应当依据会计法及相关规定、准则确定,一审判决直接在判项中表述不妥。"同时,二审明确否定了公司"档案因搬迁灭失"的抗辩:"公司不能因为自身保管相关资料不善的不当行为而免除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责任。"

判决分析

1.查阅边界的划定方法:实体上支持查阅银行流水等材料,但判决主文以法定概念替代逐项列举——实质上是将具体材料是否属于"会计凭证"的判断权从判决阶段移至执行阶段。

2."档案灭失"抗辩的否定与例外:法院明确公司保管不善的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但如果公司能证明材料因法定事由灭失,则可免于提供。

 四

查阅时间范围

"公司成立以来全部资料"的裁判尺度

4.1

 诉请频率与整体裁判

249/1409

请求"自公司成立以来"查阅

249/249

法院支持核心查阅权

100%

法院支持率

34年

最长支持年限

23/124

四川请求"自公司成立以来"(18.5%)

23/23

四川法院支持核心查阅权

100%

四川法院支持率

24年

四川最长支持年限

在1409件样本中,249件(17.7%)的原告明确请求"自公司成立以来"或"自公司成立之日"查阅(其中实体判决226件,占实体判决的37.0%)。该249件案例中,法院全部支持了核心查阅权,无一以"时间跨度过长"为由驳回。

4.2

 典型案例:股东能否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材料?

冯某某诉成都某装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5)川01民终15213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成立:2002年(24年历史) | 原告自始即为公司股东

【裁判结果】支持自公司成立起查阅

争议焦点:股东能否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材料?

成都某装饰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2日,成立时股东为兰某甲、兰某乙及冯某某三人,冯某某持股32.8%,自公司成立时即为发起人股东,股东结构从未变更。2024年7月,冯某某向公司发送《关于要求查账的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从成立至今所有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以"正处于税务检查阶段"为由暂缓提供,并主张冯某某因与公司存在多起关联诉讼,其查账具有"报复施压"的不正当目的。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起始时间,冯某某于2002年8月22日成都某装饰公司成立时就成为公司股东,故其对于从公司成立开始的相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判决公司提供自2002年8月22日起的公司章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以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查阅。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针对公司"税务检查构成行权障碍"的抗辩明确指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系行政程序规范……该规定并未禁止股东在税务检查期间依法行使知情权。"

判决分析

1.自始股东的查阅权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诞生之日起即对公司享有完整权利。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简洁而明确。

2.税务检查不构成阻却知情权的法定事由:行政程序规范与股东民事权利分属不同法律领域,不存在冲突。

3.关联诉讼不等于"不正当目的":仅凭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法律纠纷,不足以推定知情权行使的不正当目的。

 五

公司方抗辩的有效性分析

5.1

 常见抗辩统计

抗辩事由

全国提出

全国

占比

四川

提出

四川

占比

采纳情况评估

有不正当目的

419/611

69%

43/52

83%

极低。举证门槛极高。

未履行前置程序

403/611

66%

43/52

83%

中等。法院作宽松解释。

涉及商业秘密

151/611

25%

14/52

27%

低。通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5.2

 典型案例:同业竞争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

朱某乙诉某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6)沪01民终6059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成立:2004年(22年历史)

【裁判结果】部分改判(驳回查账簿请求)

争议焦点:股东深度参与同业竞争企业,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从而阻却会计账簿/凭证的查阅权?

朱某乙为某甲公司持股50%的股东,同时实际控制多家与某甲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多份关联生效裁判文书查明:朱某乙深度参与的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多名核心员工离职后即刻入职某丙公司,客户资源亦向其转移;在先判决中朱某乙就被认定作出了不实陈述。

一审法院以"经营范围文字表述不同"为由否定不正当目的。二审法院采用"分层处理":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等基础性文件,维持一审支持;第二层次——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结合关联生效裁判、公证书、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认定查阅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改判驳回。

判决分析

1."分层处理"的裁判技术:基础性查阅权不可剥夺;受限查阅权可因不正当目的被阻却。

2."不正当目的"成立的证据标准:多份关联生效裁判+公证网页证据+聊天记录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仅凭"经营范围重合"远不足够。

 六

诉讼时长分析

6.1

 全流程时间节点

阶段

中位数

范围

样本量

说明

诉前书面请求

2-4周

——

——

股东向公司发送书面查阅请求至起诉的法定期限

一审立案至判决

约136天(4.5个月)

38-482天

459件

根据案号年份与裁判日期间隔估算

二审立案至判决

57天

6-361天

216件

二审裁判文书明确记载日期

全流程(诉前至二审终审)

约7-8个月

——

——

含诉前程序、一审、上诉期、二审

6.2

 一审审理时长分布

约136天

一审中位数时长

38天

最短一审时长

482天

最长一审时长

459件

有效样本量

一审审理时长根据案号年份与裁判日期的间隔估算(459件样本),中位数约136天(4.5个月)。一审时长跨度较大(38-482天),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被告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2)是否涉及审计或鉴定程序;

(3)是否存在多轮证据交换;

(4)法院案件负荷的地区差异。

6.3

 二审审理时长分布

112件

60天内审结(51.9%)

88件

60-90天审结(40.7%)

15件

90-120天审结(6.9%)

1件

超120天审结(0.5%)

在216件可提取明确日期的二审案例中,92.6%的案件在90天内审结,表明二审法院对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效率较高。仅有极个别复杂案件(涉及多轮举证、关联诉讼交叉审查)超过120天。

6.4

 地区差异:四川 vs 全国

57天

全国二审中位数

74天

四川二审中位数

7-8个月

全国全流程预估

约7个月

四川全流程预估

四川地区5件二审案例的中位数时长为74天,略高于全国水平(57天),但样本量有限(仅5件),差异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四川地区撤诉率为37.9%,略低于全国均值41.1%,总体上四川与全国在诉讼时长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七

总结

1.实体审理层面,股东知情权属于高胜诉率案由。实体判决中获支持率达98.5%,公司完全阻却查阅的可行性极低。应诉目标应设定为"限缩范围"而非"全面驳回"。

2.查阅对象的核心争议已从会计凭证转移至边缘材料。新《公司法》解决原始凭证查阅问题后,银行流水、经营合同、工程项目资料等非法定列举材料的查阅边界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3.查阅时间范围的司法趋势是全面支持。二审法院普遍否定"持股期间说",支持股东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法定材料。"时间跨度过长"不构成有效的抗辩事由。

4."不正当目的"抗辩的成功需要形成完整证据链。仅凭股东经营同类公司或存在股东矛盾不足以成立。参照案例B的标准,在关联诉讼生效裁判+客户/员工转移的客观证据齐备时,该抗辩可以成立。

 八

相关法规

本部分列明本分析报告涉及的全部实体法规、程序性法规及司法解释,标注具体条款。以下列举包括但不限于:

01

 实体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1.第5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1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款: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第4款: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第56条(股东会会议记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第110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适用第57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6月28日修正,2024年7月1日施行)

1.第13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第14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10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3.第15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第20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02

 程序性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1.第27条(公司诉讼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民诉法解释》第22条,股东知情权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67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主张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第一编第二章(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股东知情权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情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第二编(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第122-127条)、审理前的准备(第128-136条)、开庭审理(第137-149条)、判决与裁定(第152-156条)。

5.第三编(第二审程序,第171-184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21年8月11日施行)

1..纳税人在税务检查期间负有配合检查义务,不得转移、隐匿相关资料。但该行政程序规范并不禁止股东在税务检查期间依法行使知情权——税务检查与股东查阅的法律性质、权利主体、程序目的存在本质区别,两者不存在冲突。

03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2021年1月1日施行)

1.第7条(诉讼主体资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57条或者第110条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第8条(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第9条(实质性剥夺无效):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10条(判决内容与辅助查阅):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5.第11条(泄密赔偿责任):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10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第12条(董事高管的文件制作保存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10日施行)

1.第22条(公司诉讼管辖):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确定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报告基于1409件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文书(2025—2026年)的实证分析生成,覆盖30个省级行政区。

样本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数据提取:基于规则的文本挖掘辅以人工校验 |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YK

作者简介

廖江涛

盈科成都管委会副主任

四川省律师协会规则与大数据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协民营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擅长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民商事诉讼、公司股权管理、并购重组、公司改制重组、项目收购。

黄宇嘉

律师助理

编/辑/  文宣部

责/编/  吕彦蓉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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