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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不断提升企业年报数据质量,现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年报事项作如下提醒:
一、报送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报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ha.gsxt.gov.cn)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Android版本的App与微信公众号:HNSGSJ)报送年报数据。
报送截止之后,如需补报或更正有关数据,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补报或更正(http://wzxxbg.mofcom.gov.cn)。
四、易错数据
资产总额期初数、期末数;负债总额期初数、期末数;应付外方股利;归属外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等数据。

五、填报须知
1.外方股东持股比例按照外方投资者实际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进行填写。
2.“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4.“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外方权益统计。
5.“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6.“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7.“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8.“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9.“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0.“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1.“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3.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4.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5.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六、咨询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0375-2588092
市外汇局:0375-4802500







